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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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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详见附件)已经不适应需要。经审查,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电动钢栅栏围墙门》等173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废止。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存查,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目录

一、建筑专业(38项62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7SJ003(一) 试用图 电动钢栅栏围墙门 1987
2 88SJ005(一)~(六) 试用图 筋混凝土盖板涵洞 1989
3 88SJ005(七)~(九)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洞 1989
4 88SJ006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洞 1989
5 89SJ009(一) 试用图 电动推拉铝合金围墙大门(直线电机启闭) 1989
6 89SJ009(二) 试用图 电动推拉铝合金围墙大门(旋转电机启闭) 1989
7 89SJ010 试用图 电动推拉钢格栅围墙大门 1989
8 93SJ012(一) 试用图 庭园与绿化 1993
9 96SJ013 试用图 电动伸缩围墙大门 1996
10 99SJ107 试用图 住宅内隔墙建筑构造-轻质条板(一) 2000
11 J136 标准图 砖墙节点建筑构造 1981
12 98SJ140 试用图 轻钢龙骨内(隔)墙 1998
13 97SJ230(一) 试用图 嵌装式石膏板吊顶 1997
14 98SJ230(二) 试用图 轻钢龙骨吊顶、铝合金龙骨吊顶及金属吊顶 1998
15 96SJ301 试用图 地下建筑防水构造 1996
16 J330 标准图 一般楼、地面建筑构造 1980
17 95J331 标准图 地沟及盖板 1995
18 89J431 标准图 屋面检修钢梯 1989
19 87J432 标准图 作业台钢梯及栏杆 1987
20 89J433 标准图 吊车钢梯 1989
21 88SJ434(一) 试用图 钢筋混凝土螺旋梯 1988
22 88SJ434(二) 试用图 钢螺旋梯 1988
23 96J435 标准图 钢梯 1996
24 90SJ501 试用图 PVC塑料隔断 1990
25 90SJ502 试用图 PVC塑料浴厕隔断 1990
26 92SJ504 试用图 混合隔断 1992
27 J530 标准图 厕浴建筑设备 1976
28 92SJ602 试用图 PVC折叠门和推拉门 1992
29 00ZJ608 专用图 CM模压门 2000
30 CJ638 重复使用图 变压器空腹钢门(附下部进风铁栅窗) 1975
31 J642 标准图 平开木门 1975
32 J645 标准图 推拉钢木门 1979
33 J646(一)、(二) 标准图 推拉钢大门 1979
34 J652 标准图 变压器室钢门窗 1981
35 92J701(一)~(三) 标准图 实腹钢门窗(25系列)、(32系列)、(40系列) 1992
36 93SJ705 试用图 防腐型中悬窗手摇开窗机 1993
37 94SJ709 试用图 带形立转钢侧窗 1994
38 J733 标准图 钢百页窗 1977
39 CJ738(一)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40毫米实腹窗料) 1978
40 CJ738(二)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32毫米实腹窗料) 1986
41 CJ738(三) 重复使用图 立转钢侧窗(25毫米实腹窗料) 1985
42 CJ740(一) 重复使用图 活动百页塑料窗 1981
43 CJ740(二) 重复使用图 活动百页塑料窗构配件 1981
44 CJ836 重复使用图 天窗挡风板及挡雨片 1975
45 92SJ902(一)~(五) 试用图 医院建筑配件及环境设备 1992
46 92SJ902(六)~(八) 试用图 医院建筑配件及环境设备 1993

二、结构专业(15项28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96G101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1996
2 00G101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 2000
3 96G322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过梁 1993
4 90SG327(一)~(二)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隔振台座 1990
5 90SG328(一)~(二)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隔振台座 1990
6 97G329-1 标准图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1997
7 98G363 标准图 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节点详图 1998
8 88SG365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筋混凝土减振台座 1988
9 89SG366(一) 试用图 4-72-11,B4-72-11型离心通风机钢架减振台座 1989
10 90SG367 试用图 活塞式空调冷水机组钢筋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0
11 90SG368 试用图 IS型离心泵钢筋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0
12 95SG371 试用图 多级离心泵混凝土隔振台座 1995
13 92G410-2 标准图 1.5m×6.0m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钢筋混凝土嵌板、檐口板) 1992
14 G414(一)~(五)、增补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工字形屋面梁 1975
15 95G439-1~2 标准图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预应力筋为冷拔地碳钢丝) 1995
16 G514(一)~(五) 标准图 12米实腹式吊车梁 1978

