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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1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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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香港华润、粤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南粤(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管理办法,经全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现将《供港澳活盲年度配额分配及调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分配及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以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用足用好配额,针对供港澳活畜的特点,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港澳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和活羊的出口。
第三条 年度配额分配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应根据《规定》确定程序,在充分听取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我驻港澳有关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有关供货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在进行分配和调整时可适当根据出口活畜的良比、卖价平均位次和配额完成率,同时,考虑以往对港澳的出口实绩向出口商品质量好、市场卖价高、配额完成率高的地方和单位倾钭。
(三)目前已有供港澳活畜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分配、调整规定,其全年配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出口规模。
第四条 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的确定。有关地方和单位所供活畜良比率在全国的位次加其卖价在全国的位次除以二,即为该地方或单位的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
有关代理机构负责做好各出口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良比评定工作,评定的标准要公开,评定程序要公正,并定期公布卖价。具体办法由代理机构制定经外经贸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配额完成率的确定。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月度配额,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以其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广州特办和代理机构负责具体核实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到货情况,确保各地、单位配额完成率的准确性。
第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
(一)在确定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地、各单位上一年在年配额中所占份额,及新开口岸的试销结果,确定各地、各单位的年配额基数。
(二)根据各地、各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质量和卖价情况,按本细则所附《有关商品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在最后若干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良批率、卖价平均位次”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各地、各单位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率分别都在65%和75%以上时,不再按良比率、卖价的平均位次对该二项商品配额进行奖罚。
(三)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按本细则所附《供港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配额完成率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对未经外经贸部或广州特办同意,擅自超配额供货的地方和单位不予奖励。对超配额3%以上的地方和单位,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的配额基数中如数扣回,扣回数量纳入总量,分配给其他口岸。
当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均在95%以上时,不再按配额完成率的位次进行奖罚。
第七条 年度配额的调整
(一)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视港澳市场的销售及国内供货情况,每年4月、7月和10月将对供港澳鲜活冷冻配额进行集中调整。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在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二)配额调整时,将优先增加给配额完成率和所供活畜良比率、卖价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的口岸,同时根据各地申请及其在货源、运输及经营方面的条件,给已具实力的口岸安排部分配额试销。
(三)配额调整中,将视具体商品的配额完成率,扣减完成情况差的口岸的配额奖励给完成情况好的口岸。
(四)对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 而超配额供货的口岸,其超出部分,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可按50%的比例作为奖励,不占用其年度配额。
第八条 各有关地方的外经贸委按我部下达和调整的配额数安排本地区有关公司的出口配额时,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
对不遵守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代理机构自行出口以及违反《规定》有关条款行为的,按《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减或取消有关公司的配额。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解释。

附表:供港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
------------------------------------------------------------
|品 名| 扣减比例 |最低扣减数量|奖罚位次 |
|------|----------------------|------------|----------|
|活大猪|年基数的1%—20% | 500头 |首末各三位|
|活中猪|年基数的2%—20% | 500头 |首末各三位|
|------|----------------------|------------|----------|
|活乳猪|年基数的5%—20% | 500头 |首末各二位|
|------|----------------------|------------|----------|
|活 牛|年基数的10%—20%| 300头 |首末各五位|
|------|----------------------|------------|----------|
|活 羊|年基数的10%—20%| 300头 |首末各二位|
------------------------------------------------------------

备注:1.根据每年供港澳活畜的实际到货、质量等情况,在本表所列的扣减幅度内确定当年的扣减比例,透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口岸。
2.当按比例扣减后,扣减数不足最低扣减数量时,按表中所列最低扣减数扣减。
3.由于供澳活畜的经营单位少,供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均为首末各一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1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为建立我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在原有国家规定的森林火险天气五个等级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市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市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 市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等级的预测预报,并将预测预报结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森林火险达三级、四级的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达五级的红色预警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第七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厦门电视台、厦门日报等新闻单位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级别在设置的预警台悬挂预警信号标识牌。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在五级森林火险天气时,必须增挂预警信号标识牌。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对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使广大群众了解认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和警示标识,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全市预警台的设置。预警台应设置在主要进山路口、林区旅游景点、林区寺庙、国有林场、林区和林缘边居民点村口等处,分固定式和机动插旗式两种。预警信号标识牌、旗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规划、制作下发。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指派专人负责预警信号标识牌的悬挂和管理,预警信号标识牌的悬挂必须在接到森林火险预警状态信息的2小时内完成(晚上接到预警信息须在次日上午8时前完成)。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森林火险预警状态信息,做出相应的响应行动,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黄色预警信息后,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镇(街、场、所、站)。

  (二) 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预警信号牌。

  (三)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 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督查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六) 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 各区人民政府接到橙色预警信息后,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镇(街、场、所、站)、村,并向共建部队通报信息。

  (二) 悬挂橙色预警信号牌,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三)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督查护林员到位,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必要时,区、镇要增派临时护林员加强重点各部位的巡查。

  (四)各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应召开会议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五)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落实应对工作措施。

  (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七)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类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区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八)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红色预警信息后,迅速传达到各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区应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场、所、站)、村。

  (二) 悬挂红色预警信号牌,并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广泛向社会发布。

  (三)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镇、街、场、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各区对主要进山道口设置检查卡,严禁火源上山。

  (四) 市、区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测中心、各护林点(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六)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做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七)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六)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八)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九) 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十) 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扑救预案,组织足够力量投入扑救,科学指挥,力争打早、打小、打了,减少损失。发现森林火灾和扑救过程中,各区应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后,各区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更换标识牌。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红色预警响应状态转换或解除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制定本级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对于法人,法律是采取分类管理的,因此,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要对法人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虑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分别制定了单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企业法人主要是财产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最活跃的,也是法律最要费心去规范的。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如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确认。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机关法人通常指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独立编制的各级军事组织。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赢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特征。这在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商业活动时,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重大的法律认识价值。例如一个学校、医院收费是否合理,并不完全以市场供需状况来认定其合理性,而首先要以其公益性作为判断标准。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分为须登记和免予登记两种。免予登记的团体有三类,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其他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的法律要件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法人的共同特征是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与团体章程或法律规定相应的事业。


作者: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