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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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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46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地的工作,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深入开展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切实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三率”,我部将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到田作为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现将《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开展“普及行动”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行政、推广、科研、教学和企业等方面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服务指导,加大宣传培训,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将具体实施方案、上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5日、6月15日、12月5日之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100125,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联系人:黄辉(种植业管理司耕肥处,电话:010-59191834,传真:59193347,电子邮件:cetushifei@agri.gov.cn);孙钊(全国农技中心,电话:010-59194535,传真:59194534,电子邮件:sunzhao@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工作方案

  2010年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第六年。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切实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到田,进一步扩大企业按方供肥、农民按方施肥覆盖范围,我部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为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村入户、施用配方肥到田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以全程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为切入点,以培训宣传、示范展示为手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采取以点带面、整村推进方式,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覆盖率、到位率,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组织发动10万名专家和技术人员,采取面对面培训、建立“一村一站、一户一卡”、树立配方信息公示牌、创建示范区、配肥站建设、配方肥连锁经营配送等有效推广模式,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免费为1.6亿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到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

  (一)扩展技术覆盖面。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5年、2006年、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达到全县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90%、80%和60%以上,一年一熟地区力争基本覆盖全县域耕地;2008年、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分别达到40%以上和20%以上。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个性化服务,服务到位率达到80%以上。

  (二)增加配方肥施用量。全国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配方肥施用量占化肥施用量的比例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配方肥占化肥施用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30%以上。

  (三)扩大示范带动范围。采取专家包片负责和整村建设的办法,大力推进村级示范方(片、区)建设,以村为单位设立一个20-100亩村级示范方。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6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3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2009年项目县10%以上村建成示范方。在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示范区,建成万亩示范片。

  (四)提高技术普及率。2005-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70%以上村要将测土信息和施肥方案上墙展示;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要达到50%以上,2009年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要达到30%以上。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包片技术人员要集中组织村民,解读上墙配方肥信息,面对面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五)提升服务能力。每省区市要举办2-3期以基层农技人员和肥料经销商为对象的肥料配方师的培训班,做到每个项目县拥有1-2名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肥料配方师,每个村至少培养1名测土配方施肥科技示范户。

  三、重点工作

  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强化“示范片”到村。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组织实施,以县为单元,制定村级示范片建设规划,确定示范区建设范围,合理布局示范地点,细化示范片建设内容,安排建设计划。建成的村级示范片要做到“四有”,即:有包片指导专家、有科技示范户、有示范对比田、有醒目标示牌,其中标牌要明确标明施肥结构、施肥数量、施肥时期和施肥方式。

  (二)狠抓“配方肥”下地。各级农业部门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时,针对当季作物,制定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信息简报及时发布测土施肥配方信息。省级农业部门要打破县域界线,按照优势农作物区域布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制定的肥料配方进行综合汇总,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的“大配方”,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按“大配方”生产供应大配方肥料。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针对“大配方”肥料,为农民发放“小调整”施肥建议卡,并指导农民按方施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基层配方肥供应服务网络,探索经销服务方式和运行机制,推动配方肥统配统供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以肥料配方师为主体的农技人员与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结对帮扶工作机制,着手开展农技人员团队式挂牌服务试点工作。

  (三)实施“培训班”进田。加强农民田间实地培训,通过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和开展田间巡回指导,根据农民需求,突出田间实际操作技能和肥水管理技术培训,开展现场指导服务,让农民易学易懂易操作。同时,加强对肥料经销商、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形成肥料企业积极参与生产配方肥、经销商愿意经销配方肥、农民认识和使用配方肥的局面。

  (四)推进“建议卡”上墙。在肥料经销网点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积极推进测土信息、配方施肥方案上墙,方便、简捷、有效地让农民了解掌握科学施肥知识,直接“按方”购肥、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设置电脑触摸屏、配方师坐堂门诊等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农民的技术指导服务形式。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培训,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各地可试点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标识,免费为认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使用,进行公益性宣传,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对配方肥认可,并接受使用。

