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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0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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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执法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7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要求,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直属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治州直属县市和州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新政发[2000]48号)的要求,设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正式开展工作,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
(三)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单位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六)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
(七)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九)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位按计划、按比例分期、分批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行政执法岗位上无非正式工作人员。
(十)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
(十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超越、滥施或放弃行政执法权行为,无违法案件。
(十二)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对错案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
(十四)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无以收代罚现象,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
(十六)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七)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行政执法证件。
(十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年度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由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依据自治州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和本考核办法进行检查。
(二)考核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不合格、基本达标、达标、优秀四个档次。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考评分数,分别按档次进行表彰奖励。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总分达到80分至89分的为行政执法达标单位;总分达到60分至79分的为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
(二)考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其中设:
一等奖:县(市)一名,州直两名;
二等奖:县(市)二名,州直四名。
(三)年度考核获一等奖的单位同时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评议考核与单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月后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行政要求

州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得到明显加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制汇编》征订任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上岗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申领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国家规定坚决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整洁。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重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领导按规定申领《执法监督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作为执法单位和公务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者追究领导责任:

(1)为了本县市、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行政执法错案,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本县市、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5)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
六、 本责任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授权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七、本责任书每2年签订一次,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州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单位各存一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办理行政执法证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当的学历,或从事本专业、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参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经行政执法证考试合格。”规定的公务员,方准予办理行政执法证。
二、凡需办理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应填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总局委托各直属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各直属局负责本局及本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并汇总上报《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附件一)。
四、行政执法证式样与工作证基本相同,规格为8.5cm×5.5cm,封皮颜色为深蓝色,行政执法证证号应与本人工作证号相同,请各直属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附件二)自行制作,加贴2寸正面免冠照片(要求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在照片左下角加盖本局证件专用章。

附件一: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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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 执法部门 | 执法证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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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法制处(审核):

附件二:行政执法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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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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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
| 行 政 执 法 证 |
| |
|----------------------------|
| ---- |
|姓名:××× |二寸| |
|性别:× --|免冠| |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章|照片| |
|职务:×× ------ |
|执法部门:××××处 |
|发证日期:2001年×月×日 |
|发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 |
|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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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8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

(2004年11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和规章文本20份一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报送备案审查规章的接收、登记,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工作全部程序完成后,将规章文本,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报告,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审查意见一并存档。

第四条 备案规章审查的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

(三)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不适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并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政府规章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的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统一审查后,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结果报告一并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政府提出。

第八条 市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备案规章提出的修改或撤销建议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撤销的书面答复。

市政府决定修改或撤销的,由市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条 制定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或撤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