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2: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未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成立了属于金融机构性质的证券公司或类似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上述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李鹏总理、

姚依林副总理在一九八八年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关于“重申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不准办银行”“对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公司,人民银行要在报纸上登广告,宣布它无效”的讲话精神,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的金融机构,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要与组建单位脱钩;行政上挂靠当地人民银行,银行对其实行归口领导和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无权批准成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有关批准成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公文一律无效。
三、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已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办理业务。停业期限授权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规定并监督执行。
四、停业的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如确有必要设立,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停业期满一律予以撤销。



1988年7月15日

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30号




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有关单位 (在《中国环境报》《国家环保总局公报》及《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不另行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将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实施该标准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拟新定型的汽车必须符合《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95-2002)标准中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达标车型申报。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不得核准定型。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已定型的新生产汽车必须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排放达标车型申报,申报期限一年。

三、受理汽车噪声达标车型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同时应加强实施该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地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为噪声排放达标车型。

四、凡拟新定型的汽车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噪声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测新定型汽车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测报告备案

五、我局将组织对制造、销售的汽车的噪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由生产厂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从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布。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政发〔2008〕7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经2008年1月14日(2008年第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

(五)帮助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交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向本市传授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八)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贡献突出的;

(九)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贡献突出的;

(十)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十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作用或需要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鄂州各单位负责推荐。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对象是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的,报市人民政府招商、劳动社会保障和人事主管部门,其中:推荐对象是外来投资者的,报市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外来务工者的,报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办公室、招商主管部门、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还应报省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三)审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报告。

(四)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综合评审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授予证书。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鄂州市荣誉市民证书》。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礼遇:

(一)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邀请荣誉市民列席,享受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除凭《鄂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在参观、游览、住房等方面享受与普通市民同等的生活待遇外,在鄂州活动期间,还可凭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发的“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礼遇;

(三)荣誉市民在鄂州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待遇;

(四)荣誉市民每年可接受一次免费的常规健康检查;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普通市民同等待遇;

(五)荣誉市民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由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参观、考察、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荣誉市民在鄂州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授予一次荣誉市民称号。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市外人士,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