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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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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天津、武汉、重庆、沈阳、哈尔滨、青岛、成都、太原、常州、长春、齐齐哈尔、淄博、唐山、蚌埠、株洲、柳州、宝鸡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经委)
、财政厅(局):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配合18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现就18个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原贷款及利息偿还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归还银行债务。兼并企业在免、停利息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扭转被兼并企业的困难局面,并积极清偿银行贷款。兼并企业要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
,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
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三、对自愿兼并困难企业并要求实行免息、停息政策的企业,由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各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的有关材料。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首先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核查,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被兼并企业的贷款
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上报各专业银行总行商财政部审批。贷款的免息、停息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四、免息、停息的财务处理。对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可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如不足,可计入当期成本;对经批准停息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五、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范围和政策办理免息、停息,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越权审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银行在企业兼并过程中正确执行金融政策。
六、18个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被兼并企业贷款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11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免息、停息的财务处理可比照本通知的第四条规定执行。



1995年5月4日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临沂市范围内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经贸、建设、交通、公路、国土资源和房产、农机、公安、财政、物价、教育、外经贸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工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同时,配合地税部门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业户税务登记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办理检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有效的组织代码证书,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务登记及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劳服企业认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3。计划、经贸、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及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公路部门与地税部门配合,加强对交通工程的税收管理,签定代征税款协议,通过委托代征等方式,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交通等部门与地税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等有效形式,在机动车辆营运年度审验时,做好应缴税款的征收工作。
  (3)交通、公路、农机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4。建设主管部门
  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或开发项目计划、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配合地税部门,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设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临沂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个人)拨付工程款时,必须凭据“山东省临沂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拨付,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3)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税证明和临沂市销售不动产等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部门(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2)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来我市的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人员情况,主要是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就业单位、居留期限等提供给地税部门,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外籍人员有偷逃欠税行为的,地税部门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8.财政、物价部门
  (1)财政、物价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对应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2)对有应纳税收费项目的部门、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由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票据”。
  (3)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和税务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强化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9。教育部门
  (1)各级教育部门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做到真实、全面、及时。(2)对各类校办企业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并将新办校办企业情况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3)按照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督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有偷抗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
  10。外经贸部门
  (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向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经年检或税务审计审查,发现不符合外资条件的,税务机关及时向外经贸部门通报,由外经贸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惩措施
  (一)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临沂市社会综合治税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在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税款流失的;3。有关部门未按《通知》规定,在特定资格审查、产权变更、证件审验、许可证发放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代征单位未按要求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依照代征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时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体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每半年终了后,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人事、监察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为市本级政府全额投资(含国家、省补助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三)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不含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对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和代建单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分别实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代建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等代建目标,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具有同类工程管理业绩,且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最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及招标预算控制金额应通过市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四)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审计局、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八)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九)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十)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定事项或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编制单位,编制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由使用单位按程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财政等相关部门评审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其核定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且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市财政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合同载明的项目投资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额的10%。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且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运作。

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重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投资变动的;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代建费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费及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30%可奖励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准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