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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1:0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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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1997年3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滞区,发挥蓄洪滞洪作用,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重点安全建设规划的大名泛区、永年洼、滏阳河中游洼地、献县泛区、白洋淀、兰沟洼、东淀、贾口洼、文安洼、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和盛庄子洼等具有蓄滞洪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实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蓄滞洪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蓄滞洪区的分洪、滞洪命令分别由国务院防洪抗旱总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权限发布。该命令一经发布,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蓄滞洪区防洪避险安全转移设施不受破坏,并自觉维护蓄滞洪区有效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所辖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调整、变更蓄滞洪区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在蓄滞洪区进行建设,必须执行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在蓄滞洪区开发利用土地,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九条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采取加固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引导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修建避水台、防洪楼(房)、平顶结构形式房屋,或者按规定蓄滞洪水位垫高房基。

第十一条 在蓄滞洪区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必须避开洪水流路。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对水体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工厂和仓库。现有工厂和仓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防洪保安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用于蓄滞洪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先重点蓄滞洪区后一般蓄滞洪区、先深水区后浅水区的原则分配,专项使用。

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补助的资金建设防洪楼(房)、避水台、围村埝和安全撤退道路等防洪安全设施,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洪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前款规定的防洪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洪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发放国家补助资金。对防洪楼(房)发给印有编号的防洪楼(房)铭牌。

第三章 防洪避险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就地避洪为主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设防洪楼(房)、避水台、围村埝和安全撤退道路等防洪安全设施。

前款规定的防洪安全设施和蓄滞洪区内的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指定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加固维修。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蓄滞洪区内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应当用示意图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标明其区域方位和在蓄洪滞洪时的淹没范围、淹没水深,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设计水位。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规定撤离路线和临时安置地点。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应当设置有线通讯和防汛专用的无线通讯两套系统。有线通讯应当纳入当地城乡邮电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防汛专用的无线通讯,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在防汛期间,蓄滞洪区的通讯系统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电力设施,应当充分考虑蓄滞洪区需要,采取加固保险措施,确保蓄滞洪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安全。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车辆和船舶,并进行分类统计造册,统一用于蓄滞洪期间的抢险。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一经批准通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蓄滞洪区内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洪、滞洪警报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根据省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发布。分洪、滞洪警报应当明确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撤退道路、撤离时间和紧急避洪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报警等途径,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有关蓄滞洪区。

第二十二条 分洪、滞洪警报一经发布,蓄滞洪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就地避险和安全转移,并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第四章 运用补偿

第二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调动非蓄滞洪区的物资、贸易、粮食、卫生、医药、农业、交通、铁路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食品、饮用水、燃料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巡回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动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电力、交通、邮电、农业、教育、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帮助灾区群众修复基础设施。修复水毁工程所需的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安排资金、物资时,应当充分考虑蓄滞洪区在防洪抗灾中所做出的牺牲和贡献,给予重点照顾。

第二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保险部门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建立蓄滞洪区保险基金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提取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作为蓄滞洪区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蓄滞洪区的人口增长。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鼓励蓄滞洪区的人口外迁。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蓄滞洪区内安置移民。

受保护地区的城市和铁路、工厂、矿山、油田等单位,招工时应当对蓄滞洪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蓄滞洪区管理的法规、规章,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明、研制科学的防洪避险设施,对防洪和抗洪避险发挥显著作用的;

(三)为防洪避险献计献策,优化洪水调度方案做出贡献,效益显著的;

(四)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调度得当,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 五)发现破坏蓄滞洪区防洪避险和通讯警报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检举报告的;

(六)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或者阻挠执行分洪、滞洪命令和抗御洪水方案通行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

(二)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进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毁损或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

