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19940124

交运发(1994)9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1991年5月23日以MSC.22(5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该修正案默示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因此,该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该修正案无异议。因此,请国内有关单位注意和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

【名称】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题注】

【章名】 第Ⅱ棧舱? 构造椃阑稹⑻交鸷兔鸹?/P>

第20条 消防控制图表

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消防控制图表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第2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3款: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

“(本条第1.8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1.8款: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二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

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

“(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

下述新的1.7款插入原1.6款和2款之间:

“1.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分钟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2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将原款编为第1款并在新的第1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2款:

“2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7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第6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7款:

“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第1.9款除外。”

【章名】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房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小时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第3.4.5款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咀,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尽快进行有关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讲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低温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的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演习,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章名】 第Ⅴ章 航 行 安 全

第17条 引航员梯和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总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系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物;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导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上;应避开所有的排放物;或

(3)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排放物。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或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i)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机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机到甲板和甲板到升降机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供用。

(iii)升降机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机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机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机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梯应装在升降机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机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机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在活动式升降机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机。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系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d)款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的控制装置。

【章名】 第Ⅵ章

用下列条文取代第Ⅵ章的标题和条文:

“货物运输第A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条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递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第A部分和第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第A部分和第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系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系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系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系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系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行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行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集装箱公约》)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第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船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水平,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第C部分 谷 物 运 输

第8条 定义

除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23(59)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1章外的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米(玉蜀黍)、燕麦、黑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行为类似于自然状况的谷物的谷物加工产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要求。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应装谷物。”

【章名】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

用下列第3款、第4款和第5款取代本条第3款的现有条文: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系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第2款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公路车辆不符合第2款或第3款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报告。

