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对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统计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5:4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23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进行统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对国家考务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考务管理程序、完善考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满足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等鉴定工作的需要。国家局职业技能指导中心决定对现有的考务管理系统、特有工种报名录入器进行升级改版,同时配备商业企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考点的报名录入器。现要求行业各鉴定站对下属鉴定考点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鉴定站应结合本省鉴定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下属企业进行摸底探查,确定设置鉴定考点的单位和数量。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1)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见附件2)。
  2.各鉴定考点的设置应以便于鉴定工作组织、管理和开展为原则。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应设置在地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上的单位。
  3.各鉴定站在这次确定鉴定考点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局鉴定中心、省局鉴定站和鉴定考点的三级鉴定网络的建设。
  4. 各鉴定站请将《烟草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考点分布表》和《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鉴定考点分布表》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三年六月六日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锦州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锦州市关于贯彻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作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由确定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六)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转变政府职能: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情况监察,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
  (一)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定向社会公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八)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按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年度统计报表;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充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严格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 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纠纷;
  (五)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其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强化政府的层级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锦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意见,及时依法处理;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并履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实行依法行政的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问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职责。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互查互评相结合,公众评议与考核机关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和评定标准。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在被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小组。
  公众评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考核结束后,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公众评议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对象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论通知申诉的考核对象。
  考核意见经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相应标准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当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向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简述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刘成江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