三、给水排水专业(26项83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S151(一) 标准图 方形给水箱 1982
2 S151(二) 标准图 圆形给水箱 1982
3 92SS177 试用图 装配式给水箱选用安装图 1992
4 93S178 标准图 冲压钢板给水箱安装、选用图 1993
5 92S213(一)~(五) 标准图 砖砌化粪池 1992
6 92S214(一)~(五)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1992
7 S231 标准图 圆形排水检查井 1977
8 S232 标准图 矩形排水检查井 1977
9 S233 标准图 扇形排水检查井 1977
10 S234 标准图 跌水井 1977
11 CS236 重复使用图 耐腐蚀检查井及耐腐蚀管道接口 1978
12 S311 标准图 钢制管道零件 1975
13 S312 标准图 防水套管 1975
14 90S319 标准图 水池通气管、吸水喇叭管及支架 1990
15 CS345(一)~(六) 重复使用图 给水承插铸铁管道支墩(Dg400~1200) 1980
16 S346 标准图 投药、消毒设备 1980
17 90S436(一) 标准图 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逆流式) 1990
18 91S436(二) 标准图 玻璃钢冷却塔选用安装图(横流式) 1991
19 95SS601-1
原95SS437(1)改号 试用图 100~2000m²钢筋混凝土自然通风冷却塔选用安装图 1996
20 95S603-1~5
原95S717~721改号 标准图 机械搅拌澄清池 1996
21 S771(一)~(八) 标准图 水力循环澄清池 1975
22 S775(一)~(九) 标准图 重力式无阀滤池 1980
23 85SS777(一)~(十一) 试用图 穿孔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池 1985
24 85S779(一)~(三) 标准图 快滤池 1985
25 85SS780(一)~(三) 试用图 地下水除铁滤池 1985
26 88S810 标准图 小型钢筋混凝土蓄水池 1988
27 95S845(一)~(五) 标准图 砖支筒不保温水塔 1995
28 90S846(一)~(六) 标准图 砖支筒保温水塔 1990

四、暖通专业(31项45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T303-1 标准图 圆形风管止回阀 1978
2 T303-2 标准图 方形风管止回阀 1978
3 T309 标准图 密闭式斜插板阀 1980
4 T310-1 标准图 矩形风管调节阀(手柄式) 1980
5 T310-2 标准图 矩形风管调节阀(拉杆式) 1980
6 T354-1 标准图 塑料手柄式蝶阀 1976
7 T354-2 标准图 塑料拉链式蝶阀 1976
8 T355-1 标准图 塑料圆形插板阀 1976
9 T355-2 标准图 塑料方形插板阀 1976
10 T409 标准图 升降式回转排气罩 1975
11 T410-1 标准图 上吸式回转罩 1977
12 T410-2 标准图 下吸式回转罩 1977
13 T412 标准图 升降式排气罩 1979
14 T413 标准图 手锻炉排气罩 1979
15 86T414 标准图 条缝槽边抽风罩 1986
16 94T415 标准图 塑料条缝槽边排风罩 1994
17 T453 标准图 刃磨机床通风吸尘装置 1982
18 94T459 标准图 吹吸式槽边通风罩(带调节阀) 1994
19 T612 标准图 风管回转器 1975
20 T614 标准图 风管检查孔 1982
21 T615 标准图 温度、风量测量孔 1982
22 T616 标准图 风管支吊架 1983
23 T653 标准图 塑料风管及附件 1976
24 T654-1 标准图 塑料圆伞形风帽 1976
25 T654-2 标准图 塑料锥形风帽 1976
26 T654-3 标准图 塑料筒型风帽 1976
27 T704-7 标准图 喷雾室密闭门及钢板密闭门 1966
28 T704-8 标准图 防水壁灯 1966
29 T704-9 标准图 钢板挡水板 1966
30 T704-10 标准图 玻璃挡水板 1966
31 T704-11 标准图 滤水器、溢水盘 1966
32 T704-12 标准图 喷雾管、Y-1型喷嘴 1966
33 88ST708(一) 试用图 窗式空调器安装图 1988
34 T905(一) 标准图 方形膨胀水箱 1982
35 T905(二) 标准图 圆形膨胀水箱 1982
36 T906(一) 标准图 方形凝结水箱 1982
37 T906(二) 标准图 圆形凝结水箱 1982
38 93T909 标准图 水-水换热器 1993
39 92T912 标准图 汽水混合加热器 1992
40 92T913 标准图 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1992
41 91T915 标准图 螺旋槽管汽—水换热器 1991
42 91T916 标准图 螺旋槽管水—水换热器 1991
43 93T921-1 标准图 汽水换热器 1993
44 N106 标准图 方形伸缩器 1966
45 N108 标准图 疏水器减压阀调压板安装 1966

