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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8:4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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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29号




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是指在梅州高新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高新区范围内(地址:梅州畲江、“三区一廊”)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 优质服务承诺:


(一)高新区为投资者搭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合作平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园创办研究院和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大企业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二)高新区创建良好的培育高新企业及培养创新人才的区域环境。实施科学的小区规划、提供齐全的生活配套设施及完备的基础设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环境保护力度;


(三)高新区实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制度。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除国家、省明文规定的外,不得增加新的环节和条件。各种办事手续严格按照服务承诺从快从简办理;不能办理的,向投资者说明具体理由;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防震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


(六)高新区内实行全天候治安管理,确保区内人、财、物的安全;


(七)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给《缴费检查登记簿》,各单位的收费或检查应严格按表中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对违法违规进行收费或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八)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项目的优惠:


(一)土地


1、己“七通二化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电信、通宽带、通电视、通邮、排污标准化、环境美化、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限价每平方米30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2、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限价每平方米15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不得浪费土地原则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要求,以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出让不同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5亩的工业用地;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30亩的工业用地;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当年度广东1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50亩的工业用地;


(4)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8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20亩的工业用地;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项目)或当年度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50亩的工业用地;


(6)当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可出让全部工业用地;


凡享受以每平方米1元的优惠价格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30%的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合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项目)2年内应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合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3年内应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


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届满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按评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确定该企业可享受优惠价格的用地面积。重新确定的优惠价格用地面积与投资合同优惠价格用地面积之间的差额面积,按每平方米29元计退(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工业用地则按每平方米14元计退),或按土地实际开发成本价计收。


4、签订投资(入园)合同后三个月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工业用地)批准用地文件。企业缴清土地款并建成投产纳税后三个月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包括征地费、行政规费、出让金、中介费、办证费等涉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的一切费用。


(二)水电


1、水。普通用水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生活饮用水(自来水)不超过1.5元/立方米,免收用水增容费。用水量较大的企业按规定办理自取水许可。


2、电。按大工业电价计费,企业经与供电部门协商后可选择综合电价,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用电增容费。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将当年安排给该企业适当数额的电费补贴,并在适当数额内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三)其它收费


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减收有偿服务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财政专向性扶持政策


从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各年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财政将当年安排给该企业不同数额的专向性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改造现有设备。


1、享受必要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末在册且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超过1500人(含15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生产1项(含1项)以上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享受一定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250万元(含25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企业;


(2)年末在册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800人(含800人)至1500人(不含15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金投资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4)生产1项(含1项)以上国家重点新产品或2项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3、享受适当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80万元(含80万元)至250万元(不含250万元)的企业;


(2)年末在册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300人(含300人)至800人(不含8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金投资额在1200万元(含1200万元)至2500万元(不含2500万元)的企业;


(4)生产3项(含3项)以上发明专利产品的企业。


(五)其他优惠政策


1、高新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资助。


2、对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优先办理落户梅州城区手续。调入或分配进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和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3、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所成的人员,在区内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个人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


4、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入股兴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的限制。


5、投资者自有自用车辆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原则上只作教育处理。对证照齐全、运载企业原料、产品的运输车辆,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原则上不予拦截检查和处罚。


6、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7、企业相关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凭年纳税额、创汇额和减免企业注册资本金,办理7天一次商务签注或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8、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9、投资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择校费。


10、持梅州市外身份证的投资者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办理一次暂住证,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梅州市外户口的人员,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可转为我市县城以上城镇居民。


第五条 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优惠:


(一)鼓励投资者到梅州高新区连片开发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下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土地,建设工业小区,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自主招商引资;


(二)经批准在高新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划及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并按征地成本价供给土地。用地企业凭与小区开发的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合同办理确权登记;


(三)从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第一家纳税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小区投资者一定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10年,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投资者适当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投资者扩大招商和完善工业小区设施;


(四)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项目)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连片开发500亩(不含5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平整,2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500亩(含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8个月内应完成土地平整,3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未按上述期限完成平整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作闲置土地处理。


第六条 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的优惠:


(一)投资人建设的标准厂房经登记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及继承;


(二)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五)项的优惠;


(三)标准厂房建成并经验收后,可自主出租,也可以委托高新区管理机构出租和管理。厂房的维护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后,从承租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按实际出租月数,财政给予投资者奖励。奖励金在起租期次年1月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核发;


(五)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其租金及奖励所得可作为本单位的补充办公经费;


(六)产权所有人自主出租招商的,从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投资者适当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扩建标准厂房及完善设施;


(七)承租的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产权所有人,不享受本条优惠规定。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半征收期间,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七)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其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照顾;


