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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4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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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途径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还不够满意。为了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更好地实践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现就进一步公开、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增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除当事人提出或有其他不宜公开的理由以及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一般事故外,其他交通事故均应允许群众旁听。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警务规定等要在事故调处场所张榜公布。公布交通事故责任及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等工作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要向当事人介绍事故调查的事实,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在事故发生地,确实不能共同到场时,可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挂号邮寄送达。计算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调解损害赔偿时,应向各方当事人公布国家有关赔偿调解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公开当事人提交的请求赔偿证据,说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职责、权限和调解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或提出其他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给予解答。依法实施处罚、采取暂扣、滞留等措施以及公布事故责任、伤残评定时,应当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申请重新认定责任、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主管机关全称。
二、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执法。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监督的方法、途径,聘请义务监督员监督事故处理工作。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邀请监督员到场监督的其他事故,应提前2日对外公布处理的时间和地点,邀请监督员到场监督。
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坚决杜绝违法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等行为。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事故车辆的,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的车辆、滞留的驾驶证到期要及时发还。对不需要检验鉴定、按规定不需预付医疗费或应预付已预付医疗费的事故车辆不得暂扣。不得因肇事车辆为外地车辆而随意扣留。
四、积极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预约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行交通事故处理预约制度,在公布责任认定、调解损害赔偿等程序中,应提前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办案人员必须保证按预约时间进行调处,因故确实不能按时调处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或另行安排其他办案人员接待。要设置交通事故调处室、接待室和预约公告牌,公布接待时间、联系电话。
五、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纪律。在交通事故调解中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严禁办案人员指定或变相指定事故车辆修理厂。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举报线索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宋孟君

信访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通过群众举报,使各种各样的犯罪得以揭露,为检察机关惩罚犯罪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县举报中心检举控告类的举报线索一直呈下降趋势。笔者认为,正确分析和认识举报线索数量下降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妥善处理解决信访问题,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报线索下降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起到了一定的遏制腐败的作用。
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思想作风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从思想上、制度上约束党员、干部的公共行为,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纪案件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因腐败造成的信访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2、部分群众举报意识淡薄,举报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举报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群众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低下,民主监督意识淡薄,存在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领导干部的不廉洁现象和腐败问题虽心中不满,但明哲保身,甚至当检察机关去调查时也避而不谈,人为地使举报线索数量下降。
3、举报氛围恶化,群众举报热情不高。
某些单位民主政治生活不正常,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低,听不得半点批评意见,不愿意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发现群众中有不同意见的,轻则在工作中故意刁难,重则将其免职或调离,甚至到举报人家里大打出手,致使举报氛围恶化,言路不畅通,群众担心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线索数量下降就成了必然。
4、受理机关工作不到位,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
群众举报了犯罪线索后,对受理机关如何管理这些线索是非常关注的,因为举报犯罪很不容易,不仅要掌握犯罪活动的真凭实据,往往还需要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才能鼓起勇气,大胆举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干警“公仆”意识淡薄,群众观念淡薄,对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缺乏责任心,对群众的举报和要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长期不作处理,导致一些本来容易解决的问题变成老大难问题,使群众对受理机关缺乏信心,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5、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一些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致使举报线索相对减少。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
笔者认为,举报线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更不是没有更好。信访举报过多。至少说明社会矛盾突出,容易产生不安定因素。而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相当艰巨的情况下,举报线索过少,只能说明问题不能正常反映上来。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
1、首先要认真研究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信访举报的新动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2、继续加大举报宣传力度,不断探索举报宣传的新方法、新途径。检察长、检察干警主动到乡村、街道、厂矿下访,上门宣讲法律知识,面对面接待群众控告、举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正确举报。
3、从源头抓起,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和承办人在案件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的责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4、要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查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在办理窝案、串案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直接查办案件的优势,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对于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快速用兵,尽快解决。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惩治腐败的成果。
5、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畅通举报渠道。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特别是残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也严肃处理,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强化控申工作,全面提高举报中心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领导的表率作用,增强感召力;二是抓骨干带头作用,增强牵引力;三是抓规章制度的促进作用,增强约束力;四是抓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增强推动力。从而切实增强举报中心干警的工作主动性、自觉性,提高接待来访质量和初查成功率。
笔者认为,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切实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提高群众的举报质量,才能保持我县举报线索的正常值,为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充分的案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


(1985年7月2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市政建设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上海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设立的法制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财政贸易委员会、市政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予以撤销。



198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