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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6-28 23:5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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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新闻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尊严,严格新闻工作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等规定,减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法制报刊采编报
道、舆论宣传偏差,避免失误,真正做到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现就新闻单位从业人员对案件的采编报道作如下规定:
1.采编人员对有关案件进行采访时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特别是对采访影响较大的或有争议的案件,应事先上报采访计划,经采编部门领导批准后(必要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采访。
2.记者在采访案件需要查阅案卷或有关证据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记者证(工作证),征得被采访单位的同意。
3.对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稿件完成后要先送部门主编领导审改签署意见,然后送主管总编辑签发并打出小样,再由发稿部门送达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认真核对事实,最后送主管部门审核。特别对有争议的稿件,一定要在征求被采访单位主管机关或党委
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采用。
4.记者、编辑采写、编发的案件报道被本部主编否决后,不得擅自转送其他业务部门。如有必要转送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报道,应有本部门主编签署的明确意见和分管总编的签字。
5.案件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罪、定性或偏袒报道,不准利用新闻报道干预公、检、法机关办案。对纪检、监察部门正在或已做处理的案件报道,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报经领导审核后才能发稿。
6.案件报道既要突出法制特色,又要注意把握分寸,树立自身形象。不得过细、过多地描述具体犯罪情节,渲染色情、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不高的内容。
7.严禁以稿谋私,刊发有偿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与采访无关的特殊要求,不得以稿件或版面作交易,接受礼品、吃请或索取钱财、有价证券。严禁以记者身份参与诉讼收取报酬。
8.采编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外泄漏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或材料,参加外事采访活动,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9.采编人员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坚持新闻报道的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出发,利用案件报道发泄私愤或做某种交易。
10.对刊发失实的案件报道,首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然后,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该报(刊)因失实报道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和挽回影响。
11.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附1
附件二:附2

附1: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提钞币种及金额
提钞银行名称 提钞账号
提钞用途
备案日期
外汇局签章

(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

附2: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一、网络结构 
1.1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
1.2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
二、互联协议
2.1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
2.2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
四、网络可靠性
4.1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
4.2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
4.3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
4.4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
五、网络安全性原则
5.1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 
5.2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 
5.3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 
六、设备配置及要求
6.1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 
6.2银行联网设备配置: 
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 
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 
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5.0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
七、实施及维护要求
7.1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
7.2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黑龙江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我部在北京等10省市实施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项目(卫办疾控函〔2009〕1031号)。该项目的实施,为及时判断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全面描述甲型H1N1流感病例临床特征和重症发生的危险因素、监控大流行临床严重性变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流感防控工作服务,我部决定继续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现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哨点监测方案(2011年版)