第三十一条 在蓄滞洪区从事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通讯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国家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
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
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托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996年11月19日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在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
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第2条 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3条 对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任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4条 根据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同,按下表的规定分别由铁路局机务处和供电段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安全等级的考试并签发合格证(表略)。
第5条 接触网工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接触网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6条 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遇有雨、雪、雾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7条 在接触网上进行停电或带电作业时,除具备规定的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值班电力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8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均须戴安全帽。
所有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第9条 接触网的巡视工作,要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担任。在巡视中不得攀登支柱并时刻注意避让列车。
第10条 有关吸流变压器及回流线路的各项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章 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11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一、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二、带电作业——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远离作业——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附近的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 作 票
第12条 工作票是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
第13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一、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用于停电作业。
二、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用于带电作业。
三、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米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和较复杂的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检修回流线、开挖和爆破支柱基坑等)。
第14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前1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15条 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16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内容,布置安全措施。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附相应的命令票)交给工区,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少于3个月。
第17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一般带电作业中如包括特殊带电作业须另开工作票。
第18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仍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19条 1个工作领导人或1个作业组,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第20条 对较简单的地面作业可以不开工作票(如支柱培土、清扫基础帽等),由有关负责人向工作领导人布置任务,说明作业的时间、内容、安全措施,并记入值班日志中。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21条 停电和一般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人员担当;特殊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五级的人员担当。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2人分别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第22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23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应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二、作业地点所采取的安全设施正确而完备。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24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

第三章 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第25条 凡在距地面3米以上的处所进行的所有作业,均称为接触网高空作业。
第26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一、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
二、停电作业时,每1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2个跨距,在同1组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4条股道。在相邻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
三、当停电成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
第27条 高空作业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攀杆作业
第28条 攀登支柱前要检查支柱状态,选好攀杆方向和条件,攀登时手把牢靠,脚踏稳准。用脚扣和踏板攀登时,要卡牢和系紧,严防滑落。
第29条 攀登支柱时要尽量避开设备,且与带电设备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登梯作业
第30条 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和梯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实、轻便、稳固。
二、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上,对车梯的车轮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三、略
第31条 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所用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台面上。
第32条 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当车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不得发生冲击和急剧起、停车。台上人员和推车人员要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33条 工作领导人和推车人员,要时刻注意和保持车梯的稳定状态。当车梯在曲线上或遇刮大风时,对车梯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当车梯在大坡道上时,要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
不得系在车梯工作台框架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34条 为避让列车需将车梯暂时移至建筑限界以外时,要采取防止车梯倾倒的措施。当作业结束,车梯需要就地存放时,须稳固在建筑限界以外不影响了望信号的地方。
第35条 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专人扶梯,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部要固定在接触网上之后再开始作业。梯子上只准有1人作业(硬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车顶作业
第36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要检查接触网检修车的工作台与司机室之间的联系装置,该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第37条 作业时,工作台周围的防护栅要搭好;在防护栅外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中检修车的移动应听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检修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四章 停电作业
安全距离
第38条 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10千伏为1500毫米;25和35千伏为1000毫米;10千伏及以下为700毫米。
命令程序
第39条 每个作业组在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第40条 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停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停电的区段。
二、通过列车调度办理停电作业封闭线路的手续,对可能通过受电弓导通电流的分段部位采取封闭措施,防止从各方面来电的可能。
三、确认作业区段所有的电力机车已降下受电弓,断开有关馈电线断路器及接触网开关,作业区段的接触网已经停电,方可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在发、受停电命令时,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验电接地
第41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作业。
第42条 使用抛线法验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检查所用抛线的技术状态。抛线须用截面积6至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二、接好接地端。
三、抛线时要使抛线不至触及其它带电设备;线抛出后人体随即离开抛线。
四、接地线装设完毕后,方准拆除抛线。
使用其它方法验电时,由铁路局自行制定安全措施。
第43条 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如作业区段附近有其它带电设备时,按本规程第38条规定在需要停电的设备上也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时,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连接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要措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接地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并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44条 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电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危险电压,除按上条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要根据需要增设接地线。
第45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其安全等级分别不低于二级和三级。
作业结束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作业结束,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后,通知要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经了解确认完全达到送电、行车条件后,给予消除停电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按规定作好记录,整个停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47条 电力调度员在送电时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二、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三、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可以开行列车。

