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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9:1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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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过去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6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署、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以下简称《紧急通告》)以来,各
地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国和有关进口国家(地区)调查和检测的最新情况,现就《紧急通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告》中所列暂停进口动物限定为:牛、猪、禽、兔和鱼,暂停进口和通过邮寄、携带等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及暂停销售的产品限定为:动物饲料(不包括饲料添加剂)、肉类(牛、猪、禽、兔、鱼)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可供人类食
用的产品。产品具体范围按照本补充通知所附产品目录执行。
二、对1999年1月15日以后6月1日之前德国、法国、荷兰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封存的产品,凭以下文件中的任何一种予以解封:
(一)出口产品生产国政府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二恶英含量检测报告及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该产品未被二恶英污染的相关官方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政府允许该产品1999年6月1日以后在本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欧盟有关机构1999年6月1日以后允许该产品在其成员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须由出口国驻华使馆确认后,报卫生部批准。
对在口岸封存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提供上述文件后,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后放行。
三、对1999年1月15日以前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产品予以解封,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予以验放。
四、在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产品之前,对按照《紧急通告》已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原产于比利时1月15日以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须由出口商提供由欧盟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检测报告及该国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须由欧盟驻华使团认证,在市场封存的产品报卫生部批准;在口岸封存的产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符合条件的产品准予按程序验放入关和恢复销售。
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动物(指牛、猪、禽、兔、鱼)和上述产品的决定待另行通知。
五、对已封存的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上述产品,如超过保质期限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将被作为不合格产品按照环保标准和要求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产品经营者向出口商索赔。
六、对1999年6月1日以后由德国、法国、荷兰生产的被《紧急通告》列入封存名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凭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二恶英污染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或者生产国或欧盟有关机构允许销售
的文件(公告),按正常程序报验放行。
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有关动物外,德国、法国和荷兰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进口:由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其出口动物的证书中证明出口动物没有饲喂过可能被二恶英污染的饲料。
八、根据上述原则对自德国、法国、荷兰和比利时进口附件所列各类产品,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以手工操作方式,交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符合进口条件,海关予以办理征税验放手续;如条件不符,由检验检疫部门予以封存、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附件:本通知涉及的自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进口的商品目录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01020000 牛
01020000 猪
01050000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01060029 其它活动物:兔
01060090 其它活动物:兔
02010000 鲜、冷牛肉
02020000 冻牛肉
02030000 鲜、冷、冻猪肉
02061000 鲜、冷牛杂碎
02062000 冻牛杂碎
02063000 鲜、冷猪杂碎
02064000 冻猪杂碎
02070000 税号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02081000 家兔或野兔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02090000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
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0210000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03010000 活鱼
03020000 鲜、冷鱼,但税号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03030000 冻鱼,但税号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03040000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03050000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是否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
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03074000 墨鱼及鱿鱼
03075000 章鱼
03079110 活、鲜或冷的其它鱼种苗
03079190 活、鲜或冷的其它鱼
03079910 其它鲍鱼
03079990 其它鱼
0401000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04020000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04030000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
04040000 乳清
04050000 黄油及乳脂、乳酱
04060000 乳酪及明乳
04070000 带壳禽蛋
04080000 去壳禽蛋及蛋黄
04100090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猪、牛、兔、禽产品
05040011 盐渍猪肠衣
05040014 盐渍猪大肠头
05040019 猪、牛、禽的其他肠、膀胱及胃
05050000 禽的羽毛、羽绒等
05061000 猪、牛、禽、兔的骨胶原及骨
05070000 猪、牛、兔的牙、蹄及其粉末及废料
15010000 猪及家禽脂肪

15020000 牛脂肪
15030000 猪油硬脂、液体猪油
15041000 鱼肝油及分离品
15042000 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
15060000 兔、禽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61000 氢化的牛、猪、兔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79000 牛、猪、兔的油、脂制
15180000 牛、猪、兔的油、脂制及其分离品的制品
15220000 牛、猪、兔的油鞣回收脂等
16010000 牛、猪、兔、禽的肉、食用杂碎等
16020000 其他方法保藏的牛、猪、兔、禽的肉、食用杂碎等
16030000 牛、猪、兔、禽肉、鱼的精及汁
16040000 制作或保藏的鱼、鱼卵及酱
18060000 巧克力及其他含巧克力的食品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的含乳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21050000 冰激淋及其他冰制食品
23010000 不适于人食用的牛、猪、兔、禽、鱼的肉、杂碎等
23090000 配置的动物饲料(不包括23099010的无动物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



1999年6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精神,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部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了清理,从对省级批准(核准、备案)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论证、执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城市批次用地审查中需把握的问题等几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意见,各地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要补做有关工作,补报有关材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批准(核准、备案)项目需作出说明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说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我部,我部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说明依据的文件、条款和主要表述,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关于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说明依据的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已经批准发布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关于是否符合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说明项目所依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的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和主要表述,以及省级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核准和备案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论证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报部,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和选址依据的相关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理由;确需占用的如何通过调整选址、选线或通过工程措施减少占用的数量和比例,包括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耕地等级等。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时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论证,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影响进行评估。

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已经组织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过论证,正式申报用地时选址、选线、用地面积、地类等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论证,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组织论证,对有关情况要进行说明。对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

三、关于执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问题

在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中,没有上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说明材料的,要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补报说明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要补报村组的回执;对已经进行过听证的,要补报听证笔录、对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对出现当地农民针对征地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的,应要求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部。

四、关于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问题

按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验收;实行边占边补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要调整已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期,并补报经调整的补充耕地方案或说明材料。

五、关于城市批次用地需补报的有关材料问题

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城市批次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是否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国防和抗洪抢险项目,近3年来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等情况作出说明,补报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要求,各地要对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分类抓紧补做有关工作。对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要与省级发改委等项目审批机关协调,尽快形成说明材料;对申请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抓紧组织论证工作,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对履行征地批前程序、补充耕地、城市批次用地报批中有关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并补报相关材料。对拟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和上述要求执行有关报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报批材料,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