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5月)

时间:2024-06-16 10:1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5月)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聂力(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1999年5月26日第二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结合兵团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务预算。

第二章 帐户设置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兵团财务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协商确定的同一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三个专用帐户,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二个专用帐户。
第五条 兵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受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接受国债及定期存款到期本息以及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和转定期存款资金。
(四)根据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接受中央财政预算及兵团本级预算补贴收入。
(六)接受临时借款及借款利息收入。
(七)归还临时借款及借款利息支出。
第六条 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两个帐户;
(一)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兵直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暂存本帐户利息收入;
4、暂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
5、暂存滞纳金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7、按月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款。
(二)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师(局)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本帐户利息收入;
3、暂存“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同级财务部门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7、按月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月向各师(局)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3、暂存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4、暂存本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5、向“收入户”划转本帐户暂存利息收入;
6、支付兵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7、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暂存本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3、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本帐户暂存利息收入;
4、支付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章 基金征集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集的基础工作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缴费基数、缴费额、缴费比例按兵团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兵团财务局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征收。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企业开户银行进行协商,由企业开户银行进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定期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托收赁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发放工资或兑现款3日后将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单位从工资册或兑现册中直接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派专人定期(按月或季)到企业进行查对、核实、催收。
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各师(局)及兵直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其所属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催收,欠缴单位仍不能按时缴纳,并且欠缴单位在兵团财务局有经费拨款的,可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欠缴单位及欠缴数额汇总报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务局审核,上报兵团领导批准后,由兵团财务局代为扣缴。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基金缴拨
第十条 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3日前足额上缴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划入兵团财
务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5日前向兵团财务部门提出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当季用款计划,兵团财务部门应于每季15日前审核批准后,于每月15日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二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兵团财务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基本养老金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足额拨付到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发放单位,条件具备的师(局)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兵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除根据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 人员及其经费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根据兵团编委下达的编制和兵团核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列入兵团财务预算予以核拨。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只能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间接投资或挪作他用。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国家债券和转定期存款具体数额的安排,由兵团财务部门负责购买、保管国家债券和转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定期存款到期后,兵团财务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将国库券、定期存款本息划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章 基金预、决算
第十九条 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兵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师(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由各师(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师(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上报时间及时上报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复核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决算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经师(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年12月30日以前,向兵团财务部门报送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
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兵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经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征集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兵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
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兵团财务部门要按月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或违纪行为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会议核算程序略)



1999年7月13日
关于围绕人民群众新期待