第五章 带电作业
作业分类
第48条 带电作业按其复杂程度分为一般带电作业和特殊带电作业两种,除规定的特殊带电作业项目以外,其余均为一般带电作业。
第49条 特殊带电作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安装、拆除5米以上长度的承力索、接触线或供电线。
二、安装、拆除绝缘子和承受补偿张力的部件。
三、安装、拆除、检调、清扫分相分段绝缘器。
四、安装、拆除腕臂。
五、安装、拆除避雷器。
六、隧道内和桥梁(下承桥)内及天桥、跨线桥下部的作业。
七、安装、拆除、检调隔离开关。
八、安装、拆除电联接器,检调锚段关节。
九、夜间作业。
第50条 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51条 每个作业组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带电作业。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带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用绝缘工具进行间接带电测量,若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可以不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第52条 电力调度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带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带电作业地点、范围和安全措施。
二、撤除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后,再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馈电线的断路器跳闸,电力调度员首先要弄清情况再决定是否送电。作业组如发现接触网无电时,要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
三、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带电作业,发令人将命令内容等填写在“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带电作业命令票”;电力调度员在发布作业命令的同时将列车有关运行计划和情况通知作业
组。
安全距离
第53条 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等电位的金属工具、工作台等,与接地体之间,以及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非绝缘工具)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600毫米。
对于个别的简单辅助作业,如在支柱上拴滑轮等,可以不用绝缘工具,但作业人员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绝缘工具
第54条 带电作业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每厘米3千伏;其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直接带电作业用的车梯、梯子等为2000毫米。
二、间接带电作业用的绝缘操作杆等为1000毫米。
三、其它绝缘工具如滑轮用绝缘绳等,一般为1000毫米,当受作业空间限制时为600毫米。
第55条 绝缘工具要有产品合格证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一、新制和大修后的绝缘工具在第1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
二、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
三、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禁止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第56条 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有否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试有效绝缘部分。应用2500伏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2厘米,极间距离2厘米)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得少于100兆欧,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兆欧。
第57条 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进行编号、登记、整理,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
第58条 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对绝缘工具要有防潮措施。
第59条 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
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一般带电作业
第60条 在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等电位措施。等电位人员与支柱上的人员之间禁止传递物件;等电位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绝缘绳,其有效绝缘长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1000毫米。
第61条 在传递物件、上下车梯上下硬梯以及作业中,均要防止长大物件短接有效绝缘部分。
第62条 使用绝缘车梯和绝缘硬梯作业时,除遵守登梯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梯等电位之前,其各部分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
二、在车梯带电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上下车梯。在同一侧同时上下车梯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推扶车梯时,人体各部均不宜触及绝缘部分。
四、硬梯必须有人扶持,扶硬梯的部位要尽量靠近地面,以保持足够的有效绝缘长度。
第63条 脚踏接触线上作业,当有电力机车通过时,要注意防止被机车受电弓刮碰。
第64条 在测量绝缘子电位分布时,须由接地侧向带电侧逐个测量。对绝缘子串,采用3片绝缘子的有1片不合格时,采用4片绝缘子的有2片不合格时,均须立即停止测量。
特殊带电作业
第65条 当进行特殊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必须穿着均压衣裤、手套、帽子和袜子,各穿着之间要电气连接可靠。
第66条 在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电联接线、以及隔离开关等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要按有电流对待,若需断开上述设备时,必须事先用不小于该线截面的导线并联。
第67条 直接带电甩、接隔离开关、避雷器引线及长大线段、作业工具进入或撤离等电位时,必须用等电位线过渡。等电位线要用6~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第68条 更换分段绝缘器时,须将整个绝缘器短接;直接带电检调、清扫分段绝缘器时,须将主绝缘短接。短接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在开始加设短接线时,人员不得与其串联。在作业期间隔离开关须始终处于闭合状态,必要时加锁或派人看守。
第69条 分相绝缘器有三块主绝缘时方能进行带电作业。直接带电更换、检调、清扫分相绝缘器的主绝缘时,须将该主绝缘短接;当电力机车通过时,要先拆除短接线。
第70条 在跨越同相位电分段的接触网上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事先将分段隔离开关闭合,或连接好短线再行跨越。
第71条 在接有吸流变压器的锚段关节内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先闭合分段隔离开关,然后方可进入锚段关节作业;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分段隔离开关恢复原状。
第72条 设在隧道两端的保护间隙,要在作业前投入、作业结束后及时撤除。保护间隙的距离为170至300毫米。
作业结束
第73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结束作业,通知要命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确认作业组已经结束作业,不妨碍正常供电和行车后,给予消除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记入记录中,整个带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74条 电力调度员确认供电臂内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带电作业命令,方能恢复接触网正常的分段状态和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

