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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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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02号
[ 2006-02-08 11:03:5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高新技术为支撑、产业升级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围绕优势资源、优势企业、优势产品,科学布局,提高食品加工产业集中度与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突出生态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择优发展重点产品、知名品牌;坚持产业化经营的原则,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各种产业协会及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基地和扩大生产规模;坚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发展的原则,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产业集中区集聚,增强产业聚合效应。
二、发展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07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33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30家,从业人员1.35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4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4个。到2010年,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54亿元,年均增长18%;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60家,从业人员1.6万人,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18枚,中国或省名牌产品18个。
(二)发展重点:主要以茶、果蔬、笋、粮、肉、奶六大类为主攻方向,以闽北产业集中区和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区为主要依托,加快培育和扶持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
1、茶加工产业(已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247号)。
2、果蔬加工产业:产品以柰、杨梅、葡萄、柑桔、梨、锥栗、包菜、萝卜等果蔬为主,食用菌重点发展香菇、蘑菇、竹荪等名特优产品。水果以延平、建瓯、顺昌、建阳、浦城、松溪、武夷山等区域为重点,蔬菜以政和、建瓯、建阳、松溪、浦城等区域为重点,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加快低产果园改造,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大棚种植,实行保鲜、加工、鲜销相结合。培育扶持浦城盛龙食品、政和富士岛食品、延平天新蔬菜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企业的发展。
3、笋制品加工产业:以清水笋、软包装笋系列为主,以建瓯、松溪、延平、顺昌、政和、邵武等区域为发展重点,以建瓯为中心筹建“中国笋竹城”,组建“福建武夷(笋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笋竹生化产品,实现从传统物理加工向生化利用深加工发展,提升笋制品加工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建瓯明良食品、建阳隆圣食品等一批加工企业,促其发展壮大。
4、粮食加工产业:加快粮食转化利用,以大米、面粉、米粉、酿酒、饲料、味精6大类产品为主,以延平、浦城、建阳、邵武、光泽等区域为发展重点,实现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扶持发展南平恒大米业、浦城东升米业、建阳武夷味精等一批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5、肉制品加工产业:肉鸡产业以圣农集团为龙头,光泽为中心向邵武、建阳等地拓展,做大肉鸡养殖和屠宰加工产业链,打造中国南方肉鸡产业化基地。肉联产业以延平区为中心,带动邵武、建阳、浦城、建瓯等县(市),发展壮大肉猪、肉兔、肉牛规模化经营基地。扶持发展绿州兔业、大禾农牧等一批肉联加工项目,培植肉制品加工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乳制品加工产业:以长富、大乘和天凌3家乳品企业为龙头,以延平、建瓯为重点,辐射带动建阳、顺昌、邵武、浦城、松溪、政和6县(市),主抓良种奶牛扩群,推广胚胎移植技术,引进优良奶牛品种,建立良种核心群基地。开发有机奶、精制乳品、奶饮品、牛奶蛋白纤维等,延伸乳制品产业链。加强与伊利等知名品牌的联合,提升乳品业发展水平。
三、主要措施
1、实施项目带动。加强食品加工产业链的研究,搞好大型产业项目的储备,实施项目组团,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较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项目策划、包装和推介,充分利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5.16”武夷旅游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朱子文化节等平台,广泛开展合作,着力引进项目;扩大山海协作领域,积极引进沿海地区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做好山海协作项目论证,协助企业获得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加强闽台合作交流,建立对台农副产品加工合作试验区,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与台湾地区投资商、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策划一批与食品加工产业相配套的项目,与省上和国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项目对接,争取省上扶持资金。中央、省对我市农业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食品加工项目倾斜,加快食品企业发展。
2、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推动龙头企业建立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财务结算等中心,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支持现有龙头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对其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新上项目,参照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执行。每个产业要培育出省级龙头企业,并向国家级龙头企业发展。
3、抓好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环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与龙头企业建设紧密结合,要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规划、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特色化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
4、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营为主、政府引导、发展中介、建立网络”思路,加快组建南平市茶叶、果蔬、笋制品、粮食、肉制品、奶制品6大专业协会,健全和完善各级“三农”服务中心和乡、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制度,不断规范和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为企业服务的研究、策划、咨询、辅导、设计、检测、培训、出口代理、信息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行业信息交流、传输和发布平台。
5、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抓紧建设武夷山市“东方茶都”、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建阳市“绿色食品城”、延平区“肉制品批发市场”、浦城县“闽北边界粮油贸易批发市场”等重点农产品专业市场,逐步完善专业市场的展示、销售、贸易、物流、配货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6、增强信用贷款支持。认真落实省政府《金融信贷支持福建加快产业集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293号)和市政府《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05〕103号)等政策措施,依照有关规定,为食品加工企业增加信用贷款范围与额度,给予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要创新金融服务,拓展票据和授信贷款业务,对列入重点支持信贷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由工商部门统一登记,抵押物价值由银行、企业双方确认,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鼓励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或民营资本组建行业性担保公司,为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为食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打破目前贷款担保的地域限制,行业担保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见南政〔2005〕综41号),食品产业发展资金将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企业担保贷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7、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加快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促进产业集聚。
8、设立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资金300万元,作为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打造品牌、市场促销、行业协会活动、农业产业化、劳动力转移、企业管理等人员培训和扶持投资500万元以上新上食品加工项目。
9、严格标准化生产。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积极制定和实施包括生产基地、原料生产、原料收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和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标准化生产标准。按照绿色食品种植要求和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户进行生产,把好产品质量关。到2010年,全市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企业70家,新增品种100个;新增绿色食品企业30家,新增品种35个;新增有机食品企业15家,新增品种20个;每年建立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5个。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个标识认证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0、打造精品名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开发一批品牌产品,逐步实现基地培育品牌、品牌促进基地发展的良性循环,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品牌优势,把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重点扶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有市场潜力的名牌产品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综合品牌,打造精品名牌系列产品,鼓励名牌产品企业迅速扩大品牌经营规模,促进名牌产品企业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标识的策划与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知名度、美誉度。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推介会、洽谈会、网上贸易,以及到国内外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和销售网点。“十一五”期间,争取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32个、省级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32个。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按南政办〔2005〕103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11、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专业科研组织,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科研力量对食品企业关键性的种养、加工、保鲜、储运中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重视质检队伍建设,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动物防疫三大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产品,引进、吸收成熟的适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农产品原材料,开发、培育新产品,为企业开展工艺改进、新产品研发、原料基地建设、农残控制、病虫防治、良种繁育、动物防疫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加工增值和产业升级,提高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整体能力。
