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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1:1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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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日)
泰政办发[2001]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提高公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环境管理指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包括建筑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公路沿线集镇段)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等实施规划、协调、控制和处理。
第三条 公路环境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 、国土、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路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公路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境内的328国道、江平线、泰高线、兴泰线、宁盐线、姜八线、盐兴邮线、如泰线、泰常线等,其他公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应有不少于1米的法定公路用地。公路用地尚未确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清理、勘察,报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明确用地界线,竖立公路界碑。
第六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30米,县道、乡道15米内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杆等设施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造物,未经交通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八条 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以外200米,县、乡道建筑控制区以外100米宽度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或与公路搭接。确需搭接和增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搭接和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采取硬化措施。
第十条 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路规划和延伸;街道化的路段,应当按公路建设规范实行隔离式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应硬化店前场地,修建排水沟,设置隔离栅,统一进出口,消除人为路障及不安全冲突点。
第十一条 跨越公路的线路其净空垂直高度为:电力线不得低于6.5 米,通信、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不得低于6米。
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禁止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穿越集镇的公路,要设置统一规格的交通隔离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拆除;集镇段的公路要保持畅通和整洁,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转运货物、上下旅客。可设立机动车、人力车硬质地面停车场点,安排专人管理,供各种车辆停放、装卸转运货物及客车停靠上下客。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非交通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式样设置,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立交、通道桥涵等构造物上下严禁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张贴标语、擅自设置广告。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保持道路标志和标线准确、完整、醒目、美观,达到GBM标准;边沟以内的公路用地,应当保持树木整齐无缺损。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15日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施工路段两端要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识。情况复杂的,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需中断公路交通的,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在中断通行5日前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按标准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路产资料移交给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巡逻执勤,疏导交通,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清除公路摊点、晒谷及堆积物等,制止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和废土。
交通事故对公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索赔。
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营业执照的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又不进行整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和交通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对公路沿线广告牌及实物招幌进行清理。
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公路沿线和服务区内餐饮行业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交通、农业等部门应按照观赏性与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农民建设成连片绿化林带、现代化农业区、水产养殖园等。
第二十一条 公路沿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包无违法设摊,无招手拦车,无杂乱标牌、招牌;包无垃圾杂物,无建筑材料堆放;包无乱停乱放自行车,无路面打谷晒场,行车道上无停车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阻碍公路畅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以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值以上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承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护发〔2012〕248号



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林业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园林事业管理局,中科院各相关单位:
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是世界上野生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通过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植物园(含树木园,下同)等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植物园作为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植物可持续利用的专业机构,是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最主要的基地。我国目前已建有各级各类植物园近200个,收集保存了占我国植物区系2/3的2万个物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储备生物战略资源、传播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中发挥了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植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与发展,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提升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野生植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野生植物保护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作为实施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重要基地,植物园承担物种资源保护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战略举措,有利于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保存种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野生植物蕴藏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保存植物种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利用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多年来,我国植物园研究开发的植物资源对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保护种质资源,开展可持续利用研究,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植物园以其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植物多样性和深刻的科学内涵成为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营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对于展示野生植物保护成果、建设生态文明、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共同保护、持续发展的思路,大力加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以国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全面提高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植物园的综合功能,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五)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以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为重点,突出抓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繁育和引种回归。二是分类指导。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对不同系统植物园的建设与发展按职能实行分类指导,并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协调。三是统一标准。通过部门间的协同研究,制定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评估办法,使植物园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四是合理布局。根据植物资源保护情况和植物园建设现状,结合植物保护及植物园发展需要,按照区域定位合理、物种特色突出等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五是保护优先。根据植物保护的重点和要求,在植物园建设内容上,要优先支持和重点改善与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引种回归等有关的设施和条件。六是科技创新。植物迁地保护及其科研活动属科技前沿工作,应不断创新迁地保护的理论和技术,推动植物园建设管理的科技进步。七是功能兼顾。要重视发挥植物园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游憩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惠益公众,服务社会。
三、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我国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在总体上已达到一定规模,初步形成了迁地保护网络的格局。但在植物园的分布和建设内容上,还存在重要区域和重要植物种类的保护空缺,要在分析现有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现状基础上,统筹规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使植物园发展走“规模扩展”和“内涵发展”并重的路子,进一步覆盖不同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环境,尽可能多地保存我国植物区系成分和植物种类。
(七)强化植物园在迁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保存是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围绕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这个重点和主线,做好植物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要将区域内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作为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优先内容。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合理配置植物种类,根据其生物学特性,以及生态环境和植被类型相似性的原则,选择和创建适宜物种异地保存和繁育的生境条件,并科学构建珍稀濒危植物的迁地保护群落,使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对迁地保护的物种要建立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种群来源和迁地后的保护情况。要不断加强科学研究,根据科研需求,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给予倾斜,并认真总结和推广科研成果,充分体现植物园物种迁地保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八)创新植物园管理机制。在继续推动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所属植物园学术交流的基础上,发挥各植物园学会、协会的桥梁作用及政府参谋作用。实现植物园间物种资源和信息共享,促进管理、科普和文化传播等方面的交流,彰显和发挥植物园体系的综合作用。由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共同设立植物园协调管理机制(植物园联盟),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协商沟通和指导,并主动加强与农业、医药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联合推动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的有效机制,汇集多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谋划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合力推进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通过建立部门之间、部门和植物园之间、植物园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逐步形成工作有联系、合作有渠道、发展有目标、推动有措施、政策有保障、管理有制度的系统性工作格局。
