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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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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6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七年九月八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引进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的重要步骤,只有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这三个环节,才能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全市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的条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事,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人才引进后,要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特长,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严禁引而不用、引而不专。



各县(区)、各单位开展引进人才工作,要在全市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引进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陇南市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举特色旗、走富民路、建小康市”的总体要求,围绕陇南“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市以外的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的高级职称人员。主要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不在本市常驻,在特定时间内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人才。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陇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近期需要和长期规划相结合,在培养和引进目前急需人才、紧缺人才的同时,着眼为长远发展积蓄人才,改善结构,壮大人才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六条 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努力把我市建成有色冶金工业的大市、特色产业的富市、绿色食品工业的强市、陇上江南旅游文化名市的富民强市的目标。

(一)引进范围

1、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农业、林业等行业的高级人才,逐步实现专家治厂、治所、治院、治校。

2、科技人才。主要是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科技人员。重点是熟悉有色冶金、水电、绿色食品、建筑建材、医药化工、制造业、加工业、旅游工艺品等八大主导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的人员。

(二)引进对象

1、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紧缺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考。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业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党政人才。

(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组团招才。由人事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外人才市场及高校直接招聘人才,对于急需的、需求量大的人才,可举办专场人才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提供求才机会。

(四)项目引才。鼓励企业以新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推广等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揽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采用以资金、技术入股的办法,通过租赁、收购、兼并等形式合办或领办企业;也可担任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各类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党政人才的引进按《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坚持“凡进必考”。

第十条 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按拟引进人员身份不同,分别进行组织。

(一)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引进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1、上报计划:每年2月底,市、县(区)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县(区)人事局写出《引进人才报告》,报市人事局汇总。

2、确定职位:市人事局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上报计划进行审查,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于4月底对《引进人才报告》作出批复,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引进洽谈: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批复,参加本省市及外省举办的各种人才洽谈交流会,组织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协商洽谈,由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员本人签定合同。

4、组织考察: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安排体检;

5、聘用公示: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3天公示;

6、岗前培训:公示后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单位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办理有关聘用安置手续。

(二)高级职称人才

高级职称人才的引进由市、县(区)分别组织,市直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各县(区)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各县(区)人事局牵头组织。

引进的程序按引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程序进行。引进紧缺急需的高级职称人才可随时报批,随时引进。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允许各类人才的技术、专利、发明、管理、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于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科技人才在其岗位上为本单位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对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单位可在税后从该项目成果转化所得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0%的奖金奖励本人。此外,建立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特区,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二)引进的紧缺人才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其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及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聘请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专家,用人单位要配备本专业工作助手,提供应邀参加陇南市级以上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经费,并由市财政发给20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对引进的人才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 引进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重点人才,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岗位指标限制,优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特别优秀的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的人才自愿进修攻读高层次学历的,单位要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资助。

(六) 引进在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贡献大小予以浮动。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正式调入陇南市的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推荐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未正式调入陇南市的,在陇南市工作满1年的人员,也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实行低职高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由教育部门解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妥善安排其子女到较好的学校就读,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

第十五条 全市企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由引进单位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评定职称、确认身份、管理档案、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等。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人才,因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为其新建人事档案、按新调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100万元引进人才基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此基金专门用于我市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人才工作。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专题报批。

第十九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设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以及单位自然减员指标,优先安置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对口的普通高校毕业的国家任务生。

第二十条 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成立陇南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人事、财政、监察、科技、经委、农牧、教育、卫生、林业、文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才引进工作,检查与监督人才引进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规范运行,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形成市政府领导下,人事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由市人事局与各县(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要大胆使用,委以重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召开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协议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的优惠政策待遇。5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陇南市的,安家补助费退回原补助渠道。不能发挥相应作用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申请,交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经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有引进渠道分别办理人才解聘、流动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9月3日,全国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辆号牌为黑D59K58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金沙乡红新村村民(核载7人,实载10人),行至佳木斯市境内原鹤大公路西格木乡平安村北200米处时,与一辆号牌为黑D59300的运送沙石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67吨,实载54吨)相撞,造成10人死亡。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黑D59K58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占道行驶。两车超员超载是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山东省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鲁BG3231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7人,实载51人),行驶至吉林省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64公里50米处时,左前轮爆胎,导致客车冲过中央分隔带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先与一辆捷达小汽车尾部刮擦后,又与一辆号牌为辽H07056(辽H0916挂)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17人死亡、37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鲁BG3231号客车左前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鲁BG3231号客车超速、严重超员也是事故发生和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卧铺客车安全监管不到位、车辆超载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运输车辆技术性能不良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要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安装并切实用好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继续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地要加大打击运输车辆超载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严格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要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抄告一起。

三、严把源头,严厉打击非营运车辆运输行为。各地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违法运输行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四、要进一步严格卧铺客车市场准入,加大对卧铺客车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各地要对卧铺客车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高卧铺客车准入标准,提出从源头防止改装加铺的对策措施。要督促客运场站和路面检查点将卧铺客车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存在超载加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卧铺客车驾驶人和承包人的教育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日常检查及有关管理部门抄告发现的公司所属驾驶人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超载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的要求,已将这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对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通过严肃事故查处和厉行责任追究,有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劳社法〔2007〕5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决算、资金安排;

(五)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六)指导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促进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的,按照本机关厅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九条 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厅长办公会议规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实行预期效应的预测。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和劳动保障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八条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厅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关执行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要求,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单位)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纪检组(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厅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机关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

发现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厅长办公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本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处室(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事项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