第六章 倒闸作业
第75条 凡接触网及电力作业人员进行隔离开关倒闸时,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对车站、机务段或路外厂矿等单位有权操作的隔离开关,在向电力调度申请倒闸命令之前要由要令人向该站、段、厂、矿等单位主管负责人办理倒闸手续。
从事隔离开关倒闸作业人员,其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76条 在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时,先由操作人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电力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操作人受令复诵,电力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倒闸作业,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隔离开
关倒闸命令票”。
第77条 倒闸人员接到倒闸命令后,要迅速进行倒闸。倒闸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绝缘手套,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78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操作人要立即填写“隔离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电力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和编号并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至此倒闸作业方告结束。
第79条 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电力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电力调度;但再闭合时必须有电力调度员的命令。
第80条 严禁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隔离开关可以开、合不超过10公里(延长公里)线路的空载电流。超过这个数值时,应经过试验,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机务局核备。
第81条 对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当工作完毕须及时闭合。主闸刀和接地闸刀分别操作的隔离开关,其断开、闭合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闭合时要先断开接地闸刀,后闭合主闸刀。
二、断开时要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
三、严禁接地闸刀处于闭合状态时强行闭合主闸刀。
第82条 各隔离开关的传动机构必须锁住,钥匙存放固定地点,专人保管并有标签注明开关号码。
相邻支柱的隔离开关及同一根支柱上的各台隔离开关,其钥匙不得相互通用。

第七章 作业区的防护
第83条 在停电的线路上进行接触网检修作业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对有关的区间、车站办理封锁手续外还要对作业区采取防护措施。
第84条 利用列车运行的空隙时间进行作业有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按第83条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外,为随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作业组,使之适时避让列车,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坐台防护人员:
一、区间作业时,设在能控制列车运行的相邻车站的运转室(信号楼)。
二、车站作业时,设在该站运转室(或信号楼)。
第85条 防护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要认真、及时、准确地进行联系和显示各种信号。一旦中断联系,须立即通知工作领导人,必要时停止作业。防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八章 事故抢修
第86条 各种事故的抢修,应根据不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迅速设法送电、通车,并与电力调度经常保持联系。
在遇有接触网断线事故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使任何人在装设接地线以前不得进入距断线落下地点10米范围以内。
第87条 事故抢修时,虽然故障的设备已经停电,但必须仍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停电作业命令,经过验电接地后方准接触故障的设备或进行抢修。
第88条 在事故抢修中,如与电力调度的直接通讯联系中断时,可设法通过列车调度、地区电话等进行联系;当一切电话中断时,在作业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做好事故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与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联系,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三、断开接触网有关隔离开关并加锁,必要时派人看守。
四、在可能来电的空气间隙和绝缘器处派专人进行防护。
五、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六、工作领导人要设法将事故有关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尽快报告电力调度。
(附录略)



198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