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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2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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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3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五保供养落实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五条 五保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六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发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符合五保对象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居)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五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

第九条 五保对象一经确定,应当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当载明供养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五保对象个人的所有财产以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一条 对60周岁以上的五保对象(以下简称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
  (一)凡愿意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协议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敬老院、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
  (二)对亲友自愿领(认)养且五保老人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领(认)养人和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认)养人所有。
  (三)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领(认)养的或患有精神病不适应在敬老院生活的五保老人,可实行分散供养,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老人签订协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其日常生活。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儿以分散供养为主,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协议。

第四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燃料;
  (二)保穿。供给必需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用品;
  (四)保医。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专人照料;
  (五)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实行火化。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办学单位免除其书(学)杂费。

第五章 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与发放

第十四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不低于所在镇(区)市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市、镇(区)、村三级统筹,市、镇(区)、村三级按照2:4:4的比例分担五保供养经费;对经济欠发达镇的贫困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市、镇(区)按照6:4的比例分担;对非经济欠发达镇的贫困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市、镇(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供养的人数和供养标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部门批准公布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统筹资金纳入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对集中供养的资金划入敬老院专户,分散供养的通过银行按月划入五保户个人专户。

第六章 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五保供养协议中已予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对象,其个人原有财产由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七章 优惠扶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区)、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五保对象在镇(区)定点卫生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五保对象在市级公立医院就医时,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时,按普通床位减半收取床位费。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免收五保对象中孤儿的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书(学)杂费;对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资助;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有关部门、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五保对象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给予援助。
第二十四条 五保对象死亡,市殡仪馆凭民政部门签发的《五保供养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免收火化费。
第二十五条 五保对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进入全市各公园门票免费;
  (二)进入绿色世界、可园、抗英馆、海战博物馆门票免费;
  (三)进入市各博物馆、展览馆门票免费,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免费;
  (四)在市、镇(区)体育中心游泳馆(池)对外开放期间,白天免费进场游泳;
  (五)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六)在全市各邮政局(所)、电信局(所)汇款取款、寄取包裹、订阅报刊以及使用电话、拍发电报等享受优先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对象。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市民政部门应当督促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五保对象或者虐待五保对象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撤销五保供养协议,重新安排五保对象的生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有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下列行为骗取五保供养优惠政策者,市民政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追回优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身份,骗取优惠的;
  (二)冒名顶替,借用他人证件骗取优惠的;
  (三)涂改《五保供养证书》,骗取优惠的;
  (四)其它不正当行为获取优惠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3287.doc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3]13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粤府[2001]100号),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带动信息产业的改造和升级换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市软件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省和市级软件项目以及信息化应用和推广项目。该资金由市财政预算逐年拨付,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发展资金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鼓励、支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市场化的软件产业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软件企业及留学人员以独资或高新技术、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方式与我市软件企业合作、合资,参与我市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对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优势软件企业采用发行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资产重组以及国内外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四条 发展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国家、省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中山市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3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各种类型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新创办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软件联盟,承接国内外软件业务,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中山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经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企业申请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凡通过ISO9000或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的需要,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护照和往返港澳通行证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五条 对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高级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员、设计人才和系统工程师,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落户。
第十六条 进入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可享受:
(一)通讯费用给予适当优惠;
(二)政府按管理和开发技术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补贴3年房租;
(三)软件园企业自建厂房,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软件园以土地入股形式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加强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加速培育一批软件技术创新的带头人和软件企业家。积极培育软件企业发展的环境,加速我市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和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 推行软件工程项目和软件产品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和大型软件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均采用招标方式,政府机构和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产品(办公自动化、教育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的软件)及操作系统,政府采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国内优质软件产品。凡承接政府部门重大信息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省认定的有关资质。
第十九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打击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软件盗版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经认定和年审的市级软件企业名单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申报省级软件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批准后及时公布。凡经国家、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均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内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水电、房租和通信等依据企业所在地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