2 在第1款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绝大部分不能再生的资源。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石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石开采中的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应在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采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日常技术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施,地测部门负责监督和测算,各有关业务部门应该密切配合。
第三条 矿石开采损失率的贫化率,是反映矿山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评价所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合理,衡量采矿程序是否正常和采掘(剥)作业是否正规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矿山企业就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办法,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损失贫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降低矿石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四条 各矿山企业在基建时期应与设计部门共同对可能采用的采矿方法进行实验,推荐业经鉴定的采矿方法,确定合理的损失贫化率指标。在生产实践中因地质条件或采矿方法的改变等原因,需对原有指标进行修订,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各级领导要对干部和职工进行损失贫化管理的宣传教育,表彰和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保护矿产资源、保证矿石产品质量的好人好事,制止那些造成资源损失和矿石质量低劣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损失贫化的管理
第六条 为落实国家的采掘工业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采掘(剥)工程的计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生产技术规程和分析会审等有关制度。加强矿石质量管理,合理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
第七条 为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矿山企业有关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采矿技术管理部门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提供的矿床(体、层)赋存条件和采矿方法的试验结果,调整开发设计推荐的采矿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贫化率计划指标和完成指标的技术措施。
2、根据开发设计制定矿石产品方案和供矿质量标准,做好采出矿石类型、品级和品位的平衡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采掘(剥)工程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均应贯彻“大小、厚薄、贫富、难易”兼采的原则。凡在开采范围内符合工业指标的矿体、矿块、矿边。矿角等,应尽量设法进行回采。所有建筑物和井巷构筑物的位置,力求选择适当,尽量避免因留保安矿柱而造成矿石损失。
4、所有采掘(剥)工程应合理布置,避免超限损失。施工前必须有设计、计划、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准施工。
5、生产设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开采工艺和提高开采技术水平。
二、地测部门
1、地质专业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合理布置生产探矿工程,及时提供采掘(剥)工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
2、地质专业在生产探矿及采掘(剥)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编录填图,收集原始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负责损失率和贫化率的测算工作。应分别按月、季、年进行损失贫化计算和分析。还应按生产单位(矿务局、矿、采场)分不同的矿区、矿体(层)、采矿方法及矿石类型等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3、测量专业负责提供采场生产现状测绘资料,应从每一矿块或台阶开始回采起至回采完毕止,及时收集和整理所有原始资料,提出损失贫化分析和监督意见。
4、地测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采掘(剥)工程不按设计施工、矿石严重丢失或大量废石混入等现象,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促使采用有效的补救措施。
三、生产部门:
1、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计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准备工程,做到合理开采。
2、矿块或台阶回采前,采矿技术人员要向生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免情况不明造成矿石的损失贫化。
3、生产人员在矿床开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回收矿产资源尽量减少损失和贫化。
4、露天炮孔和井下深孔、中深孔按设计施工终孔后,必须经过质量检查、设计人员检查验收,否则不准放炮。
5、负责组织生产的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四、质量监督部门:
1、对所有采掘(剥)工程和采出矿石的质量要进行全面检查,分析质量好坏的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2、计量、取样、化验人员,应遵守计量、取样、化验规程,做到计量认真,取样有代表性,化验及时准确。当矿石质量不合格或装载不合要求时,计量取样人员不予计量,扣量或指令退回作废石处理。要定期检查校正计量、取样、化验误差,为计算损失贫化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在生产实践中,应本着充分利用地下资源的精神,在详细研究矿床地质特征和采、选、运等技术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原则,若需对原有矿产工业指标提出修订,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改变原工业指标。
第九条 矿产储量核减按部颁《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粉矿、尾矿等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丢弃、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为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各矿山企业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的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矿务局或矿一级由生产局(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每半年一次,采矿场(区、队)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主持,每季一次。损失贫化分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损失贫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三章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的计算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未采下或采下后又丢失的矿石,称为损失。损失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为损失率。采出工业矿量与应采工业矿量之比较称为回采率。
矿石损失按不同性质分为:
一、设计损失:开采设计规定不予回收的矿石,其所造成的损失为设计损失。主要包括因地质、水文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或因保护地表和地下工程的永久保安矿柱损失。
二、开采损失: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和采掘(剥)作业等原因,造成部分应采工业矿量的丢失,叫开采损失。开采损失又分为:
1、采下损失:井下开采遗留在采矿或漏斗中不能全部放出所造成的矿石损失;露天开采中因边坡滑落、剥离、夹石剔除以及爆破飞散等旨起的矿石损失;手选及装、卸、运等过程中所造成的矿石损失等。
2、未采下损失:井下开采包括矿体与围岩接触带残留的矿石、矿房与矿柱残留未采下的矿石、因采掘作业不正规而未采下的矿石;露天开采包括丢失的台阶(阶段)边缘和边坡的残存或挂邦矿石,因采剥作业不正规造成未采下的矿石等。
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规定的损失指标叫做计划损失。超过规定指标的损失叫超限损失。
第十三条 在矿床开采时,由于矿石中混入了废石或损失了高品位的矿石和其它自然因素,而造成采出矿石的品位下降称为贫化。采出矿石的品位降低数与应采工业矿量品位的比值称为贫化率。采出矿石中混入废石量与采出矿量之比值称为废石混入率。
矿石贫化按不同性质分为:
1、设计贫化:采矿设计允许将矿体中一部份岩石和矿化夹层与矿石一起采出,引起采出矿石品位降低称为设计贫化。设计规定的混采矿石和矿化夹层应参与工业品位计算,并列为工业矿量,不作贫化处理。
2、开采贫化: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采出矿石品位下降,称为开采贫化。
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所规定的贫化指标叫做计划贫化。超过规定指标的贫化叫做超限贫化。