(十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规模特别大,对梅州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有明显推动作用或对梅州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梅州高新区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投资者除享有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外,当然享有国家及省、市赋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梅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免收行政事业费和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附件二: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减收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附件一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免收行政事业费和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项次 项目名称 原收费单位 减免办法
1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 市环保局 免
2 环境监测费 市环保局 免
3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市公安局 免
4 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市公安局 免
5 档案服务费 市房管局 免
6 房屋产权登记费 市房管局 免
7 起重机械安全性监督检验费 市特检所 免
8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市特检所 免
9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检验 市特检所 免
10 义务植树绿化费 市林业局 免
1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免
12 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 免
13 建筑企业管理费 市建设局 免
14 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免
15 散装水泥专项服务费 市散装水泥办 免
1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免
17 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免
18 堤围防护费 市大堤管理处 免
19 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20 规划放线测量费 市规划测绘院 免
21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2 劳动合同鉴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3 劳动年审证照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4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5 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6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7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工程定额造价站 免
28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
29 产品质量检验费 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免
30 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市卫生防疫站 免
31 防雷检测收费 市气象局防雷所 免
32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科技局地震办 免
33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4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5 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6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市工商局 免
37 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免
3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免
39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市经贸局 免
40 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市经贸局 免
41 税务登记证 市国、地税局 免
42 税务登记证外框 市国、地税局 免
43 卫生许可证费 市卫生局 免
44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市药监局 免
45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46 绿化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47 就业证工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48 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49 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0 劳动争议处理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1 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2 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3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市信息产业局 免
54 设备检测费 市信息产业局 免
55 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利局 免
56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市统计局 免
57 登记证镜框和登记手册费 市统计局 免
58 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
59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市房管局 免
60 测绘费 市房管局 免
61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市文广局 免
62 设计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63 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64 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附件二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减收有偿服务收费项目表

项次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减免办法

1
外贸单证认证费
市外经贸局
减半

2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市外经贸局
减半

3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市卫生局
减半

4
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市卫生局
减半

5
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减半

6
公证费
市司法局
减半

7
律师服务费
市司法局
减半

8
建设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机构
减半

9
土地评估收费
地产评估机构
减半

10
计量检定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1
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2
质量技术监督各类培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3
职业中介服务收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减半

14
查验场仓储等服务
口岸服务公司
减半

15
代理报关费
口岸服务公司
减半

16
土地交易服务
土地交易所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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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关于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关于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2005〕6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

为了更好地做好铜陵市反洗钱工作,维护铜陵金融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大联手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根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反洗联字〔2005〕1号),结合铜陵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铜陵海关、铜陵银监分局、铜陵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支局等部门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铜陵市反洗钱工作,并根据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制定适合铜陵市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并动员社会各界联手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本辖区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本辖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铜陵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疑难问题,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疑难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调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将反洗钱工作列为法制宣传的内容之一;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发挥法律工作者职业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
市财政局: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的监管;协助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委: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制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市外经贸局: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加强对三资企业反洗钱监管;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铜陵海关: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参与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市法制办:对铜陵市制定出台的相关反洗钱政策进行把关。
铜陵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支局:负责对铜陵市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监管,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铜陵市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研究的内容收集议题,经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每次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纪要,分送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

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一、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期间必要的经费开支,根据勤俭节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毕业生由学校到工作单位的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车船费: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不含飞机),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不论旅途远近,一般不得购买卧铺票。毕业生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6小时坐火车硬席座位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注明,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票。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销。如果超过上列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器,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3.旅馆费:报普通房间床位费。
4.旅途伙食补助费:毕业生旅途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夜间乘坐火车硬席座位超过6小时的,可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外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调往西藏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介绍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或甘肃柳园办事处报到,只发给至报到地点的旅费;从成都或柳园起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办事处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支。
三、由亚热地区分配到气候寒冷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中衣被单薄,本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购置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配到黑龙江、内蒙古、新疆、青海工作的,每人最高不超过60元。分配到西藏工作的,每人最高不超过120元。
四、毕业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部门〔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和人事厅(局)〕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发给生活费。发给标准可按财政部(85)财文字接613号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第四条第(二)款执行,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元,二类地区1.8元,三类地区3元。领取的生活费,应由发放单位在报到证上注明发至月日和金额数。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按规定发给工资时,应该把重领的生活费从工资中扣除。带工资学习的毕业生,应按当地现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五、毕业生调遣费按下列规定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上述开支标准和范围,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高等学校(含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统一编造预算、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2.毕业生由学校至报到单位所需的旅费(不包括由报到单位再分配到所属单位的旅费)、衣被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交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到达报到单位后,应及时按照本规定,凭单据向报到单位办理旅费结算。多退的,可冲减报到单位差旅费;少补的,由报到单位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或其他有关经费类差旅费项下报销。
3.毕业生经学校批准,趁调遣之便,在报到期限以内回家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车(火车可按快车硬座票价计算)、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应由本人自理。如果绕道的车船费,少于直线车船费时,应按实支票价报销。
六、在毕业生按规定日期离校以前,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仍由学校照常发给当月的助学金。分配工作离校时,应在报到证上注明发至年月和金额数(带工资毕业生,应注明凭原工作单位工资转移手续办理)。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按规定发给工资时,如果当月已在学校领取了人民助学金的,应该把重领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八、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1980年8月2日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4年5月23日颁发的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