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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1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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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14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秦皇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2 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做到常备不懈,逐步建立起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1.4 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市政府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县级政府、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援助或市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林业局的主管副局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5 森林火灾的界定与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
1.5.1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15亩)或其它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起火的。
1.5.2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1.5.4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5.5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其严重程度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大森林火灾)、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森林火警)。并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秦皇岛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承担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铁路、军分区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县区政府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负责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协助和指导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县区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
(1)军分区:根据需要,负责全市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协调驻秦部队参加扑火工作。
(2)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3)武警秦皇岛市支队:负责调动武警应急分队和本支队其它武警官兵参加扑火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消防、通讯、治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提供卫星通信保障和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相关重建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为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相关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对火灾发生区道路畅通保障并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9)市卫生局:负责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队员的训练、演习。
(11)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火场扑救所需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及其它电磁环境保障。
(12)市林业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制作发布工作。
(14)市网通公司: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它信息传递保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旅游景区扑火救灾的相关工作。
(16)市水务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7)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依照有关部门授权对火灾及扑救情况进行采访报道,负责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火灾预报、高火险警报及火场天气预报,组织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18)秦皇岛日报社:负责火灾扑救的相关报道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火灾扑救的商业物资供应工作。
3. 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天气警报,针对可燃物含水率及当地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县区发布火险预报。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对火场气象变化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3 林火监测
要利用市、县防火指挥中心的地理信息系统快速准确地定位了望塔报告的火点和省防火办报告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及时掌握林火热点变化情况,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信息报告
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接警电话5911080。市防火办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2 森林火警,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由市防火办上报省防火办。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延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和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集体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省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市行政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省防火办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人员赶赴火场。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其他县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级前线指挥部,按预案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灾,县区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接到报告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4.2.1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2 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上级到达下级前线指挥部,该指挥部经上级同意即变为上级前线指挥部,原下级前线指挥必须服从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并根据上级要求选择相应人员参加已变为上一级指挥部的工作。为避免指挥混乱,前线指挥部应将火场情况报同级指挥部的同时,还应报上级指挥部,并告知火场所在地的县指挥部,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4.2.3 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设分区前线指挥部,由前线指挥部授权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2.4 前线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应由在前线指挥部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也可由最高领导授权任命产生。参加火灾扑救的驻军、武警以及火灾发生地县区的主管领导、扑火专业人员和在前线指挥部最高领导认为必须参加的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和医疗救护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均由前指指挥长任命。前线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将前线指挥部组成名单、地点及通讯联络方式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任命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及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分工。
4.2.5 扑火命令原则上要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下达,上级指挥机关的指令、命令通过前线指挥部指挥长传达。前线指挥部的指令由组成前线指挥部的各方面成员分别向本方面扑火队传达。接到指令的单位、人员除执行指令有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而再向前线指挥部请示外,其它指令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4.2.6 在遵循靠前指挥、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前线指挥部一般选在交通方便、具备火场指挥条件、具有固定电话、距火场最近的村(组)、乡(镇)。
4.3 前线指挥部职责
4.3.1 制定扑救火灾实施方案;指挥扑救火灾工作;统一组织、调动和调整扑火力量;做好后勤保障、火场保卫和医疗救护。
4.3.2 扑救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扑救组职责是: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报扑救火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根据上级部署和前指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守的兵力部署工作。
4.3.3 后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管森林防火领导担任。
后勤组职责是:根据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从后方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工具、汽油、柴油、机油等)及食品,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统一组织管理扑救火灾车辆;负责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或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4.3.4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医疗救护组职责是:组织管理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
4.3.5 保卫组:组长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