  (六)开展“示范县”创建。各省(区、市)要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创建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创建目标,采取考评、推优、树牌、表扬等方式,建立一批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要把拓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配方肥施用比例、示范区建设、服务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果菜茶标准园创建示范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民乐于接受的有效推广模式和工作机制,逐步将示范效果较好的巩固项目县创建成为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示范县。

  四、工作分工

  按照“部级把方向,省级创机制,地县级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农业部门职责分工,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机制。

  (一)农业部。研究确定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重点、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发布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国性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组织实施情况。

  (二)省级农业部门。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有效工作机制,创新推广方式,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指导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部门。细化落实“普及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行政、推广、科研、教学、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稳步推进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推进技术进村入户和配方肥下地。

  五、农业部活动安排

  (一)举办启动仪式。我部计划于3月份举办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启动仪式,动员各地开展“普及行动”,安排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组织专家巡回指导。在春耕、秋播季节,组织我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采取分片包干办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户、深入田间,会同当地技术人员广泛开展针对农民施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根据各地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组织专家制定并发布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制定发布适宜本地区的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四)开展效果评价活动。组织开展粮棉油糖果菜茶等农作物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调查与评价工作,汇总分析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取得的成效、好的技术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五)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观摩考察测土配方施肥示范现场,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同时,集中宣传展示五年来测土配方施肥取得的成效。

  (六)举办技术培训。通过举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数据管理培训班,解决数据处理、应用和管理问题,加快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形成的大量数据和技术成果分析汇总进程,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七)开展技术援藏。根据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巡回指导活动。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省市继续对口支持西藏做好取土测土、田间肥效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和施肥指标体系建立等基础性工作。

  (八)交流配方肥生产供应经验。结合全国肥料“双交会”,发布全国主要农作物施肥配方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供应的典型经验,加强农技推广部门与企业的对接,促进配方肥生产与应用。

  (九)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规范实施。对2006-2007年项目县进行部级抽查验收,对2008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

  (十)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在春、秋两个关键时节,组织开展以“大地之春”和“金色之秋”为主题的测土配方施肥集中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非常关心,我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十分重视,将测土配方施肥作为2010年农业部为农民办理的实事之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防止思想松懈,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充实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强化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利用多方资源,充分调动教学、科研、推广、企业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全面扎实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开展分类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年度启动的项目县(场、单位)的实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特点,开展分类指导,细化目标任务。要在春耕、“三夏”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开展分类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施肥水平,使农民能够根据土壤类型、肥力水平和目标产量基本掌握合理的施肥数量、施肥比例、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

  (三)强化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各项活动和任务的落实情况。要在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层层组织督导检查。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考评机制,搞好活动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发挥职工群众对物价管理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物价监督是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支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搞好物价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计量、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支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帮助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职工物价监督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均应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职工物价监督总站由各级工会组织、物价部门共同建立,并吸收有关部门参加。
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在工会组织内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组织内部调整,也可以从离退休职工中选聘。
第六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总站根据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区域或单位设立分站(组)(以下统称职工物价监督组织),负责日常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在当地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物价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一)工会组织主要负责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机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
(二)物价部门主要负责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三)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协调各部门关系。
第九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按照下列条件选聘职工物价监督员: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身体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心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从本单位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中推荐,经市、县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职工物价检查证》。
第十一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职工物价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物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反映市场物价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指定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四)受物价检查机构的委托,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学习、掌握物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职工物价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按开支范围编报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物价检查机构列支。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指定区域进行物价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分别处理: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受物价检查机构委托,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价格违法案件,呈送物价检查机构处理;
(三)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呈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物价检查机构和职工物价监督组织之间应当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查处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委托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和职工物价监督员,应当依法办事,外出检查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出示《职工物价检查证》。
第十八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应当报请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在职职工物价监督员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必要时也可利用工作时间。每月脱离生产岗位参加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
职工物价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因此影响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在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中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及所在单位要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应当及时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同级物价检查机构报告,并将开展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分年报、季报向上一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没收入交委托的物价检查机构,统一上缴财政。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物价部门,应当对在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职工物价监督员在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的,由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批评教育;对长期不参加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或在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由工会组织和物价部门取消其职工物价监督员资格,收回《职工物
价检查证》,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职工物价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