第十四条 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的选择,各矿山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凡能用直接法计算的,应用直接法进行计算,以提高计算精度的简化测算手续。原则上要求同一矿体(层)的同一种开采方式,应当用同一种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五条 损失贫化计算的各种参数,尽量以生产实测资料为准,不得搬用历史资料或通用数值。各种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附录《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第十六条 各矿山企业应在生产实践中逐步建立统一的损失贫化计算图式、表格以及各种矿量、品位台帐和卡片等,以便积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所有损失贫化计算的图纸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并经审核达到精度要求。
第十七条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表)是反映矿山损失贫化管理动态,总结损失货化管理经验的依据,各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分矿和采矿场(区、队)应于每月后五日前报矿务局(矿)汇总,矿务局(矿)于每季后二十日、每年后三十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地质矿山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制定损失贫化管理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矿字第1074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一、计算公式
┏━━━━━━━━━┯━━━━━━━━┯━━━━━━━━━━━┓
┃ 计算方法 │ │ ┃
┃ \ │ 直接法 │ 间接法 ┃
┃ 指标名称 │ │ ┃
┠─────────┼────────┼───────────┨
┃ │ Q1 │ T(Ct-Cf) ┃
┃ 回采率(K) │K=─ ×100% │K=────×100% ┃
┃ │ Q │ Q(Cq-Cf) ┃
┠─────────┼────────┼───────────┨
┃ │ Q2 │ T(Ct-Cf) ┃
┃损失率(S) │S=─×100% │S=〔1-────〕×100%┃
┃ │ Q │ Q(Cq-Cf) ┃
┠─────────┼────────┼───────────┨
┃ │ Ca-Ct │ Cq-Ct ┃
┃贫化率(P) │P=───×100% │P=───×100% ┃
┃ │ Cq │ Cq ┃
┠─────────┼────────┼───────────┨
┃ │ F │ Cq-Ct ┃
┃混入率(H) │H=─×100% │H=───×100% ┃
┃ │ T │ Cq-Cf ┃
┠─────────┼────────┼───────────┨
┃应采工业矿量(Q)│ 实测 │ 实测 ┃
┠─────────┼────────┼───────────┨
┃采出工业矿量(Q1)│Q1=T-F │Q1=T-F ┃
┠─────────┼────────┼───────────┨
┃ │ │ Q2=QS ┃
┃损失工业矿量(Q2)│ 实测 │或 ┃
┃ │ │ Q2=Q×F-T ┃
┠─────────┼────────┼───────────┫
┃混入废石量(F) │ 实测 │ F=T·H ┃
┠─────────┼────────┼───────────┨
┃采出矿量(T) │ 过衡统计 │ 过衡统计 ┃
┗━━━━━━━━━┷━━━━━━━━┷━━━━━━━━━━━┛
表中:K=回采率 K=I-S
S=损失率 S=I-K
P──贫化率
H──废石混入率
Q──应采工业工矿量Q=Q1+Q2
Q1──采出工业矿量
Q2──损失工业矿量
T──采出矿量(包括混入废石量)T=Q1+F
F──混入废石量
Cq──应采工业矿量品位
Ct──采出矿量品位
Cf──废石品位
当Cf=0,即废石无品位时,间接法,间接法计算公式简化为:
TCt
K=───×100%
QCq
TCt
S=(1-───)×100%
QCq
Cq-Ct
H=────×100%(即H=P)
Cq
二、几项参数的确定
1、应采工业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应采工业矿量:即矿块或台阶的工业矿量其边界应以生产勘探实际圈定的矿体边界为准。
应采工业矿量品位:指本期采矿地段(矿块、台阶)的工业矿量品位。应根据探矿阶段实际取样品位进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矿体(层)的平均品位。
2、矿石体重的确定:
矿石体重应按不同矿石类型分别进行测定,随着矿井的延深或露采台阶的下降,应不断进行实测修正。
3、采空体积的测定:
采空体积应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测定。凡能用直接测量方法测定的采空区,应用直接法及时测定;不能直接测量的,可通过对炮孔的验收等间接方法确定回采范围。
4、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的计算:
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以生产探矿圈定的矿体边界线,经回采编录和实测后圈定未采范围进行计算。若有整块未采下损失工业矿量,应单独绘出图件进行计算和报审。
5、采出矿量及其品位的确定:
采出矿量及其品位应由专设的计量、取样人员按计量、取样规程,分不同出矿地点、分班进行计量统计和取样化验。
对于副产矿石,应按不同矿块的探矿、采准、切割或不同台阶的剥离、开沟等副产矿石量分别列台帐记录,并计入相应的矿块或台阶的采出矿量中,而不得混合计入采出矿量中。
6、采出工业矿量的计算:
采出工业矿量应根据采出矿量(包括副产矿石量)扣除混入废石量求得。
7、废石品位的确定:
应根据矿体中不同块段的地质特征,选用合理的取样方法分别进行取样化验计算,不得采用全矿区或中段、阶段平均值进行计算。
8、为保证各类矿石及废石品位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在损失贫化计算中,所有矿石及废石平均品位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单位:矿岩量-万吨:品位、损贫、混率-%)
━━┯━━┯━┯━┯━┯━┯━┯━┯━┯━┯━┯━┯━┯━┯━┯━━
单位│采矿│计│计│应│应│采│核│损│混│废│废│采│采│损│货
名称│方法│划│划│采│采│出│销│失│入│石│石│出│出│失│化
│ │损│贫│工│工│工│工│工│废│品│混│矿│矿│率│率
│ │失│化│业│业│业│业│业│石│位│入│量│量│ │
│ │率│率│矿│矿│矿│矿│矿│量│ │率│ │品│ │
│ │ │ │量│量│量│量│量│ │ │ │ │位│ │
│ │ │ │ │品│ │ │ │ │ │ │ │ │ │
│ │ │ │ │位│ │ │ │ │ │ │ │ │ │
──┼──┼─┼─┼─┼─┼─┼─┼─┼─┼─┼─┼─┼─┼─┼──
1 │ 2 │3│4│5│6│7│8│9│10│11│12│13│14│15│16
──┼──┼─┴─┴─┴─┴─┴─┴─┴─┴─┴─┴─┴─┴─┴──
矿务│ │填表说明:
局(│××│一、应采工业矿量品位(6栏)指当年(季)开采地段的应采
矿)│××│ 工业矿量品位。
合计│××│二、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核销工业矿量(第8栏)不参与当年
矿(│ │ (季)的损失计算,非地质等原因所致的核销工业矿量应参
场)│ │ 与损失计算。
小计│ │三、各栏之间的关系
│ │⑸=⑺+9;⑺=⒀-⑽;⑼=⑸-⑺;⑽=⒀×⑿;
│ │ ⑹-⒁ ⑼
│ │⑿=───×100%;⒀=⑽+⑺;⒂=─×100%
│ │ ⑹-⑾ ⑸
│ │ ⑹-⒁
│ │⒃=───×100%
│ │ ⑹
│ │四、简要说明和分析中应有:
│ │1、核销工业矿量的块段名称、核销原因、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
│ │2、损失贫化计算方法。3、总采出矿量(包括未参加损贫计算
│ │地段的采出矿量)和平均品位。4、损失贫化原因分析及减少损失、
│ │降低贫化的措施等。
──┴──┴──────────────────────────────
简要说明分析:
━━━━━━━━━━━━━━━━━━━━━━━━━━━━━━━━━━━━
企业负责人: 处(科)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7号)
的有关要求,定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前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
状况进行前期评估。各省应由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前期评估工作
小组,负责前期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我部信息中
心。
二、各地应严格依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对照本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考虑到多数地区信息系统建设
正在进行当中,一些建设项目尚在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评估标准》的部分内容做了进
一步说明(见附件1),请各地在评估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此评分,如实填报。
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前期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以信
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我部信息中心。报送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本省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评分表。
2.本省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评分说明。评分说明应根据《评估标准》,
比照评分要点,说明每一具体项目的评分依据,具体可参考附件2《××市前期评估评分说
明(样例)》。
3.本省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全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进展情
况、示范城市自评以来的最新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评估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 李娜 郭瑾
联系电话:010-84201087,84201688
传 真:010-84228350
电子邮箱:dds@molss.gov.cn