  为持续监控我国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和流行病学特征,分析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情况,进一步丰富流感监测工作内涵,提高监测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流感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监测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占住院病例比例以及确诊流感病例占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比例的变化趋势,监控流感临床严重性变化和流感活动状况。
  (二)了解流感重症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特征和季节性特点,探讨流感重症发生和死亡的影响因素,为流感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分析流感重症病例中病毒的抗原性、基因特征及耐药性变异,为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四)为禽流感病毒和其他常见呼吸道病原体(如肺炎链球菌、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副流感病毒和鼻病毒等)的监测提供平台。
  (五)为呼吸道传染病疾病负担估计提供数据。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定义
  (一)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临床描述。急性呼吸道感染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也是婴幼儿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分为上呼吸道感染和下呼吸道感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包括以急性鼻咽炎为主的普通感冒、急性鼻窦炎、中耳炎、扁桃体咽炎、喉炎、会厌炎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包括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细支气管炎、肺炎,及成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和支气管扩张急性加重等。急性呼吸道感染除通常引起发热和呼吸系统疾病症状、体征外,也可伴随或引起全身和其他系统疾病的临床表现,症状轻重与患者年龄、病原体、感染部位及感染程度有关。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常需住院治疗,甚至进入重症监护室(ICU)。
  (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的病例定义。
  1. 5岁以上儿童及成人。
  新收入院患者具有以下4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腋下体温≥38℃;
  (3)咳嗽或咽痛;
  (4)气促(呼吸频率≥25次/分钟)或呼吸困难。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者如出现上述4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2. 5岁及以下婴幼儿。
  新收入院患儿具有以下3项临床表现:
  (1)急性起病;
  (2)咳嗽或呼吸困难;
  (3)伴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
  ①气促:呼吸频率大于 60次/分钟(<2个月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50次/分钟(2-11月龄婴儿);呼吸频率大于40 次/分钟(1-5岁)。
  ②拒食或呛奶。
  ③严重呕吐。
  ④抽搐。
  ⑤嗜睡或昏迷。
  ⑥胸壁凹陷或平静时喘鸣。
  正在住院治疗的患儿如出现上述3项临床表现,也视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三、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监测哨点医院及科室设置。
  1.监测哨点医院设置。考虑到我国不同区域气候特征、流感流行特点、监测哨点的地域代表性和既往工作质量等因素,经与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市协商,确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10家医院、北京市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名单见附表)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监测网络将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分批扩大的原则,选择流感监测工作基础好、具有较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参与监测工作积极性高的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及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合格后纳入。
  2.监测科室设置。
  (1)呼吸内科、儿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病房。
  (2)重症监护室:上述科室及急诊科的专科重症监护室(专科ICU)。
  (3)重症医学科:如哨点医院成立综合的重症医学科,则重点监测重症医学科中呼吸内科疾病和感染性疾病患者。
  (二)监测时间。全年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1.哨点医院每个监测科室确定专人,对每日在该科室病房或ICU新收入院的病人或正在住院治疗的病人进行筛查,若发现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患者,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在病人入院后或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24小时内,填写《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见附表1)。无论当日是否发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年龄组统计该科室当日入院的病人数,填写《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见附表2),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每日对各监测科室前一日登记、报送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和《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进行汇总,每周一负责将前一周数据分科室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1A-哨点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2》(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注明报告省份名称和日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四)病原学监测。
  1.标本采集。
  (1)采样对象: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所有患者。
  (2)标本种类和数量:包括咽拭子、鼻咽拭子、气管吸取物。未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采集咽拭子或鼻咽拭子,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可采集气管吸取物。其中咽拭子、鼻咽拭子采集后,放入含3-4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气管吸取物采集5mL。
  (3)采集时间:各监测科室对每日筛查出的符合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监测病例定义的全部患者,在新收病人入院后或已住院病人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后24小时内,由各监测科室指定专人采集病人上述呼吸道标本之一,将采样信息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并根据患者临床病志或本人提供的信息,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一、二部分的填写。如患者需使用抗流感病毒药物(烷胺类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治疗,尽量在药物使用前采集标本。
  (4)哨点医院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数量不纳入该哨点医院流感常规监测每周应采集的门急诊流感样病例标本数量。此外,已作为流感样病例在门急诊采集标本的患者,仍需根据上述要求进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登记、报告。
  2.标本编号、保存、运输、登记及处理。
  哨点医院主管科室对各监测科室每日采集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同时在采样管和对应的《­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中登记。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保存,并在48小时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附上附表1(复印件);若未能在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流感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送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后,做好标本接收工作,并在附表1(复印件)中进行登记。
  标本送至网络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将原始标本分为3份,1份用于流感病毒核酸检测,1份用于MDCK细胞和(或)鸡胚接种,1份保存待复核。所有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应当在网络实验室至少保存2年。
  3.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及反馈。
  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病原学监测的实验室必须为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或以上,具备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和鉴定的生物安全要求和检测技术、条件。
  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前提下,网络实验室收到标本后要及时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先进行甲型(A)和乙型(B)流感病毒通用引物核酸检测,甲型阳性的标本继续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季节性A(H1) 和A(H3)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若以上3种亚型的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要进一步开展禽流感病毒A(H5)核酸检测。网络实验室应当在收到标本72小时内完成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在附表1(复印件)中做好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记录,并及时向哨点医院监测工作主管科室反馈。流感和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病例,按照有关规定对病例进行报告和管理。
  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各网络实验室要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具备禽流感病毒分离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进行禽流感病毒分离和鉴定工作。(注: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涉及的相关实验室技术操作规范、表格均参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流感、禽流感监测相关技术指南)。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二将前一周收检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填至《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附表1)上, 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数据库-附表1B-网络实验室》(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监测哨点医院、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在核酸检测完成后2周内,将病毒分离鉴定的结果按上述方式报送上级单位。
  4.毒株保存、管理及寄送。
  各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流感毒株及时报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尽快对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前一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进行反馈。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送国家流感中心。从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小时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5.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
  国家流感中心收到毒株后,按照一定比例,定期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分离的毒株,采用单向血凝抑制试验和交叉血凝抑制试验进行抗原性分析,同时进行基因序列测定、比较分析,并开展毒株对烷胺类药物、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的耐药性监测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各省(区、市)和/或送毒株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反馈。国家流感中心若监测到毒株的病原学特征和耐药性发生变化,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五)病例追踪与调查。
  1.已采集标本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住院病例痊愈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其主管医生或科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填写《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第三部分内容,经核查完整后,报医院主管科室。
  2.哨点医院主管科室于每周一将前一周各监测科室已填报完整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附表3),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数据库-附表3》 (利用Epidata软件设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对应的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ari@chinacdc.cn)。
  3.若病例出院时未治愈,网络实验室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病例出院30天内对病例的转归进行动态追踪,并将追踪结果反馈给哨点医院监测主管科室,补录入《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附表3》中。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适时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网络实验室与哨点医院的协调。
  2.组织对本辖区各监测单位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订和完善项目相关技术方案和培训材料。
  2.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网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调、组织关键检测试剂的制备、分发工作。
  3.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的设计、完善。及时分析、报告、反馈监测数据和结果。
  4.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分离毒株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及毒株耐药性监测工作。
  5.对各监测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质控考核与评估。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2.为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定期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反馈,监测年度结束后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4.对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并及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网络实验室。
  1.根据监测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为对应的哨点医院提供培训师资和技术指导。
  3.负责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标本的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将标本接收、检测等信息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数据库”,并及时报告、反馈检测结果。
  4. 按要求妥善保存标本和毒株。按照相应的时限和要求将流感毒株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并提供毒株送检、保存管理等信息。
  5.定期与对应的哨点医院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测工作中的问题。
  6.督促哨点医院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协助哨点医院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进行调查和追踪。
  (六)哨点医院。
  1.指定专人负责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
  2.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和入院病人数的登记报告、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工作。
  3.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培训材料,组织、开展对本院参与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4.根据调查表收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数据库”。
  5.定期与对应的网络实验室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资金管理、督导与考核评估
  (一)资金管理。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开展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筛查、登记报告、标本采集、检测、毒株寄送、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要保证监测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二)督导。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监测操作规程、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现场评估,对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灵敏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考核,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并将督导报告反馈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本辖区的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敦促整改,督导报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考核和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对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进行考核,指导辖区内网络实验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冯录召
  电话/传真:010-58900506
  Email:sari@chinacdc.cn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3.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4.流感监测周历表
     5.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单位名单



