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徐凤林

时间:2024-07-09 17:1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
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徐凤林


近日,笔者随市人大调查组对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院公诉、监所检察科、公安局看守所等部门负责人及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座谈会,视察了看守所。
  一、 调查的基本情况
  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先后惩处了一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林区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对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审判,有力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了有力打击,确保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平稳发展。在坚持“严打”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在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非暴力犯罪分析利害区别对待,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挽救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了林区的和谐稳定。
  (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一是将量刑环节纳入庭审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强化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推行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认定准确,提高了案件质量。四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五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三)严格执行法律和各项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定罪准确、罚当其罪,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建立合议庭、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三级把关制,确保案件裁判质量。三是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实行承办人负责、庭长监督、重大复杂案件分管院长监督把关。四是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五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出发,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控辩平等,保证刑事裁判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注重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深入开展“三项教育”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审判队伍思想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起“三个至上”的政治意识、公正司法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审判的程序意识,自觉地践行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要求。狠抓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审判业务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了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释法明理水平,使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五个严禁”规定,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构筑了预防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防控监督体系,形成了用科学理论指导审判理念,用法律法规规范审判行为,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言行的具有林区法院特色的审判队伍管理机制 ,提升了队伍综合素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案件质量不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需进一步加强。
  (二) 审判人员匮乏,结构不尽合理,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三、 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用“三个至上”思想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守住审判公正最后底线,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要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和《人民调解法》等新法律、法规的法理内涵,审判理念与时俱进,审判作风务实清廉,提高审判能力,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均衡”的刑事审判三大原则,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公正司法,廉洁办案,多办“铁案”和“精品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创新审判管理方式。要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理清审判工作思路,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新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建设,构建以质效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以重要节点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以案件评查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以信息反馈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效果评价系统。要大胆探索量刑标准化新模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做到刑事审判量刑均衡。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要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科学处理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关系,确保矫正效果。要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陪审员任用、培训和管理机制,保障依法履职发挥作用。
  (三)加强审判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新形势下刑事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案件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要优化和充实刑事审判队伍,落实审判岗位目标考评机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要强化刑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庭,全面提高审判的科技含量。要全力搞好审判经费保障,努力建设一支审判作风过硬,职业操守良好、审判能力精深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推动刑事审判工作整体升位。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廉洁公正司法。要大力加强审判队伍廉政建设,构建拒腐防控长效机制和审判运行监督机制,增强抗干扰能力和拒腐蚀的免疫力,保持法官应有的职业独立性;要搞好审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审判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和举报查处制度,严明审判纪律,严肃查处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审判队伍的纯洁性;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认真落实法院廉政监督员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专题活动,保持审判作风的优良性;要严格落实司法“六公开”制度,实施“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廉洁、审判公正、当事人满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已经200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



一、为加强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乱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凡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乱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经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张挂过街宣传品。
凡乱张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超时限张挂宣传品。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运动场、展览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应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并在宣传品上标明张挂起止日期,期满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刻乱画。
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桥柱、门窗、电杆及其他建(构)筑物上直接刻写文字、绘制图案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乱摆设标牌、标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临街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的,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凡乱摆设标牌、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禁止乱审批张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户外宣传品的,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设置规划依法审批。擅自审批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乱散发宣传品(传单)。
乱散发宣传品(传单)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九、乱张贴(挂)宣传品的清理整治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工商、卫生、公安、地房、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对宣传品张贴(挂)的管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处罚,由市、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
十一、对阻碍市政(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地区是否适用本通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1987年7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报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为土地管理事业开基创业的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抓好。首先,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造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力量,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荣,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诬;其次,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实际把它具体化;第三,要有检查督促的措施,把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工作责任制,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标准,保证落实;第四,要加强领导,从领导做起,带头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国家土地管理局号召: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加快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尽心竭力,埋头苦干,努力进取,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