附件: 1. 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部分内容的说明
2.××市前期评估评分说明(样例)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部分内容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工作,现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
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第4-2项“核心平台、劳动99统一软件使用情况”中,使用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
99软件,按已上线并在业务经办中实际使用(包括试运行)为准。对于已经进入本地化实施
阶段,但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照下述标准给予一定的分数。
1.已经完成需求分析工作的,可按照“投入使用”进行打分,再乘以50%计算得分。
2.未完成需求分析工作,但已经完成招标工作,确定了本地化前台技术支持商的,可按
照“投入使用”进行打分,再乘以30%计算得分。
例如,某一地区正在实施社保核心平台的本地化工作,软件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合一,目前已经确定了本地化技术支持商,但未做完需求分析,则“使用核心平台软件”项
目的得分为:
(3+2)×30%=1.5分
对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核心应用软件本地化实施的省份,其所辖示范城市可按进行
软件本地化实施予以打分。
二、第4-3项“联网应用与数据传输情况”中,“按时启动联网应用工作”一项,在前期
评估中考察养老保险监测和失业保险监测两项应用,启动一项的得0.5分;“定期传输数据”
一项,暂只考察养老保险监测数据的传输情况。
三、第4-4项“IC卡使用情况”中,发放的IC卡是否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范和要
求,以是否按要求经劳动保障部注册为准。
四、第5-5项“网上办事”中,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两大业务领域分别进行考察,
在其中一个业务领域开展网上办事的,得1分,两个领域全都开展的,得2分。
五、第6 项“交换库建设”中,前期评估中只考察养老保险监测交换库建设情况,暂不
考察失业监测等其他业务的交换库建设情况。

