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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10:3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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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走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放管理权限
(一)下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计划审批权。凡企业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外汇,吸收外资自借自还,不需市担保,自行落实各项配套条件,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符合国家和市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下(吸收外资项目总投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基
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营性项目,市计委及有关委办不再审批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决策,自担风险。但各企业自行决定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和利用外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需报各主管局(总公司)和市计委备案(技改项目同时
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对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并一律报市计委审批。
(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凡在市属范围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独资经营和补偿贸易等市属项目,符合中央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具备生产条件和自行偿还能力的,区、县、局(总公司)的审批权,从原来的总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下扩大
到五百万美元以下。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扩大到总投资一千万美元以下。
重申凡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与市同等的审批权。
(三)下放进口物资审批权。
1.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凡是用自筹外汇(含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周转外汇和外汇贷款,以下同)进口不属国家和省、市控制的生产用料(原料、辅料、包装用料等),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名单附后,下同)审批,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上述单位批文划拨外汇,海关
凭上述单位批文查检放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属进料加工复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元器件、零部件、成套散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件),由市外贸局培训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凭批文划拨外汇,海关凭
批文和合同验收。
(四)下放物资管理权。从今年开始取消废钢铁回收、上交和分配指令性计划。钢铁生产企业和一部份企业,除保留一部份指导性计划定点供应外,其余可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或自行采购解决。
(五)下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
1.凡是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一千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五百万元以下,建筑总面积均未达一万平方米的初步设计,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抄送市计委、市建委备案。
2.县所属城镇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县按市批准的总体规划,自行决定。
(六)下放市政工程招标权。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市建委参与组织招标,一千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下放给市政管理局审定。
(七)内街道路、排水管网(管径在一米以上的跨区干管,视具体情况另定)的维护管理权和内街、次干道的绿化带管理权下放到区。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区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返还给区,不足部分由市补足,并每年递增9%,一定三年,用于区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
绿化等维修养护和日常经费开支。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简化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利用外资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番禺县莲花山保税加工区一千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由市外经贸委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按以下原则简化审批手续:
1.凡不涉及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以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或者虽然涉及上述问题,但已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不另单独报批,可连同合同一并上报。
2.属区、县、局(总公司)审批的项目,其进口建设物资、设备生产需要的原材料,不涉及许可证管理,属连同项目合同一道上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的物资清单范围的,经市外经贸委盖章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海关凭经批准的合同和进口物资清单验收。建设过程中需修改
或增加的部分,须报市外经贸委审核。
3.在审批合同的同时,根据承办单位的申请(须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并审核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即两类企业),今后每年由市外经贸委核定一次。
(二)简化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手续。总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市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除了重点项目由市指定市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行负责组织。
(三)简化出国人员考察与外国人入境手续。
1.凡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不受市出国人员和外汇指标限制,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外经贸委。
2.经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人员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培训、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直接报市政府审批,抄送市外经贸委备案。
3.凡属国内企业的人员,用企业自有外汇出国或赴港澳考察、采购、推销等商务活动,可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4.由于商务需要,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可由区、县、局(总公司)审定,直接到市外经贸委盖章办理。
(四)简化用汇审批手续。取消原市集中开立的贸易外汇帐户,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建立和健全外汇帐户,并凭使用证明直接到广州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外汇。
(五)简化机电产品进口和进口技改设备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由市计委负责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就地办理审批手续,事后定期送市计委核查。
(六)简化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规划报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由目前的联合审批向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的办法过渡,逐步使大多数报建案能在“一个屋檐”下办成。还要在二、三年内逐步过渡到由设计单位办理报建。市规划局对报建案必须在两个月内批复。
(七)提高办事效率。对基层的来文、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在十五天内给予回复。市各部门承办基层要求解决的事项时,应向他们交待清楚办理的程序、手续和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提供方便。即使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事,也应主动帮助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办
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管理
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中,要加快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以逐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
(一)抓好规划工作。市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横向经济联合。以指导全市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产业政策,及时为基层提供信息,通报鼓励与限制发展的行业、产品或项目,以引导投资方向。
(三)加强投资总额的控制。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市计委要进行综合平衡,并分别采取不同办法管理。同时要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贷款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四)建立严格的、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点项目要先评估、后决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禁各部门、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建设配套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新上项目,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追加投资。
(五)做好备案工作。凡是要求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都应该按照规定上送备案,以加强检查监督。
(六)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防止出现乱摊成本,谎报实亏虚盈的现象。
四、附 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三)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按此规定精神具体制定。

授权审批进口物资的单位名单
一、区、县
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
黄埔区、芳村区、花 县、从化县、增城县、番禺县
二、工业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市机电工业局 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局 广州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二轻工业局 广州市电子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化学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包装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橡胶工业总公司 广州市医药总公司
