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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大学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00: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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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大学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海南大学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55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正式成立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的函》(琼府函[2005]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大学与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试办海南大学三亚学院(以下简称三亚学院)。三亚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海南大学要对三亚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三亚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海南大学不负责三亚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三亚学院由海南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海南大学三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三亚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三亚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三亚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三亚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海南大学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三亚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公司董事会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③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④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凭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自下一年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律师事务所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六)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九条 因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30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年检合格印章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