12、盘活人才资源。积极招才引智整合人才资源,采取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短期聘用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建立科技人才培训进修和交流深造机制,不定期举办高层论坛活动,培养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对在企业工作、专业对口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依据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到产业集群项目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或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等,依照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5〕11号)给予一定补助。
1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创新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文化搭台、科技支撑等保障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选派项目助理、党建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行业服务组,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向基层流动,取得合法报酬。
14、协调用工需求。大力实施“订单式”招工和培训,实现食品企业用工需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强技术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食品企业招工和培训的补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机构,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需求。扎实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医保、社保等政策待遇。
15、提供优质服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3〕6号),降低行政和经济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发放《客商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发展。食品加工投资项目,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污染环境、不违反安全生产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按地域由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
16、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食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成立南平市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办),同时成立茶、果蔬、笋、粮食、肉、乳6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配有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和一套工作制度。具体分工:茶和果蔬产业由市农业局负责,笋制品产业由市林业局负责,粮食产业由市粮食局负责,乳制品和肉制品产业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关产业会议或座谈会,交流产业发展情况,共研产业发展对策。各专业组建立本部门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和发展方向,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的法律途径探析

闫凤翥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愈来愈突出。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民集体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四十多年来,土地由私有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公社化”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其主体为“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没有分离,实行一体化管理。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与所有权分离,进入市场问题至今未得到法律上的规定。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二元”结构的城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只能用于村办企业、公益事业、农民住房用地,除此之外不得他用。多年以来这项政策和法律没有解禁。直接限制了农民使用自己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权利,导致农村商品市场的匮乏,造成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从而为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埋下了隐形障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流转、地位做了创新的改革,保留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集体公益性项目外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直接受益人。目前,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相当大,占集体耕地总量的20-30%。这部分土地经过整理还会释放20%。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条件差、建设用地分散应因势利导的引导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制定利用方案、开发经营方案。各级政府应将这部分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土地供应市场,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供应市场,减少重复项目、重复投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公开、规范的“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出资、入股、合营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保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益。
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对于土地流转、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等享有国有土地同等的登记权。
  实践中,各地已开始逐步将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农村发展和城镇建设提供新的用地空间。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个新课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处在试点和探索阶段。现结合部分省市自治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的演变是开发的可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目前对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法律限制条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现行法律从土地审批权和用途管制两方面严格控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经营。
  但“破冰”早已开始。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省市就有所尝试。从2004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与广东、天津合作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关政策也逐渐开始“解冻”。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流转。
  十七届三中全会一项重大的举措就是决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打破了以所有制性质屏蔽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制度障碍,为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政策空间,对于农民以土地权益合法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是开发的前提
  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从理论上首先应突破原有特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狭义概念,按照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原则,既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包括农民住宅用地即宅基地的流转。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可以建设公益事业外,可以根据规划设立开发经营项目、工矿用地、旅游用地、商业用地。农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投资、招揽客商,可以将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必将为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产权房带来新的活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用途,因此,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城乡统一市场应掌握的基本原则:以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为基础,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政府指导和企业介入为保障,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