附件2:

××市前期评估评分说明(样例)

××市前期评估总分为64.5分,具体如下:
一、制度和组织建设(得分:6.4分)
1.上报建设方案、调度表及工作总结(3分):能够按照统一部署,提交了建设方案(1
分);能够按时、按要求上报调度表和各阶段工作成果(2分)。
2.机构、人员、设备(2.5分):没有建立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0分);设备实
现统一管理(1分);技术人员实现统一管理(1分);技术人员总数为6人(0.5分)。
3.制度建设(0.9分):建立了资金使用、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0.9分)。
二、数据中心建设(得分:19.5分)
1.机房建设(2.5分):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2分);设备暂不能满足目前业务
及扩展需要(0分);目前只承载本级数据中心的部分职能(0.5分)。
2.数据库建设及支持业务经办(2分):建立了资源数据库,三区划分明确、设置合理
(1分);目前仅支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1分)。
3.数据库涵盖范围(6分):数据中心涵盖了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业务,
没有涵盖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两项业务尚未开展(2分);数据中心涵盖市本级和5个区县
的数据(4分,全市共6个区县)。
4.数据整合(5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已经整合,医疗保险数据尚未整合,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尚未开展(2分);社会保险与劳动力市场尚未整合,但两个系统间可进行
无障碍的信息交换和查询(3分)。
5.中心节点(1分):数据中心是本级唯一的一个中心节点(1分)。
6.安全、容灾备份(1分):采用了安全防护措施(1分),暂未建立相应的容灾备份系
统(0分)。
7.数据库指标标准(2分):数据表名称、指标名称、编码规则皆符合部里相关标准,
指标扩充合理(2分)。
三、网络建设(得分:11.9分)
1.联网、数据查询与传输(1分):本市数据中心与省数据中心实现联网,通过网络按
时上传数据(1分);暂不支持上级对数据的查询(0分)。
2.市域网建设(3.1分):本市应联入数据中心经办机构为32个,已经联入20个(5×
20/32=3.1分)。
3.网络建设标准情况(2分):网络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
则和IP地址分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2分)。
4.与定点药店、医疗机构等部门联网情况(4.8分):本市应联入数据中心定点药店和
医疗机构80个,已经联入60个(5×60/80=3.8分);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等相关部
门均实现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换(1分)。
5.社区街道网络建设(1分):业务专网延伸到大约30%的街道(1分)。
四、应用系统与社会保障卡(得分:9分)
1.应用系统建设(2分):有支持各项日常业务经办和工作需要的应用系统(1分);系
统业务流程规范、完整(1分)。
2.核心平台、劳动99统一软件使用情况(5.5分):使用核心平台软件(3分);实现了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险合一(1分);劳动99三版软件正在本地化实施当中,已经完成需
求分析,预计2006年6月投入运行(3×0.5=1.5分)。
3.联网应用与数据传输情况(1.5分):按时启动了养老保险监测联网应用,尚未启动
失业保险监测(0.5分);定期传输数据(1分)。
4.IC卡使用情况(0分):发放了IC卡,但未经劳动保障部注册(0分)。
五、公共服务(得分:5分)
1.政府网站建设(1分):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政府网站(1分)。
2.网站执行规范情况(0分):与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建立链接,但网站域名未执行
劳动保障部统一规范(0分)。
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分):使用12333统一号码,开展电话咨询服务(1分);未成
立电话咨询服务中心(0分)。
4.网上信息查询(2分):开通的查询业务包括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信息、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劳动保障政策法规(2分)。
5.网上办事(1分):实现网上职介业务(1分);未实现网上社保业务(0分)。
六、交换库建设(得分:12.7分)
1.数据整理、转换方案制定(1分):制定了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表(0.5分);制
定了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0.5分);未制定垃圾数据处理方案(0分);未建立数据维护的长
期计划和定期更新维护方案(0分)。
2.数据入库率(3分):参保职工数据库入库率为76%(1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入库
率为53%(0分);参保单位数据库入库率92%(2分)。
3.数据更新(2分):能够按时逐月更新交换数据库(2分)。
4.数据准确率(5.2分):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4]16号文件进行检查,按照评估标准
计算,得分为5.2分。
5.数据应用(1.5分):有报告、图表等数据产出(1分);尚没有长期的数据分析方案
和计划(0分);开展了数据应用(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