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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6:0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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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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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四自工程”公路和股份制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四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路政事业。各县(市)公路主管部门主管各县(市)范围内的公路路政事业。
  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负责公路路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设施的建设和建筑的审批;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责令损害公路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义务。
  第七条 公安、工商、土管、城建、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以外的留地和控制用地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城市过境公路及市区外围拟新建的公路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预留及控制用地范围由公路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
  第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单位或个人应事先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遇国家公路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在搭建、使用期间,由此引起公路或公路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定点、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应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对不符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审批单位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提请同级政府撤销其违法审批事项,并追究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允许暂时保留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按原公路等级规定距离进行控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路段内的违章建筑应予制止。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检查、督促,并列入公路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除公路管理机构因修建、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
  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前建成的公路用地,以《浙江省公路用地保留实施办法》划定的为准;土地改革后建成的公路用地,以建造时征用的或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为准。原有路基宽度及两边沟外每侧保留1米,无边沟者以边坡脚2米为限,开山地段以天沟为限,无天沟的以坡顶外2米处为限。
  第十五条 为保障现有公路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对已设置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的一切非公路设施(包括电杆、变压器、非公路标牌及设施、灌溉渠道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时间无条件地给予拆除、迁移。拆迁费用原则上按先有路还是先有建筑物来研究;先有路的,由设置人负担;先有建筑物的,由公路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因建筑工程、埋设或架设管线、设置标牌等需要挖掘、占用公路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许可证》,并按照《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标准》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应遵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单位必须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时间和指定的公路上行驶,过桥时应居中匀速行驶,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二十一条 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超限运输公路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检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有权责令停止行驶。
  第二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承担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刹车;确需试刹车的,必须向当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试刹车时间、路段,出具有关从事试刹车能力的证明,经审核同意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给公路试刹车证件,并按规定向试刹车厂家收取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进行试刹车的厂家必须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试刹车路段必须设置明显标志,车辆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损坏、剃枝和砍伐,不得在行道树上牵拉电线、广告牌、车胎及其他物件。严禁擅自动用、迁移、损坏、污染公路上设置的标志。
  需要更新、迁移,砍伐公路行道树,迁移公路标志的,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方可砍伐,迁移。有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因行车事故、建筑施工等原因损坏公路行道树、驳坎、桥栏、标志等公路路产行为的,应按规定收取赔偿费。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20米处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伐木作业的,事先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未经批准的,不准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等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上级公路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高校,部管各社会团体:
  经研究,我部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63)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部机关,部属(管)各单位(含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转制新闻出版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 任务目标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我部及部属(管)各单位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部机关及部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部管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工作。部属(管)各单位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小金库”的有效途径。
  三、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我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部相关领导的变动情况,对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1),由苗圩部长担任组长。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我部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为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部机关及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09年和2010年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部管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复查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在复查过程中,各单位要自行组织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公示函和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2、3)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4),并附文字说明。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报的视为全面复查“零申报”单位。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部将选取部分单位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和部内重点抽查。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部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将重点关注: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2.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将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将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或与其他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将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在此阶段,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将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若选取我部及部属(管)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部机关及部属(管)各单位要全面认真配合督导、抽查工作。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2009年、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2011年全面复查、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整改落实、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各单位首先要抓好2009、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专项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部将研究制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单位要形成长效机制建设报告,同时填报《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各单位治理机构要对下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取得实实在在的“小金库”治理成果。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选取部分单位,对其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
  各单位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和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
  (六)按时完成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2011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作,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并要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上报各个阶段的报告和报表材料,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我部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将继续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邮箱:zhilixjk@miit.gov.cn
  举报电话:010-6601788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100804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1.wps
  附件2:公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2.wps
  附件3:承诺函参考格式.wp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3.wps
  附件4:“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4.xls
  附件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5.xls
  附件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6.xls
  附件7:填表说明.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2951.files/n13742917.doc
  附件8: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 税收 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落实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确保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都要按照1993年以来的发生数和1992年底的滚存余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规定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规定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缴“小金库”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栏中注明“小金库”。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19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