提高控申检察法律监督能力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七大对检察工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久前相继召开的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对检察机关围绕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诉求、新期待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出了具体部署。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公正”成为了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控申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倾听人民群众新诉求、新期待的重要窗口,在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控申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侦查、批捕、起诉等诸多环节中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冤错案件后,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执法工作中得以纠正。从这一点看,控申部门在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控申检察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新期待、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近年来临邑控申检察工作的几点探索
(一)强化控申检察软硬件建设。一是强化控申检察组织保障。为了切实提高控申检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度,院里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靠上抓具体工作,控申、自侦、刑检、民行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控申科。领导小组提请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涉检信访、举报接待处理办法》,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责任到人、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二是不断加大接访“硬件”设施投入。相继投资12万元,高标准整修了接待室、接访室和公开听证室,购置了电子触摸屏、液晶电脑,设置了公开接访电子显示屏,安装了电脑自动受理系统,开通了举报网站。三是健全信访联系机制。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与公安、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建立了横向联系机制,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聘请了26名联络员,不断加深信访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坚持每周检察长接访和预约接访,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集中整治专项活动期间,检察长全天候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 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均给予热情耐心的解释答复,并落实到责任人限期办理,取得了较好效果。如2006年5月26日,德平镇西关村22名群众不服法院对村支书儿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结果,打着横幅到检察院集体上访。检察长明确表示,查清问题,限时反馈,使上访人当场打消了越级上访的念头。后经检委会研究讨论,认为法院一审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判决后,这起集体群访案件再没有出现反复。
(二)强化全国文明接待室创建工作。一是坚持“八不承诺”。在不断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要求办案人员用情办每一起案子,真诚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真正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人要息诉、事要解决”。为此,我们郑重作出“八不”承诺:即热情接待不冷落,便利群众不怕难,一视同仁不歧视,有访必接不推委,热情服务不厌烦,严格纪律不泄密,公正司法不徇私,践行承诺不护短。二是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畅通控告申诉渠道。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凡在临邑辖区内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三是建立接访工作“征求意见卡”,真诚接受群众监督。来访者可对接访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言行是否文明、提供咨询是否明确、回答问题是否细致、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一一填写在卡内相应的栏目内,并可对接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来访者感觉当场有所不便,可带回去填写,然后用我们事先贴好邮票的信封直接寄给检察长。自1997年以来,临邑县院已两度蝉联“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强化创新涉检信访机制。实践中,我们依靠不断创新机制,走出了一条息诉罢访的新路子。一是尝试推行了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制度。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当事人停访停诉,检察机关承诺尽快调查处理。去年9月份,省院转来高检院关于王敬满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函件。我们首先接触上访人,与其签定《停访息诉协议书》,然后马上责成专人处理此案。经调查,王敬满与当村干部的亲兄弟常年不和,进而发生殴斗,均致对方轻伤。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有损伤为由没有立案。检察长与法院取得联系,由王敬满提起自诉,法院同意受理,王敬满愉快地接受了处理结果。二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2000年,四川籍打工妹屈晓华在临邑打工期间与厂方发生纠纷,温州藉老板拒不支付2000元打工钱。由于屈晓华不懂法,错过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最后到检察院申诉。鉴于生效判决并没有不当之处,老板已到上海发展,我们就通过温州商会临邑分会会长作工作,屈晓华终于领到了拖欠5年之久的血汗钱。三是举行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处理申诉案件。如农村妇女李庆玲1999年9月因阑尾炎术后肠粘连,将医院诉诸法院,但无钱作医疗事故鉴定,极不情愿地接受了法院的调解,花费了6000多元的医药费只得到1500元的赔偿。因为手术造成的后遗症需继续治疗,医药费用不断增加,她不断向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申诉。我们在受理案件后,认为已经时过境迁,事实确实无法认定,就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专业人联合召开听证会,李庆玲对听证结果表示信服,决定罢访息诉。四是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彻底解决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的发生。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时息时诉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因家庭困难,有的受其它案件的影响,有的是受他人的唆使。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工作中不是一息了之,而是坚持回访考察。如我们对李庆玲回访考察时,与县卫生局领导的多次协商,共同捐资5000元帮助她度过难关,该村村民十余人鸣放鞭炮,送来“扶弱济贫,恩情似海,人民公仆,永暖民心”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五是试行律师参与接访,协助罢访息诉工作。通过检察长出面争取、协调,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会签了《律师参与控申检察接访制度》,由县司法局指定二名律师参与检察机关的接访,为上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一方面律师可以为上访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二、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控申办案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就是办理案件,因此,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职责。控申办案工作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的主要渠道。控申部门应以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以办案促执法,以执法促公平。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履行监督职责,防止错捕、错诉现象的发生;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二)抓办案工作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从多年的实践工作看,申诉赔偿案件比较复杂,工作难度很大。多数案件经过几次复查,许多证据已时过境迁,事实难查,证据难取。有的案件在处理上涉及很多部门,处理难度大;有的案件虽然已做出纠正处理的决定,但善后工作很难落实。控申案件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办案中要有一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精神,不管怎么复杂,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涉及到多少涉案款项金额,都要依法公正处理。