保卫组职责是:负责火因侦察和火案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维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指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4.3.6 前线指挥部由于上级到达经上级同意升格后,其下设各工作组职责不变,但升格后的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可留任原组长,也可重新任命新的组长。
4.4 扑火原则
4.4.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4.2 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削弱火势,重兵扑救,各个歼灭,彻底清除,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4.3 在扑火战术上,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机动灵活,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4.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统一的原则。
4.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公共信息传送资源,结合森林防火通讯专用网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县(区)要在前线指挥部架设临时固定电话。前线指挥部领导必须建设火场应急超短波通信指挥网络,前线指挥部工作人员以及扑火队长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讯器材。前线指挥部应配备无线通信设备。
《预案》启动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将前线指挥部扑火进展及有关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县区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 扑火力量的组织
4.9.1 扑火力量的组织和动员应遵守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应急扑火队伍为补充、以动员群众为辅的原则。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火场清理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扑火出动实行“梯队”制,把全市扑火力量分成三个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分批次下达出动命令。
①主力梯队:火灾所在县区、国有林场的专业扑火队、县区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市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扑火队。
③预备梯队:当地驻军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主力梯队和增援梯队的扑火机具要自带,不足部分,动用县区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预备梯队扑火机具原则上动用市管扑火物资储备库解决。
4.9.2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可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为主,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3 当需要调动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路线引导员、地形图,在地形图中标示森林区及行进路线图。由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和秦皇岛市支队首长按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作战命令。
驻军武警其他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4 增援扑火的兵力要携带必要的扑火装备,其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武警驻军部队的运输自行解决,其他专业消防队由调出县区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
4.10 扑火力量的组成
4.10.1 青龙县
①主力梯队:青龙县及祖山、都山两个国有林场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2 昌黎县
①主力梯队:昌黎县及团林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3 卢龙县
①主力梯队:卢龙县及东风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4 抚宁县
①主力梯队:抚宁县及渤海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5 山海关区
①主力梯队:山海关区及山海关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6 海港区
①主力梯队:海港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0.7 北戴河区
①主力梯队:北戴河区及海滨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
②增援梯队:其他县(区)所属国有林场的半专业扑火队20-30人和其他县(区)的半专业扑火队30-50人。市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100人、武警秦皇岛市支队100人)。
③预备梯队:驻秦皇岛市除应急扑火队外的各部队。
4.1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4.11.1 在市决定启动《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梯队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4.1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火灾情况,下达出动命令,就近调动主力梯队中的兵力赶赴火场,也可根据情况,就近调动增援梯队和部分预备梯队兵力赶赴火场。
4.11.3 在主力梯队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再调动其余主力梯队和部分增援梯队兵力,组成第二梯队。
4.11.4 在主力梯队、增援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预备梯队兵力组成第三梯队。
4.11.5 在预备梯队大部兵力到达火场,火灾仍无法得到控制,或者火势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相邻县区主力梯队兵力组成第四梯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勾绘火场情况图,评估火场面积和损失,并逐级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遇有特殊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对于扑救森林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调查与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县区防火办(涉及两个县区以上的由市防火办)要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和工作总结,并于10日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扑救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事先要建立市、县区、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火场周围建立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利用通讯指挥车车载卫星地面站进行火场图像数据传输及计算机网络通信,实现多媒体通信指挥,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管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秦皇岛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经费保障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要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防火办负责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布实施。
8.2 预案更新和修改
8.2.1 市防火办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8.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预案缺陷;
(3)其他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8.2.3 预案经修改后应报市政府重新审核批准、备案,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8.3 本预案由市防火办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9.2 森林防火工作流程示意图
9.3 全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一览表
9.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名单
总指挥:刘景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许德义 秦皇岛军分区副司令员
马 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汉书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杜宝军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万裕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齐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昆 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玉凯 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湘歧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俊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霍启安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 欣 秦皇岛日报社副社长
陈立华 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赵昌科 市网通公司副总经理
赵国石 市气象局局长
霍兴文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瑞山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国良 武警秦皇岛市支队支队长
刘文喜 武警河北省总队第四支队支队长
张希利 秦皇岛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副局长
樊 渭 市林业局副局长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幅度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五)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之一,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并按照《丽水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其他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市政府、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标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3年11月2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加强对集体建筑企业的领导,积极鼓励、扶植、帮助其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已征得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现颁发执行。