五、动力专业(45项63册)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8R105(一) 标准图 单级蒸汽喷射喷雾填料式真空除氧装置 1988
2 88R105(二) 标准图 单级蒸汽喷射喷雾填料式真空除氧装置 1988
3 R108(一) 标准图 方形及隔板方形开式水箱 1982
4 R108(二) 标准图 圆形开式水箱 1982
5 91R112 标准图 DSZ型低位水喷射式真空除氧装置 1990
6 97R118 标准图 蒸汽蓄热器 1996
7 95R202 标准图 方形蝶阀设计选用图 1994
8 95R203 标准图 圆形风道阀门 1995
9 92R204 标准图 插板式烟道闸门 1992
10 95R209 标准图 舌板式锁气器 1994
11 92R301 标准图 摆动筛三岔管装置 1992
12 91R302 标准图 封闭式煤斗闸门 1991
13 92R303 标准图 颚式煤斗闸门 1991
14 94R304 标准图 圆盘式出渣机 1994
15 CR306-1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6 CR306-2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7 CR306-3 重复使用图 电动葫芦上煤装置 1976
18 96R307 标准图 吊煤罐设计选用图 1995
19 CR310 重复使用图 卸油装置 1976
20 96R311 标准图 燃油拱顶储罐 1995
21 CR312-1 标准图 粗燃油过滤器 1976
22 CR312-2 重复使用图 中燃油过滤器 1976
23 CR312-3 重复使用图 细燃油过滤器 1976
24 CR314 重复使用图 卧式金属油罐及附件 1976
25 CR315 重复使用图 中间油箱 1976
26 CR316-1 重复使用图 油罐保温 1976
27 CR316-2 重复使用图 油管保温 1976
28 R318-1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1 1983
29 R318-2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2 1983
30 87R320-1 标准图 斜坡式上煤机 1986
31 87R320-2 标准图 斜坡式上煤机 1986
32 88R322 标准图 链条除渣机 1987
33 90R324 标准图 DKT型底开式单斗提升机 1990
34 90R325 标准图 QFT型倾翻式单斗提升机 1990
35 88R326 标准图 锅炉胶带运煤系统组件图 1987
36 90R329 标准图 重型框链除渣机 1990
37 95R330 标准图 管式煤斗闸门 1991
38 92R331 标准图 煤仓卸料器 1992
39 93R332 标准图 通轴式螺旋输送机 1993
40 93R333 标准图 板链式刮板输渣机 1993
41 89R413 标准图 二次蒸发箱 1989
42 90R414 标准图 高温热水氮气加压膨胀罐 1990
43 89R415 标准图 淋水式加热器 1989
44 95R424 标准图 LH冷凝水回收装置 1994
45 CR603-0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总册) 1980
46 CR603-1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一册) 1980
47 CR603-2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二册) 1980
48 CR603-3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三册) 1980
49 CR603-4 重复使用图 废油收集箱(四册) 1980
50 CR604-1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I型 1980
51 CR604-2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2型 1980
52 CR604-3 重复使用图 插入式供气阀CH-3型 1980
53 CR604-4 重复使用图 旋入式供气阀X型 1980
54 CR606 重复使用图 带减压孔板的软管接头 1980
55 CR607 重复使用图 快速软管接头 1980
56 CR608-1 重复使用图 叶轮式水流观察器 1979
57 CR608-2 重复使用图 湍流式水流观察器 1980
58 93R609 标准图 空气油水过滤器 1993
59 91R610-1 标准图 旋风式油水分流器 1990
60 91R610-2 标准图 直通式油水分流器 1990
61 91R614 标准图 配气器及其安装 1990
62 92R615 标准图 SF型水套式压缩空气油水分离器 1992
63 93R618-1 标准图 旋流板式油水分离器 1993

六、电气专业(18项)

序号 标准设计号 标准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年份
1 86D170 标准图 380/220伏架空线路安装 1986
2 86D171 标准图 6-10千伏瓷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86
3 86D172 标准图 6-10千伏铁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86
4 86D173 标准图 6-10千伏山区架空线路安装 1986
5 89D174 标准图 35千伏瓷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90
6 89D175 标准图 35千伏铁横担架空线路安装 1990
7 88D263 标准图 变配电所常用设备构件安装 1988
8 88D264 标准图 电力变压器室布置 1988
9 88D265 标准图 杆上变压器台 1988
10 88D266 标准图 落地式变压器台 1988
11 88D369 标准图 电气设备在轻钢龙骨隔墙及吊顶上的安装 1989
12 89D462 标准图 钢索配线安装 1989
13 87D465 标准图 半硬塑料管及板孔暗布线 1987
14 86D468 标准图 钢管明配线安装 1986
15 86D563 标准图 接地装置安装 1986
16 86SD566 试用图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1986
17 97SD567 试用图 等电位联结安装 1997
18 89D364 标准图 吊车移动电缆安装 1989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宁政发[20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引进海外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学员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