三、其他部门部分局(总公司)
广州港务局 广州市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局 广州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1988年6月17日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确定。
坏帐准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其他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8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工业点源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公路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公路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适合采用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通部规划的国道主干线及连接线项目。
(二)省辖范围内的交通量较大、经济效果较好的一般国道和省道二级公路以上标准的新建和改造项目。
(三)大中城市(一般为省会城市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进出口的道路和机场公路。
(四)独立大桥(或隧道)及其连接线。
(五)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有效益的国防公路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公路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收取和使用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的交通厅(局)、市政局、公路局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二)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投资公司或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三、还款资金来源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归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
(四)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所建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所在的省政府需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提供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能安排计划。
(五)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并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协助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公路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
银行贷款本息。
(二)公路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
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借款人的资本金不得低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35%;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借款人的,对其贷款总额(包括其承诺由规费收入偿还的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其掌握的各种规费收入中用于建设的资金的五年总额。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六)对公路项目的贷款承诺分为意向性承诺和贷款正式承诺。在项目立项阶段,由评审局初评通过的,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贷款意向性承诺;在项目工可报告及以后阶段,由评审局进行贷款条件评审,经贷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作出贷款正式承诺。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
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执行法人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须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公路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项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三年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视为高信用借款人;对各级政府连续多年积极落实兑现承诺政策的地区,视为高信用地区。对高信用借款人和地区的项目贷款,开发银行可
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具体项目提交开发银行审批。
(二)开发银行对所贷款的公路项目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一个城市或几个城市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少部分经济发达的地级市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一)城市供水项目。
(二)集中供热、供气(天然气、煤气)项目。
(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四)垃圾处理项目。
(五)城市市政干道及立交桥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属公益性项目,借款资金额度一般较大,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
(二)经济实力雄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信誉良好,银行评估的资信等级优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效益和各种收费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四、贷款担保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收费权质押。对有收费收益的项目,办理收费权质押担保,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统借统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的省政府需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提供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承诺并落实安排偿还贷款的有关项目收费资金和有关建设资金。
(七)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城市基础设施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
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
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有收费权并能满足还本付息条件的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35%,其他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5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统一向开发银行申请统借统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关协议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执行法人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对高信用借款人和地区,开发银行可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
(二)开发银行对所贷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综合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多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治理流域和地区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技术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业,治理技术成熟可靠、具的推广价值的示范工程。
(三)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
(二)经济实力雄厚、资立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近三年连续赢利。
(三)企业信誉良好,银行评估的资信等级为优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所推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把关。
(三)对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政策。
(四)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五)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六)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七)落实安排偿还贷款的有关项目收费资金和有关建设资金。
(八)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
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的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
、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7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
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借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贷款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二)全国性及大区域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牧渔业良种基地、小流域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药品及其保健品、远洋渔业等。
(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省计划单列市及大型工矿区服务的重要“菜蓝子”工程。
(四)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法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资信良好,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资本金和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和1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的选择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资信良好。
(四)有稳定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具有统一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五、贷款担保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六、地方政府的责任
农业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七、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农业项目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
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
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八、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和合同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上,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九、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农业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统借统还农业贷款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