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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0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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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以下称《通知》的精神,落实《通知》中关于“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的规定,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扩大出口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现将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援外优惠贷款
(一)援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份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其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我国政府从援外费中对承贷机构进行补贴。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银行。
(二)主要程序
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可能,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就提供“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范围、承贷行、转贷行等签订政府间框架协议。我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在两国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前可以先行探讨项目供我国向受援国提供“优惠贷款”时参考。我国企业在受援国
考察项目前,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外经贸部和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分别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推荐。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中方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供项目考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企业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双方企业草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对方政府主管部
门或银行出具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证明等。
承贷行和转贷行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需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还需提供其法定名称、地址、章程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近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资料等。
双方银行就评估确认的项目签订借贷协议。贷款条件及使用、贷款的支取、还本付息、项目评估费、银行管理费等具体事宜在借贷协议中规定。
银行间借贷协议签订后,转贷行与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签订“优惠贷款”转贷协议并由企业提供还款担保。对于合资合作项目,合资企业的双方合作伙伴即为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对于提供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项目,中方供货企业可由承贷行和转贷行商定。
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在政府间协议和银行间协议的范围内实施项目,并接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转贷行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按期向承贷行偿付“优惠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一)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在受援国经营有市场、有效益并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主要程序
企业拟使用“基金”赴受援国考察项目,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审核并报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申请“基金”的借款单位须系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申请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方对借款项目投资金额的60%,其余部分需借款单位自筹解决;企业申请借款时,须提供不可撤销还款担保。
借款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意见、项目合资双方签订(或草签)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外经贸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下达援外任务书、借款批复等;借款单位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及境外注册手续后,在外经贸部的监督下实施项目。
以上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计财司)联系。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2日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994年12月8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和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含党群、派驻部门)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遵循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由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分解成具体要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二、三、)。①注①附件略。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上述各等次的具体标准,执行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由其直接行政首长进行,在考核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要建立制度卡,记录考核的主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考核人应按月如实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录卡》(见附件四)②,经其直接行政首长作出评鉴后,于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办公室审核、汇总。
注②附件略。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翌年一月底结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①;注①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考核标准,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直接行政首长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司局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长将《考核登记表》面呈被考核人并指出其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考核者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司局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人事部门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考核机构的设置
第十三条 各司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人员由司局行政首长、党组织负责人、人事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司局行政首长担任组长,群众代表由群众推举产生且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司局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直接行政首长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本司局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各司局办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在现职位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奖励资格;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予以降职,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司局考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司局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人事司审核备案。如无特殊原因过期或移交材料不齐全,影响其司局人员的奖励、晋职、调资的,其责任由本司局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参照本办法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参照本办法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受警告处分者,严格按本办法参加考核,但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个人原因全年累计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年第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