  三、农村新民居建设可以与房地产开发衔接新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前,目前主要依据是有关政策,而且从法律、政策、理论层面,都存在一定争议,从全国来看,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开。部分省市虽然已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但只是对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一些规范。但实际上,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通过流转,破解农民住宅用地难题,这种流转,早已突破了狭义的流转概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的土地置换政策,实际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设中开展的“收购指标”,就是综合运用“周转用地”和“置换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移位交易”。因此,全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四、利用“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实现房地产开发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现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保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结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进行集中安排使用。核心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台,既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又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从而实现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重目标。因此,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就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两个动态平衡。
  五、利用新的城乡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房产开发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城乡规划目前已经制定,新的规划不仅要求制定城市规划,还要制定镇、中心镇、村庄规划,为土地用途的界定提供了新的范围和空间。新的规划是集约用地原则的集中体现。将通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改变多年来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土地空间的“移位”,权益人的“易主”,实现集中连片开发利用,节约集约用地,形成农村人口、土地、产业相对集中。一是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开展新民居建设,在农村逐步推行功能区划,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引导村庄合并,建设中心村和新型农民社区。二是对分散在乡(镇)、村的各类私营、个体企业,也应合理规划,通过土地资源的整合,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聚集。
  六、依靠政府土地开发指导,积极参与土地市场运作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从深层意义上看,是对城乡土地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流转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一轰而起,无序流转,甚至违规操作,应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土地具有资源、资本、资产三重属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中,要允许和鼓励企业介入,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土地流转。同时必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中逐步推行“招拍挂”制度。
  七、坚持自愿有偿,保障农民权益是集体土地开发的重点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从长远考虑,要确保农民生活有依靠、生计有保障。目前个别地方在开展新民居建设中,通过土地置换,将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转征为国有土地,甚至在城镇近郊,将集中建设的中心村土地也转征为国有土地,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这种苗头性倾向应引起注意。在城镇规划区内,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征为国有土地,但不一定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都要转为国有土地,应尊重农民意愿。在目前土地两种所有权并存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留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农民可以获得长期的土地收益。
  八、“拆旧建新”式改造开发房地产继续受限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这里只限制“村庄内”建设用地,没有限制村庄外建设用地,只限制商品住宅开发,没有限制其他商业开发。
  九、农民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为将来土地入市提供了开发可能
  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委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虽然对宅基地流转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但提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其核心是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就会产生市场价格,就有交易的参考基础,农村宅基地就会出现:“划拨”和“出让”之分,“出让”的就是交易的原型,划拨的继续禁止交易,如同国有土地一般。有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开发房地产提供了土地资源。


文/闫凤翥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进文明执法、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了办案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使办案人员自觉地加强证据意识,注意把外围取证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在讯问中争取主动,用证据及时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有利于改变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办案方式,纠正靠磨时间、拼体力甚至在讯问中搞欺骗、乱许诺,获取口供的做法,促使办案人员在组织指挥上做更多、更全面的考虑,促使办案人员在侦查谋略上做出改进和提高。
2、规范了执法行为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监督,促使办案人员在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严格自律,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守,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得到加强,讯问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和违法讯问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了案件质量
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后,能够全面再现讯问全过程,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翻供和提出程序性异议,确保案件质量。
4、保护了讯问双方的权益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真实的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实施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不但侦查人员的违法“铁证如山”,而且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如此将极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另外,书面记录不可能将双方所问所答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加上法官对于相对处于优势的侦查人员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难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受到错误的投诉和指控。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是固定证据的方式,对职务犯罪认定起不了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负担,不仅消耗了人力财力,还影响侦查进度。
2、经费制约
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要购置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而基层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导致技术设施更新慢,审讯、监控设施缺乏、老化。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
3、技术力量不足
按照高检院审录分离的规定,要求录制人员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担当,由于我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且反贪案件办理比较集中,时效性强,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只能由非技术人员职侦干警担任录制工作,达不到录制规范的要求。
4、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信息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再加上能够接触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人员多,因此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要提高。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全面做到
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操作中不便把握,如在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在用餐、去卫生间时,这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间断。这种间断的出现,就容易在庭审时给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机可乘。有时同时讯问多个犯罪嫌疑人时,或在不同地点同时讯问时,配备设备难以做到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
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全面的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汇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及监控指挥系统等硬件设施建设,抓紧配备和更新录音、录像等器材装备。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复制、剪辑、封存等要求。在讯问室采取独立配电方式,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用电需要,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办案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5、有选择性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不硬性要求每件案件、每段时间必录,给予检察人员适当的选择权,根据具体案情,有选择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等;二是根据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进行选择,如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据的可塑性程度以及该证据获得的难易程度等;三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去用餐、去卫生间等情况时,可在时间上出现中断。这样,即可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也可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