依法公正就要落实在证据上,有些案件虽经分析推理,原办案并没有错误,但落实到证据上时却又难以认定。对待这类案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该纠正就要纠正。要树立较强的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多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工作开展。要研究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在办案工作如何增加透明度上下功夫。可以运用听证会、公开程序等方式,让申诉人和申诉人周围的群众了解我们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合理的,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只有这样,办案工作才能提高质量,办案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控申管辖的案件,应做到件件受理,案案复查,按照办案时限正常办理。但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应该有所侧重。如检察长接待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申诉人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的老户案件;重要刑事赔偿案件等。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案件,一定要办好。目前,人们对检察长接待日寄予很大希望,如果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长接待日就要失去作用,人们对检察机关就会缺乏信任。因此,应该重视这类案件的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交办案件和老户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应采取一定措施,抓紧办理,力争彻底息诉。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办理案件重点是检察机关已做出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凡属受理范围的,都应受理,并应依法迅速办结。
要依照法律规定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初查工作。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初查是控申举报部门的一项办案任务。控申举报部门应积极地开展初查工作。初查必须按照初查范围进行,不应扩大初查范围,应注意初查方法,加大初查力度,对于检察长批准的初查线索,应认真进行分析,选准初查方向,制定详细得初查方案,提高初查成案率,保证初查效果。
关于案件管辖问题。一是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这类案件,高检院已经明确划归控申部门管辖,应切实担负起来,研究这类案件复查的方法和程序,需要抗诉的,应与法院搞好衔接。二是是不服不立案案件的复查工作。办理不服不立案案件应按照高检院的分工,一律转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这是高检院的一项新规定,应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应的办法,使这类申诉案件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在控申检察工作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解决涉检信访息诉工作这一现实问题的需要。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窗口,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尤为重要。
(一)落实宽严相济要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从源头上预防缠访、越级访的发生。在司法工作中,宽严相济并不是法外施恩,公正是第一位的。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除了严格执行法律之外,在执法方式方面要更加透明、更加公开,公开和透明是彰显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式。分析重复访、越级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执法不严,宽严相济体现不充分,信访人认为司法机关对该追究责任的不了了之,不该认定犯罪的认定了,办案程序当中有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或者是该解释说理的一推了之,使信访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认可。这些问题,信访人在基层办案单位得不到解决或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通过缠访、越级访解决问题。有些上访案件,从案件本身的处理来看,并没有什么错误,只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程序或者处理结果不理解,导致不停地上访。因此,在息诉息访工作中首先要以公正执法为前提。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当事人对办案程序以及案件处理的了解和理解,从而在源头上预防缠访、越级访的发生。
(二)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建立和完善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公平性。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当中关于被告人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等法律规范日益完善。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法律将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选择。但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息诉息访工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实当中,部分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体现不出刑事诉讼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性,而且产生了很多的后遗症,随之就会带来申诉、上访等问题,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解决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关键在于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制度。一方面完善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国家对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听取被害人意见不仅是针对其中一个诉讼环节,而是在整个诉讼环节当中都要加入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规范。被害人在涉及切身利益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除了要求赔偿之外,还会要求对被告人提出定罪判刑的意见,抗诉意见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济责任,这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如果被害人的意见于法无据,要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同时告知其他相应的救济权利。建立国家对被害人救助的制度,不仅仅是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更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在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一种事后补偿,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生效,并受到被告人支付能力的限制。在此过程当中,如果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得不到国家正常渠道之下的相应救助,可能会加剧其受害感、加重不公平的社会效果。建立被害人求助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现,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保障。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应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尽力促成刑事和解结案。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是在控申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即对犯罪的人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犯罪人以出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具体而言,对于七类案件(涉及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自首、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落,偶然发生的侵财性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因亲友、家庭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属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不是为了制造新的矛盾,更不能激化矛盾,而是为要着眼于解决矛盾,尽可能消除矛盾。在控申检察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注重通过和解、调解、赔偿等方式,促使犯罪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地消除一些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王健 刘宗胜 刘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