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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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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以下简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制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局委托,编制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计划、投资、对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科技、统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和指导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七)负责人员、车辆出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批。
  (八)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中共宁波市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管委会、党工委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党务工作,负责有关决议、决定等的催办、督办;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信息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宣传、对外联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区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员、车辆出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批工作。
  (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中共宁波市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组织开展党建研究工作,提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考察、任免、交流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员的出国(境)政审;负责和指导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土地征用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设立审批和相似行政正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级别的确定。
  (三)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制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市级审批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对外经贸管理,包括许可证贸易计划指标管理、企业进口免税自用物品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和设立驻境外机构审核或审核报批;负责有关人员商务出国(境)的审核工作;负责科技、统计、物价、特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经贸服务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台事务和侨务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四)财政局
  负责编制实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调控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非经营性用汇和政府采购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结算工作;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指导会计工作;负责区域内的契税征收管理。
  (五)建设管理局(国土规划局)
  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区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物业管理;编制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控制指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定额审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区域内城建监察和城建档案管理。
  (六)投资合作局
  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对驻外商务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七)出口加工管理协调办公室
  承担出口加工区的日常管理事务,综合协调出口加工区筹建、验收、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由管委会授权,在出口加工区范围内具体行使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审计局。负责对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编制7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党工委副书记);处级领导职数2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银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银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

银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附件: 附件.xls
http://www.cbrc.gov.cn/LoadAttachment?infoAttID=5&attachment=true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给残疾人、社会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创造就业条件,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是以实业促事业,对发展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具有双重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都应把保护与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目标管理抓紧抓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因地制宜地
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在考核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时,应将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作为内容之一。
二、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人员编制,市、区民政部门,由市、区编委在同级行政编制内调剂;事业单位,由市、区编委批准配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根据任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原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应逐步转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这些单位转轨变型后,以1988年为基数,继续由市财政拨给民政救济事业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年有所增加。新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一律为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

四、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应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每年分配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其工资可上浮一级。社会福利企业急需新增的管理干部、技术员和工人,由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向同级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用工和录干指标。科委、劳动、人事部门对
社会福利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员招聘、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等,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鼓励科技人员领办社会福利企业,其优惠待遇,与领办乡镇企业相同。
五、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厂(场)长、经理负责制。厂(场)长、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负全部责任,享有经营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励分配权。厂(场)长、经理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每届任三至五年,工作出色,可以连任。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
度目标的,经营者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成绩突出的还可再高一些;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营者个人的收入。
六、社会福利企业应全面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种承包基数和分配比例。不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应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包合同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
会效益指标。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以及经营者对增强企业活力和后劲的责任,防止短期行为。
七、市、区、街道(乡、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多业并举,多种经营。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军工企业),以及集体、个体与民政部门联合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享受其优惠待遇。
八、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一)凡安排有一定比例残疾人,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和拥有《贵州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交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而营业额较少,纳税后有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减免税照顾。
2.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10%至35%以下的,减半交纳所得税;35%以上至50%的,免交所得税,如生产销售产品产生亏损或微利,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50%以上的,除酒类产品外,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安排
生产性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
3.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残疾人专用的轮椅、假肢、矫型鞋和社会救济性产品等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民政部门安置收容人员的农场,生产销售的农副土特产品,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所得税。
4.社会福利企业使用的场地、厂房(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免交房地产税。 (二)社会福利企业免购重点建设债券。 (三)凡用贷款新建改造的社会福利企业,可在还清贷款后,再将免税部门的20%上交主管民政部门。 (四)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为社会福利
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用房,对社会福利生产用房租金尽量给予优惠。 (五)社会福利企业可按销售总额提取销售基金(商业0.5%,工业1%),并摊入成本。 (六)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折旧按10%以内综合折旧率提取,大修理基金折旧额的50%提取。


九、社会福利企业资金来源 (一)建立发展基金,其来源:社会福利企业盈利中的50%;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优惠免税中上交市、区民政部门的20%;社会集资、入股、合资、引进外资、募捐等;各级财政不抵作下年度包干经费的当年结余的救灾、救济款。 (二)安排流动资
金,其来源:有偿借贷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上年度民政事业结余和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间歇闲置资金;经批准转作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周转金的部分救灾款;财政部门预拨包干经费、组织预算外资金低息贷款,以及金融部门的优惠贷款。 (三)社会福利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术
改造和科研项目所需资金,计委、经委、科委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十、社会福利企业的收益分配
社会福利企业的盈利除50%作发展基金外,其余20%为福利基金,25%为奖励基金,5%为后备基金。
十一、计委、经委应把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纳入统一计划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能源安排、原材料供应、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息传递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对社会福利企业所需物资,物资部门应积极支持,尽量从计划内解决。
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在发展横向联合、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时,应有计划地将部门产品,特别是配套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也可采取联营、合营、来料加工等形式,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扩大再生产。



198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