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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时间:2024-07-12 18:5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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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双方一致认为为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日益广泛地推广各自语言和文化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继续每年派出六名汉语教师赴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波罗尼亚大学、那波里东方大学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继续每年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分别到下列大学任教: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语学院、上海外语学院。并研究向其他大学增派教师的可能性,有关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这些教师将根据邀请国家的规定和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每周课时不超过十八小时。
  双方将与有关部门磋商以保证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之日前获得入境签证。为此,意方将为中国教师如期获得工作许可证采取切实措施。
  (三)双方每年互换二四0个人月奖学金,提供给有意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大学生和进修生。中方每年还向意方提供二十个免学费奖学金生。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奖学金生的名单、他们所选择的学校及到达日期。
  有关一年期奖学金或长期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由派出国当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即新学年开始前,送到接受国大使馆,而夏季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
  (四)双方根据实际财政能力每年可向对方提出奖学金数额和分配制度的修改意见。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继续鼓励两国教育交流方面的负责人的定期接触。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三至五名教育领域的高级官员或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互访,以研究各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方面。
  双方支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协会与意大利劳动者职业培训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促进双方在文化、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图书、教材以及音像材料和其他教学资料,特别是语言教学方面的材料。
  (九)意方将为中国学校教意大利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在意大利语教学专业学校里保留三个名额,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费及生活费由意方提供。
  中方通过国家教委为在意大利教中文的教师在一所汉语教学专门学校保留三个进修名额,时间为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由中方提供。
  (十)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之间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发展,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在大学间的合作方面,意大利大学校长会议主席和中国各大学的校长将努力推动共同关心领域的活动。
  (十一)双方将互换学位评定方面的信息。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与意大利高等院校的代表的往来和互访,其中特别是以下单位的代表:林琴科学院、中东和远东学院、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东方研究所、意中协会、焦尔焦·契尼基金会、威尼斯的奎里尼·斯坦帕里亚基金会和都灵的乔瓦尼·阿涅利基金会。
  双方支持由意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的共同关心领域的教育和文化活动。
  (十三)为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关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六名大学教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四天的互访,举行报告会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还将互换一个由二至三名大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十四)双方注意到那波里东方学院亚洲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为种族语言学和萨满教研究领域的合作计划进行交往。
  此外,双方还注意到两国高等院校进行下列活动:
  ——意大利中东和远东学院与云南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为少数民族纳西族人种志和考古研究签订的协定。
  ——玛切腊塔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编著意汉法律词典。
  ——意大利驻华使馆文化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合作编著已译成中文的意大利文学作品的图书目录。

 二、科技合作
  (十五)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两国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定的交流计划实施良好。

 三、艺术与文化
  A、音乐、戏剧与舞蹈
  (十六)意方将继续鼓励那些有声望的意大利歌唱家和乐队来中国演出。中方对歌剧有特别的兴趣,希望意大利著名歌剧演唱家在中国巡回演出,并希望邀请一名意大利歌剧大师来中国举办声乐学习班。
  意方注意到中方愿望,将促进上述倡议付诸实施。
  (十七)双方将促进戏剧和音乐领域里文献和经验的交流。
  双方特别鼓励意大利“西尔维奥·达米科”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有关院校、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意大利有关院校的联系。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团体的互访演出。
  B、展览
  (十九)中方希望接待一个十六、十七世纪意大利绘画大师作品的小型展览。意方接待一个中国国画展。
  双方在本协定书有效期间为实现上述展览将努力与有关方面磋商。
  此外,双方鼓励艺术展览、照片展和书展的交流。交流的主题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定。
  (二十)双方注意到意大利报刊期刊联合会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一个意大利科学和文化期刊展。
  另外,双方还注意到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于一九九二年在意大利举办一个同类性质的展览。
  C、电影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组织电影展和/或回顾展、放映文化和新闻纪录片和派遣专业代表团来促进电影界的交流。
  D、图书馆
  (二十二)双方将促进两国国立图书馆之间的书籍、期刊和出版物的交流。意大利方面将由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国际交流处来协助这一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名国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在遵守各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促进国立图书馆中保存的书籍资料的复制品和缩微胶卷的交流。
  另外,双方还将促进意大利图书保护研究所、各意大利国立图书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合作。
  (二十三)意方愿意据根外交途径转交的书单,通过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的大学、北京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
  E、档案
  (二十四)注意到两国档案部门在这一领域里已有的合作,在遵守各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通过科学出版物、缩微胶卷、文献挎贝及管理规范的交流,继续鼓励这方面的合作。
  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协商互派档案管理员和专家(带一名翻译)进行学术考察访问。
  F、文学
  (二十五)为加深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促进中国和意大利作品的翻译工作,促进作品的出版社和各翻译家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最新出版作品的信息交流。
  意方谨通报: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有兴趣加强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意方谨通报: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有权向把意大利书籍译成外文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之间的交往。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意大利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G、文物保护
  (二十六)双方鼓励考古学方面的研究与考察和文物修复领域的合作。这项合作意大利方面由中东和远东学院执行,中国方面由国家文物局执行。
  特别是可就专题性项目的研究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将促进一项对在中国从事文物保存、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属奖学金规定的范围内,参看第三条。
  意方通知中东和远东学院表示愿意给上述奖学金生提供学习上的方便。
  此外,双方鼓励博物馆学方面的合作。
  (二十八)双方就制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物进行合作。

 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十九)双方支持契尼基金会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三十)双方支持意中协会、意中友协等对华友好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对外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它们另行商定。

 五、新闻与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三十一)双方努力促进有关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便了解对方的现状。
  根据有关协定,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名新闻和出版界人士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天的互访。
  在意大利方面,上述访问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组织安排。
  (三十三)双方鼓励意大利广播电视台与北京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资料与节目方面的交流。

 六、青年交流
  (三十四)双方将促进两国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接触,目的在于加强对双方社会文化现状的相互了解和探讨两国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青年交流的可能性。

 七、体育
  (三十五)双方通过资料和经验的交流、两国体育团队的访问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促进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计划由两国奥委会另行商定。

 八、总则
  (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
  (四十)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的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四十一)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会晤以了解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底。
  (四十三)双方同意下一次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三年内在罗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克拉乌迪奥·维塔罗内
     (签字)             (签字)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六政办〔200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市直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市信息办组织网上测评;市政府纠风办民主评议;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2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20%、网上测评4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二)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三)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实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试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 政权力。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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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