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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7 22:3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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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的管理。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合理、安全地使用通信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是指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市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用户交换机的建设安装、迁移、更新、增容和日常业务管理、技术维护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交换机的技术业务管理和维护使用,应接受市电信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用户交换机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市电信局是我市用户交换机安装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在市电信局的指导下,成立市内用户交换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信局及部分用户组成。负责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及对用户交换机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电信局。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凡我市各单位需要安装、增容、迁移、更新交换机时,必须在购置设备前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市电信局根据用户提出的交换机制式及容量进行交换机和话机的选型,并统一安排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凡我市各单位接入市话网的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部或省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市电信局选型的产品,未经鉴定和选型的产品,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须经市电信局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市电信局组织验收,方可接入市话网。
第九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的改造,大修等须事先通知市电信局,不经市电信局同意,对交换机的中继设备和电路不得自行拆改。
第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市电信局核定的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视中继线不足程度,按标准数量收费,直至停供中继线。新安装的交换机中继线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交换机不得给外单位装设分机。个别单位急用电话,因暂时无法解决而要求装用户交换机分机的,需经市电信局审查批准。装机后,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保证所装分机电话的通信质量,市电信局创造条件尽快将分机改接到电话局。
第十二条 一个用户单位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因工作需要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需经市电信局批准,每一处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网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各种专用长途通信网,不准通过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如用户有特殊需要,须经市电信局审查同意方可进入市话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交换机装设的位置与市话局的距离以及分机线路的距离传输指标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自行将普通电话改作交换机中继线,也不得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如需改动,应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市话局机械程式变更时,各单位交换机及其中继设备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必要的技术改造。对不能按要求改造或改造后市电信局认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十七条 市话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设备质量、通信质量、服务质量、技术业务管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解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交换设备、分机设备、电源设备和工具、议器、备用设备等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维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必须达到邮电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要执行邮电部及有关部门的技术维护规定,按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交换机必须按照市电信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的交换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查找中继线障碍时,要接受市内电话局的调度,不得拖延障碍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交换机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工具,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600门以上的大型用户交换机的建设,要按照邮电部建设电话分支局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配备、待遇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线维护人员和话务人员的定额,应比照邮电部规定的标准,并做到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及时配齐,并通知市电信局。
第二十六条 600门以上的用户交换机单位,要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独立上岗工作。对新装交换机配备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开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或经实际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市电信局有权缴回其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属于辅助生产人员,其劳保待遇应比照当地邮电部门劳保待遇执行奖金、补贴等应比照辅助生产人员核发。
第三十条 用户交换机单位的通信部门统一隶属本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交换机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拆机、禁止进网、停供中继线以及对各单位加收管理费等处罚:
(一)擅自装设非标话机或在分机上加装副机的;
(二)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实装容量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私自将中继线改为单机或将单机改为中继线,以及私自改变中继线性能的;
(四)机务、线务、话务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五)凡从事交换机工作一年以上,无证单独顶岗工作的;
(六)违反用户交换机工作制度、屡出差错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阻断通信或毁坏通信设备的;
(八)维护管理不善、机、线设备年久失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九)不服从市电信局技术业务方面的指挥调度、影响全程全网通信工作的;
(十)私自安装、迁移、增容、更新交换机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用户交换机管委会配合市电信局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8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7〕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银行就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加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2007年以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发〔2007〕15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下真功夫,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7〕15号文件和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控制信贷增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监测分析,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要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辖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三、严格管理,突出重点,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加强信贷管理。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掌握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形势分析会等平台,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研究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各政策性银行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三)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提高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效率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辖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工作机制。配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和相互间在支持节能环保领域发展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