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我国建筑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充分发挥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就业,加速城镇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都有重大作用。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产品,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做出贡献。
第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经理(队长)是法人代表。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资金、利润、房屋、设备、原材料等一切资财和无偿调用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第六条 全国建筑业要建立以国营企业为主导、集体所有制企业为辅助、农村建筑队为补充的城乡结合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扬长避短,分工协作。在现阶段,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要着眼于整顿提高,有计划地发展;农村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要经过批准,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七条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建筑构件加工厂),应根据当地建设任务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开办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专职财务人员,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八条 申请开办企业的单位,必须填写营业登记申请书,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开办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办城市街道和集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由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新开办的企业及原有企业,均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订的《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技术资质审查,确定其承建工程的范围。
第十条 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持批准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向银行开户和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令其停工,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连年亏损,经整顿和帮助仍无法维持的,可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议决关、停、并、转,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关于开办企业批准权限的分工,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
2.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致使国家利益受到巨大损失的;
3.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4.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人身事故,限期整顿不见效果的。
第十三条 凡批准关闭的企业,必须切实保护好所有资财,在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的参与下清理帐物,处理好债权、债务,作好善后事宜,其人员另谋职业;凡合并、转产的企业,除用处理资财来还清债务外,剩余生产、生活等资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实行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自行承揽工程任务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实行投标、议标。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要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否则,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对用户负责”的思想,严格遵守施工程序、规范、规程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严禁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招揽任务,违者停止承包工程,并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的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可以承包新建、扩建工程,也可以承包零星修缮任务;可以包工包料包费用,也可以包工不包料或单纯提供劳务;可以独立承包工程,也可以分包工程或进行联合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联合经营要采取多种形式:国营建筑企业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国营建筑企业与农村建筑队、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与农村建筑队之间,都可以实行联合施工或联合办构件厂。有条件的还可以合资经营。
第十九条 联合经营实行总分包形式的,总包单位对用户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联合经营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双方所有制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包单位按规定计取的冬雨季施工费、大型临时设施费(指不提供临时设施的)等,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拨给分包单位一部分,其标准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总包单位获得的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的奖金,要在总分包单位之间按各自完成任务的多少和责任的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县(区)以上企业所需要的关键设备和主要维修、周转材料,有关部门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建筑构配件,要以城镇为中心,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原则组织生产,多搞“小而专”,不搞“大而全”,以节能节材提高经济技术水平。同时,要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建筑材料试验中心,确保产品质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此要积极引导和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展建材生产、农房构件、建筑五金等多种经营,以增加企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价格及采购、运输、保管等有关费用,应与国营建筑企业标准相同。企业自购地方材料和市场供应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企业自产自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其它零星产品,无规定价格的,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条件下,由供需双方协商议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可以出国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根据建设计划和施工程序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企业上述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招工用人要坚持全面考核,按照生产需要,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做到能进能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 市、地、县(区)级企业,已经实行统负盈亏的,在目前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要通过改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扩大企业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职工经济利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制度和量力而行的福利待遇,恢复民主管理和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
第二十九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已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应继续坚持下去。对于那些名为集体,实为国营包下来,不管盈亏照发工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分开建制,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条 城市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要逐步变街道统负盈亏为企业自负盈亏,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必须改变目前街道向这些企业收缴利润过多和乱摊派费用的状况。企业对于街道摊派的不合理费用有权拒付。

第四章 资金和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单位暂借一部分,定期归还。
凡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当地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原则上均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办理结算,接受建设银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集资金从税后利润中分期偿还,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职工集资的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地方有关规定。除直接费按国营企业同一标准执行外,施工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取费率,均按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结清帐款。企业不得虚报冒领,建设单位不得无故延付或拒付。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裁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与大修理基金的提存率,参照原国家建工总局(79)建工财字第310号文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提取与使用,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各项专用基金,都属企业自有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其中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的节余部分,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占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完成全员劳动生产率、竣工面积、工程优良品率和利润四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以按省、市、自治区对集体企业的具体规定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先提后税。所提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由企业自行掌握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登记,办理纳税手续。按税法规定应交纳工商税的工程,税金列入工程预(概)算。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按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严守国家财经纪律。领导干部要支持企业财会人员,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坚持原则,照章办事,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劳动分红,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要不断扩大集体积累,反对分光吃净。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不上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只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结合起来,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的工资分配形式,如计时、计件、奖励、提成和集体承包等。对以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为条件,按照国家统一劳动定额实行联产、联质计酬的,职工超额工资高不封顶,完不成劳动定额不保基本工资。工资水平要能高能低,工资等级要能升能降。