附表1

医院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登记一览表

登记科室:□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登记日期: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1
发病日期2
入院日期
住院号
采样日期
标本类型3
标本编号4
收样日期
病毒核酸检测5
病毒分离鉴定结果6
复核鉴定结果6

型别
亚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 年龄分年和月:≥1岁患者填写实足年龄,1岁以下婴儿填写月龄。2.住院期间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填写呼吸道症状出现的日期。

3. 标本类型:A:咽拭子 B:鼻咽拭子 C:气管吸取物。 4. 标本编号:标本采集省份国标码(2位)+年份(2位)+病例当年顺序号(4位)。

5. 病毒型别为:A、B、阴性和未检测;如A型阳性,填写病毒亚型: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A(不能区分亚型)。

6. 分离鉴定和复核鉴定结果填写阳性、阴性或未分离。如阳性,填写病毒型别(A、B)和亚型/系,包括甲型H1N1、季节性A(H1)、A(H3)、A(H5),B(Victoria)、B(Yamagata)。

填表人(填表日期):1. 2. 3. 4.




附表2

医院入院病人数统计表

登记科室1:□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2.重症监护室:□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3.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其他(请详述)

周次2
入院日期
各年龄组(岁)入院病人数
合计

0~
5~
15~
25~
60~



























































注:1. 请用“√”标记监测科室;如为“其他”,请详细填写监测科室名称。 2.按照流感监测周历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3

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调查表

一、调查表管理信息

1. 调查表编号□□□□□□□□ (同附表1中标本编号) 2.住院号□□□□□□□□□□

3.填报单位

4.病例调查科室:

□4.1病房:□呼吸内科 □儿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2重症监护室(ICU):□呼吸内科 □儿内科□感染性疾病科 □急诊科

□4.3 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 □感染性疾病科 □4.4其他(请详述)

二、病案信息采集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7.现住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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