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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13:1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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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80M2,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M2,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M2,市级干部150M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四)一般工作人员2000元
  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被聘任为高级技术职务的,按县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中级技术职务的,按科级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被聘任为初级技术职务的,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补贴。职工因职级变动需要调整补贴的,每年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申报,取暖期前调整一次。10月初至次年9月底职级发生变动的,次年调整。
  第五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实行可选择性补贴申报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如有多人在补贴范围的,选择其中一人为补贴对象申报住宅取暖费补贴。申报人持房产证和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与本人职级相应的取暖费补贴,经单位初审后,报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市市政局,市市政局负责专户资金兑付和核算,市财政局负责专户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份市财政局依据市取暖费审定工作小组审定的职工取暖费补贴表,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取暖费个人专户。
  第八条对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10日内,将职工应补补贴数额通知职工本人,取暖期结束12日内,依据市市政供热处提供的职工签字的取暖费收据与职工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第九条不在市政供热处供热范围内的职工,市市政局必须在补贴资金到达个人专户5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租赁住房并由个人缴纳租赁费的职工,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收费收据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单位不得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十二条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管理。市计委、市市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单位现有办公及公用设施面积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市财政局根据供热需要分期拨付市市政局,市市政局与市政供热处结算。超过市政府批准建筑面积缴纳的取暖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和办公及公用设施取暖费补贴从安排的市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2005年取暖期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贩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持换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

第十三条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缴纳规划管理费。具体缴纳标准和费用收取办法,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占用土地。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7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没收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费用总额10%至30%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第13亿名公民凌晨降生——闲话经济普查

今天是2005年1月6日,各媒体纷纷报道“中国第13亿名公民6日零时2分在北京妇产医院降生”,好准确啊!现在我国对人口的计算可以精确到个位,而且可以精确到分钟了,真是令人欣慰呀,我们国家再也不用花那么多的钱去人口普查了。

对于这个数字不需要讨论太多,这么多的媒体可以这样的报道,这个数字应该来自权威统计部门,这个部门敢于这么肯定这个孩子就是第十三亿名,那么他们应该有个权威的计算方式。

对于人口的统计想想其实也不复杂,在我国有严格的户口制度,每个人生、死、迁移都有记录,出生的人去派出所报个户口,死亡的人家属去销个户,迁移必须办手续。从理论上说,如果想知道全国人口有多少,乡里报到县里,县里报到市里,市再报到省,省报到中央,从县里直到中央,各地只要将十来个数字,至多几十个数字做一个简单的加法,汇总上报就可以了,无非一个电话就搞定了,这样一天时间足够了。现在更简单了,实现了电脑联网,打开电脑全国人口动态变化随时可见,数据随时可以刷新,以致能精确到某某是全国第多少位公民。

喜欢联想的人会问,既然想知道人口总数这么简单那为什么我国要一再搞人口普查呢?是啊,既然人口数量不用兴师动众去查,那么人口普查查什么呢?查结婚与否,查教育程度,这些户口上都是有的呀?无非增加一点难度,要求乡里/街道先统计一下,每个乡一个人一天就可以统计出来,数据多了,为了节省电话费,发给传真,一页纸也足够了,这样中央所需要的数据效率再低一周时间也就够了,所花的费用也不过是每个乡镇/街道,每个县,每个地区,每个省各发一个传真,总共不过四十多万个传真,每个传真花费一块钱,也不过四十多万元而已。既然可以很简单地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上千亿的人民币去查呢?这我们那知道,这是中央的决策。

想起来了,是不是有这样的原因,有些人已经去世了,但就是不去销户,还继续领工资,有的人生了很多的孩子,躲避计划生育就是不报,这样将造成人口数量统计不准确。这样的情况应该不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一个不普遍的现象去花费针对普遍现象的金钱是不可以取的。而且这种现象是可以制止的,中国的派出所基本按乡镇行政单位排布,即基本上每个乡级行政单位就有一个派出所,派出所有个责任就是统计人口,这么密集的分布,他们完全有能力使统计达到精确,如果不精确那是派出所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我们国家没有去健全派出所对人口的统计功能,也一再宽恕他们在这方面的失职。所以我只有无奈地说:再搞一次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吧。兴师动众,花费过千亿,结果呢?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前几年,媒体报道光湖南省人口普查误差就有1千多万,乖乖,这样全国可能有3亿的误差,这个结果还用费这么多的银子去查吗?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中国有12亿人口,随口说的数字却比普查的结果误差要小得多。

现在又在搞经济普查,查什么呢?又是兴师动众的,哗啦来了好几个人来我们单位说是经济普查的,拿出一些表格,询问我们一些问题,填完就走了。就这样普查呀!不可以直接要求企业在网络上申报吗?上门的资料会真实吗?肯定不会的,中国企业帐目最少有几套,专门有一套对公(对付各个政府部门),老板私下有一套自己的帐,有的企业主甚至专门为夫人准备了一套帐,经济普查就这样走走过场就能得到真实的经济状况吗?企业不想告诉你的,你还是查不到,经济普查的人并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并没有区分真假的能力。这样的话我们担心人口普查的悲剧要重演了。

重要提示:此文为饭后闲谈,笑过即可以,莫要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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