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技、经济、教育、外经贸、外事、侨务、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工作应当遵循“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体现“引才与引智、所学与所用、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服务方式

第六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重点以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为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资格需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 引进高层海外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公派或自费留学,以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且有在国外工人作两年以并在专业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中青年人才;

(二) 在国外金融或机构、大型企业、国际组织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担任重要职务或取得显著业绩,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和技术中介,咨询和评估等科技服务业及其它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需的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掌握国际尖端科技技术,为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所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四) 拥有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可由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推荐安排,也可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可在本市长期定居工作,也可定期聘用、短期服务或兼职服务。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可在本市从事外列服务:
(一) 在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 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 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

(四) 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技术顾问;

(五) 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六) 进入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七) 受聘于本市单位,在海外从事营销、资讯、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每年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由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对海外留学人员短期来本市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

(二) 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提供资助;

(三) 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 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再度出国学习交流提供资助;

(五) 改善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六) 购置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第十二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申请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为其优先提供和配备相应的科研、办公设备和助手,并给予科研经费上的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以自己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以其它方式进行技术合作,依法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海外留学人员拥有具有发展潜质和市场前景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研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投资创办企业,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为,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鼓励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高技术成果,按规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至35%。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市有关规定,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支持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海外留学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收益。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投入和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海外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收益单位3年内可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至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选择本市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技术合作基地。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基地”进行短期工作,可享受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和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提供特别住处和重点服务。在“基地”研发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并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海外留学人员,由受益企业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专利、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引进中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单位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市场为推销本市产品提供服务,由收益单位在售后利润中给予合理报酬,具体比例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

取得外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人,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汇出外汇。

第二十一条 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作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而设立的创业园区,在本市实行“一区多园”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珠江路科技一条街等创办享受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的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进入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创办企业时按规定享受低资金注册,税收上由所在园区财政根据创业扶持的原则予以补贴,其办公用房和公寓住房按规定享受所在园区的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将按照《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宁政发[2000]95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可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人选。对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先作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人才工程”项目和出国研修的推荐人选。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不受户口指标、增人计划、编制计划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旅居国外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业本市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可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留学人员《特聘海外专家证》,或经国家人事部认定后,颁发《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证》。在聘用间,海外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经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身份,其权益视同归侨、侨眷,受国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本市工作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职或重新录(聘)用手续。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定级、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定组、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审查和社会保险。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以越级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或补贴制。报酬与本人的能力水平和贡献挂钩,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引进单位可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收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 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普升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每月另支付相当工资5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支付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三) 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和津贴可与国际接轨,也可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在一年内可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免税购买国产小汽车一辆。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聘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其携带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免征进口税。

第三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随时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凭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出国时已经注销户口的本市籍留学人员,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农转非”。

第三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幼儿园或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或肯有高级职称、出国留学一年以上,且其子女在海外就学三年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子女在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按规定加10分投档。海外留学人员中具备华侨、归侨身份的,经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子女参加中考可按规定加10分投档,参加高考可按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从海外留学人员资金中拨款购置留学人员周围公寓,为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单位对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适当补贴。

海外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和“金陵海外学子公寓区”的住房,并可按规定享受购房优惠。

第三十三条 对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已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随行人的外国籍配偶、子女,可向市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中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向市、县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加注等手续,并可按规定申办往返港澳商务的证件及多次签注。

对已加国的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出国进修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可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可在本市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连续开展了七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作为遏制经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
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仍要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九九二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快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认真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把开展大检查同转换企业经营
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完成财政、税收任务,加强廉政建设,增强广大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紧密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大检查工作,要健全和加强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二、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在大检查期间,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更加广泛地邀请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和监督指导作用。
四、在大检查中,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符合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经法规的改革措施,要予以保护和支持。对违背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经法规的问题,要认真检查,及时纠正。
五、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一九九二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一年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所有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自查,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在前两年连续重点检查中,均未发现
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单位,今年可免于重点检查。
七、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
检察、纪检等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应交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八、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将继续委托地方检查部分中央单位,地方所得分成收入,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九、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
十、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
十一、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十二、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大检查的具体规定。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目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任务十分繁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以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199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