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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批准6种复合维生素、矿物质扩大使用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1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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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批准6种复合维生素、矿物质扩大使用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6种复合维生素、矿物质扩大使用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3月18日)


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准由北京中预营养保健食品厂申请的“中预复合营养素”等6种复合维生素中所用维生素、矿物质扩大使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并增加叶酸。
附件:食品营养强化剂增补及扩大使用范围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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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品 种 | 使用范围 | 每公斤使用量 | 备 注
-----|-----|-------|------------|--------
氨基酸及含|牛磺酸 |乳饮料、饮液 |0.1-0.5g |
氮化合物 | | | |
-----|-----|-------|------------|--------
维生素类 |维生素A |婴幼儿食品、 |3000-9000μg |
| |乳制品 | |
| |乳及乳饮料 |600-1000μg |
|-----|-------|------------|--------
|维生素D |乳及乳饮料 |10-40μg |
| |婴幼儿食品 |50-100μg |
|-----|-------|------------|--------
|盐酸硫胺类|乳及乳饮料、 |3-5mg |
|硝酸硫胺类|饮液 | |
|-----|-------|------------|--------
|维生素C |高铁谷类及其 |800-1000mg |每天限食50g
| |制品 | |这类食品
| |婴幼儿食品 |300-500mg |
|-----|-------|------------|--------
|烟酸 |婴幼儿食品 |30-45mg |
| |乳饮料 |10mg |
|-----|-------|------------|--------
|叶酸 |婴幼儿配方食 |380-700μg |
| |品 | |
| |孕妇、乳母专 |2000-4000μg |
| |用食品 | |
-----|-----|-------|------------|--------
矿物质类 |乳酸亚铁 |高铁谷类及其 |960mg |每天限食50g
| |制品 | |这类食品
|-----|-------|------------|--------
|生物碳酸钙|饮液及乳饮料 |1-2g |
|-----|-------|------------|--------
|乳酸锌 |饮液及乳饮料 |22.5-44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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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8日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广电部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企业的多种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编报。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多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其他电影企业(如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与国家间友谊联系,并进一步发展中捷两国的经济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应通过交换工业生产方面之资料及经验之方式,促进两国在科学及技术方面合作之发展。

  第二条 为探取必要之步骤以实现第一条内所述之合作,并为准备向两国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起见,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成立一中捷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两国政府各指派委员三人(共六人)组成之,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及布拉格举行。

  第三条 两国政府均有权派遣其任命之三名委员中之一人驻于对方首都(北京或布拉格),以便在有关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之事务方面保持固定与直接之联系。

  第四条 本协定有效期限自签字日起共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并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即自动延期五年。
  本协定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签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以中、捷、俄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陈  郁               尤利斯·摩勒
       (签 字)                (签 字)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
约瑟夫·赛迪维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收到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一九六二年六月十四日照会。我现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谨确认:由于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业已期满,经我们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延长上述协定的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愿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自动延期五年,以后依此类推。
  上述事项,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成为双方政府间的协议。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姬 鹏 飞
                       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九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姬鹏飞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了你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九日的照会,在该照会中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确认,由于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业已期满,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将上述协定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如在有效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愿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以后依此类推。
  我现受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委托,确认同意你的照会,你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副部长同志,请你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约·赛迪维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