(九)研究探讨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中科院等部门需根据我国植物园管理现状及保护发展需要,共同研究探讨国家植物园和地方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参照国际相关建设标准及管理规定,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国家植物园建设评审和认证标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评估、建立植物园分级分类建设与管理体系构架,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我国植物园体系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十)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迁地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植物园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展示植物物种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我国目前与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植物园建立了合作关系,要加强国家之间植物园迁地保护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进与国际植物园保护协会(BGCI)、国际植物园协会(IABG)、受威胁植物委员会(IUCN-/TPC)、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IBPGR)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植物迁地保护的相关信息与技术,促进我国植物园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植物园迁地保护的认知和参与。进一步强化植物园的科普功能,立足于植物园所收集、栽培的植物,区分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形式和方法,向公众宣传植物园迁地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和行动。
四、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
(十二)强化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科院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植物园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准确把握迁地保护工作的特点、重点和趋势,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优先和重点采取拯救措施,制定专项拯救方案或规划,通过采取种苗繁殖、生境营造、种群管理以及种质资源保存等措施,强化对野生植物的拯救保护、回归引种及野生种群重建,并督促和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对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资金投入。植物物种资源的迁地保护事关国家战略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属国家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林业、住建及中科院等部门和系统,应将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列入部门或系统规划,加大对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的投入。应高度重视,争取将植物园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植物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植物园建设与发展和植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为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科学院
2012年10月13日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8]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我们制定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省级奖的评选是在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 省级奖设立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获得省级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五条 省级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奖的评选工作。
  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奖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 :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者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 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 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者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者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 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者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 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
  第九条 省级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的范围,应当是经省直有关部门(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 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外、境外和省外设计单位和本省设计单位合作,由我省设计单位为主承接,建在我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本省设计单位完成的国外、境外或者省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但必须有业主对该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
  第十三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过本项奖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保留资格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程;采用突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已经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者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 经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评选推荐,符合评选标准,并荣获本行业一、二等奖;
  (四) 符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项目(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应当首先参加山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行业奖评选,由山西勘察设计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能积极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 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分析到位,结论正确,提出建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始记录等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勘察成果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
  (五)通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的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建筑设计做到了适用、经济、美观;
  (三)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采用了正版工程设计应用软件,所有参选图纸全部采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四)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整体工程设计中, 技术先进,结构选型合理,有创新、有特色;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为合格。
  第十九条 省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
  (二) 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 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五)技术成熟、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条 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
  (二)坚持标准、开放、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鉴定,并取得测评报告和证书;
  (四)在工程设计中能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具有广泛应用的前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评选标准的要求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突出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显著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应当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一)综合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3、4);
  2、符合行业特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定量或者定性说明;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证明;
  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二)图纸:
  图纸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概貌,A2图幅(除总平面图外),图面清晰,尺寸标注准确。包括总平面、各主要层平面、主要剖面和立面,工业项目有工艺流程的要报工艺流程图。
  (三)影像资料:
  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多媒体电脑幻灯片。内容应当扼要介绍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技术成果、技术难点和创新点及实施情况等,播放时间 8-10分钟。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奖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奖的评选。
  (二)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的行业奖评选办法和标准进行评议,评选出的行业一、二等奖项目,填写《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见附件5),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三)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推荐项目进行技术性评定,专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初步提出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
  (四)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进行综合评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
  (五)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 自评出之日起,在《山西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公示15日,广泛征求意见。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将省级奖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报厅办公会议审定,然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正式评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时,每个奖项的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1/2以上,其中,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七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是省级奖评选的组织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人员有变动,该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变更报告和新委员推荐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和筛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秉公办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由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授予勘察设计单位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荣誉证书可以作为该单位资质管理和动态考核的依据。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获奖者,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可以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当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