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企业,其职工工资收入可以高于国营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县(区)级以上的企业,已参照国营建筑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应当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全面整顿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入手,积极地逐步地进行改革。具体改革办法,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区)以上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流动施工津贴。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社会保险项目和标准,按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有条件在行业或街道进行统筹的地区,其范围在开始时不宜过宽,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再逐步扩大到市、县(区)。
县(区)以上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已参照国营建筑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如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暂按原有规定办理,其劳动保险支出,仍在营业外列支,不专项提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的职工住宅、托幼、浴室、医疗、食堂等福利事项,要逐步地、有计划地兴办,切实关心群众生活,减少职工后顾之忧。
第四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国营建筑企业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国营建筑企业的标准供应。

第六章 人才培养和技术改造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精神,大力加强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经常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素质,使之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势相适应,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联合建立或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建立职工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业务技术骨干,主要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其他职工主要由企业自己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可以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均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可以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中专院校进修学习,企业可与被选派进修学习的职工签订合同,该职工学习结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勤奋钻研业务技术、自学成才的职工和没有学历多年从事施工技术工作而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经过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已达到相应文化、技术业务水平的,应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四十八条 各地每年要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工作,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派到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重新调回国营企业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聘用退休职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工作,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重点放在解决笨重劳动和危险作业的工种工程上,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的技术水平。

第七章 企业的领导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健全领导制度,遵循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经理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实行党政分工。凡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方向性重大问题,应提交党的组织讨论决定。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经理统一指挥,全面负责。
第五十二条 企业必须贯彻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管理。职工有参与经营决策、生产管理和监督干部等项民主权利。企业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以及兴办集体福利事业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经理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制。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可得连任。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精干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做到能上能下。主管部门向企业委派行政领导干部,也必须按条件和程序通过民主选举,选不上的不能任职。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具有相当于中学文化水平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懂得有关经济法规,善于经营管理;
3.有组织领导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能发扬民主作风,有艰苦创业的实干精神;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第一线工作。
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职每满一年,由职工代表大会投一次信任票,2/3代表不信任的即进行调换。经理在任职期间,如力不胜任,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经理的权限和责任,参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章 农村建筑队进城施工
第五十六条 农村建筑队要立足本地,为农村建设服务。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批准部分农村建筑队进城镇承担工程任务,作为城镇专业建筑队伍的补充力量。
第五十七条 凡需进城镇承担工程任务的农村建筑队,都必须持营业执照在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其条件,发给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不准承包工程任务。擅自承包工程任务的,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令其停工,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十八条 农村建筑队跨省(市、自治区)施工的,进出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打破封锁,保护竞争,搞活经济”的精神,按照施工任务需要进行会商。
第五十九条 农村建筑队进城镇施工,必须接受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根据技术资质、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安排施工任务。
第六十条 农村建筑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条 农村建筑队进城镇施工,应执行国家或地方制定的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除直接费按照国营企业同一标准执行外,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取费率,按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按规定所计取的各项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利润上交主管单位或分给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执行国家财政、税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建筑队进城镇施工,必须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非法揽活、高估冒算、粗制滥造、坑害用户的,必须严肃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决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建筑业,负责城乡国营和集体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工作,农村建筑队进入城镇施工的审批管理工作,平衡调度建工、城建系统的施工力量。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分工,切实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领导。
第六十四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按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企业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协调平衡施工力量与任务;组织职工培训;指导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督促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调查研究、组织交流经验等。
各级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可从行政管理费开支,也可从上级管理费开支。
第六十五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中国集体建筑企业协会,各地可按需要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业生产和维修活动的各种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和进城施工的农村建筑队。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