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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时间:2024-07-22 21:0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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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五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道路结冰、大风、寒潮、沙尘暴、雪灾、低温、高温等十一类。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为蓝色代表一般、黄色代表较重、橙色代表严重、红色代表特别严重,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及时播发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省气象台与各省辖市气象台、省辖市气象台与县气象站之间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和气象声讯电话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含更新和解除)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

  在播发气象预警信号时,应当严格遵守与气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使用本办法附件中统一的预警信号名称和图标。未经气象台站的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防止由于气象信息传播的失真给社会公众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气象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措施。

  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三、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五、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他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其他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他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其他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他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其他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其他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农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他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蓝色、黄色表示。

  (一)低温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10℃以下。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防寒;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注意做好防冻工作。

  (二)低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15℃以下。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一、高温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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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6〕1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煤、水、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并积极支持部队“菜蓝子”工程建设。
第七条 要将“科技拥军”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科技拥军”计划和措施,设立“科技拥军”专项资金。市双拥办要积极协调科技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开展为部队培训人才、科技信息咨询和支援部队科技练兵、科技兴训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径我市的部队,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负责城区主要街道、交通要道的规划定点设立永久性双拥标语牌。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县、市、区)
政府负责对口安置。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属其他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应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优先介绍职业、优先推荐选聘社区专干和优先安排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种种原因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所在单位应予准假,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制定操作规程和办法,落实房源及有关优惠政策。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第十七条 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应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和入托,本着就近方便原
则给予照顾。驻鹰部队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可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内免费跨地段入学;革命烈士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和考入本市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其他对象在义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减免学杂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及特一等残疾军人子女初中升高中,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第十九条 六级(含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实报实销。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享受医疗减免、医疗补助、大病救助保障。
第二十条 汽车站、火车站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室(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内公交车。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及公路、桥梁收费处,对军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和通行,并设立“军车免费”标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热情接收、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对残疾军人应予重点照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故拖延和拒绝接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抚恤优待政策,要建立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抚恤优待经费,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标准、专户管理运行机制,优待面应达到100%。优待标准要达到规定标准,同时,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定期走访慰问驻军,介绍地方有关情况,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军地之间出现的纠纷,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化解矛盾,增进友谊,增强团结。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对孤老烈属、残疾军人和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做到服务组织网络化,服务活动制度化,服务内容系列化。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
或被评为优秀士兵喜报时,要采取一定形式向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走访抚慰其家属,协助部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搞好光荣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收养人员居住条件。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印发《鹰潭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我市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公民正当迁徒的原则。
  第三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定西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
  第五条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是全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各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户籍申报及条件


  第七条 凡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住所(含租赁)的市内农民和市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有合法住所的市内农民和市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证明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市内农民和市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单位证明其生活来源的证明,在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八条 市内农民和市外人员租房申请入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居住证),在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落户。持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 已经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市内农民,在拥有原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权属的情况下,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婴儿报户。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子女报户,收养人持户口簿、《收养证》和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复员、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有接收单位的持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无接收单位的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本地生源的农村学生,入学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毕业后未能就业,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退、转学落户。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居)委会证明或接纳学校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人才落户。本人持聘用单位证明、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聘用合同制人员落户。本人持申请、聘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口袋户口人员(已从原住地迁出,因某种原因未到迁入地户口)落户。符合准入条件的,持本人申请、迁移证、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收容教养通知书、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对城镇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其他条件
  (一)须随迁家属、父母、子女的应同时出具随迁人员的户籍关系证明;
  (二)凡跨省、市、县区迁转户口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准迁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凡是申报城镇常住户口的市内农民和市外人员,持有关部门、单位和自然人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合法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与身份证、户口薄,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统一报县区户政部门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 招聘人才落户的,须持有关文件证明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持县区级户政部门的通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迁出地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四条 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直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和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稳定职业:指被定西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聘用的人员,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或自己经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稳定生活来源:指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金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继承遗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能够自食其力生活的人。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指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廉租房,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住所。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现阶段: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宅基地,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