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4 21:5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策字〔2009〕183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农田内树木采伐管理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字〔2009〕2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耕地(你局来文所称农田)属于非林业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关于“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规定,在改革期间,耕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由各地自主决定。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3年第14、1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考核范围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单位。
二、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为实际到位资金。
(一)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
(二)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以折算成内资。
(三)省外资金按全额、市外省内资金按80%折算额进行考核。
(四)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到位资金按50%折算为考核数额。
三、对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加5分;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酌情扣分。
四、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并且考核得分居前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增设“优秀”1-2名。
“良好”比例控制在35%左右。
五、县区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承担市政府主要经济目标的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3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其他单位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六、设“突出贡献奖”(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一)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二)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三)一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2万元。
七、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后进思变、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定为“不合格”。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公证文件中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提法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公证文件中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提法事

197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办公室、外交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发现有的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件中,对已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仍称“华侨”。例如:“×××侨居×国,持×国护照×号”、“×国归侨,持×国护照×号”、“侨居×国的华侨”等等。
上述提法,是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4〕1号文件精神的。国务院文件规定“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当地国籍的华侨、华裔,就是外国人,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
为执行国务院文件的统一规定和体现我国政府有关国籍问题的政策,各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今后在办理公证文件中,对已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外国人,不再称其为华侨或归侨,不再使用“侨居”等容易混淆国籍界限的词汇。如对关系人的国籍状况不清楚,在公证文件中可写“现住×国”而不写“侨居×国”。
请你们转告所属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