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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3 11:4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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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2004]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2001〕92号

颁布《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湛江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本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与办理本级预算收支业务有关的国库、地方金融机构,必须依照本暂行办法接受财政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监督坚持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相结合。监督采取审查、稽查、检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及其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计提、使用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本级各单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七)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九)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处罚项目或者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处罚的范围、标准;
  (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收入退库或更正;
  (四)违反规定提取、使用代扣、代收手续费;
  (五)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者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外的过渡性帐户;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税及财政虚收等行为;
  (七)不按照预算和财政制度规定,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改变支出用途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多头开户、帐外设帐,侵占、截留国家、单位收入、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组成检查组,并应于实施检查3天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通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工作记录(或摘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或委托)检查的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拒绝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违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有违法收入的,责令其退还或收缴。有财政拨款的,应暂停拨付或者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款项,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对被监督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监督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 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9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469760.files/n15469726.wps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