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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7:1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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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敬老院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在抓敬老院建设上,加大力度,取得了
显著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完备、环境幽雅、管理科学、服务质量好的省级模范院、标兵院。为推动全国敬老院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社会化方向健康发展,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敬老院为全国模范敬老院。
这些模范敬老院是全国4万多所敬老院的标兵。在改革的大潮中,他们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办院方针和办院原则,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有的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了五保服务中心,为全乡镇五保对象服务,不仅使在院老人安度晚年,也使散居五保
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切实的保障;有的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仅提高了在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而且改善了敬老院居住条件,使院办经济的收入成为基层民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入院供养,向着老龄事业社会化方向迈出了新的步伐。


各地敬老院要以全国模范敬老院为榜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积极进取,锐意改革,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扩大服务内容,提高社会效益,努力把敬老院办成人们心目中的老人乐园。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把敬老院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模范敬老院名单

北京市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敬老院
通县马驹桥镇敬老院
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

天津市
北辰区宜兴埠镇敬老院
津南区八里台镇敬老院
蓟县邦均镇敬老院

河北省
栾城县郄马乡敬老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敬老院
遵化市遵化镇敬老院
武邑县审坡镇敬老院
文安县文安镇敬老院

山西省
襄汾县陶寺乡敬老院
阳泉市郊区三郊乡敬老院
河津市柴家乡敬老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郊区兴胜乡敬老院
巴林左旗丰水山乡敬老院

辽宁省
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敬老院
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敬老院
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敬老院
鞍山市旧堡区宁远镇敬老院

吉林省
东丰县猴石镇敬老院
图门市红光乡敬老院
德惠市天台镇敬老院
永吉市双河镇敬老院
东辽县建安镇敬老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敬老院
穆棱市马河桥镇敬老院
双城市双河镇敬老院
阿城市玉泉镇敬老院

上海市
嘉定区安亭镇敬老院
浦东新区顾路乡敬老院
金山县朱行镇敬老院

江苏省
锡山市东湖塘镇敬老院
邳州市铁富乡敬老院
武进市横山桥镇敬老院
昆山市城北镇敬老院
通州市观音山镇敬老院
建湖县恒济乡敬老院
张家港市杨舍镇敬老院
泰州市朱庄乡敬老院

浙江省
余杭市塘栖敬老院
鄞县五乡镇敬老院
海宁市周王庙镇敬老院
湖州市南浔镇敬老院

安徽省
泗县大庄镇敬老院
青阳县杜村乡敬老院
宁国县仙霞镇敬老院
肥西县三河镇敬老院
阜阳市正午乡敬老院

福建省
宁化县泉上镇敬老院
武平县桃溪乡敬老院
福鼎县秦屿镇敬老院

江西省
上高县翰堂乡敬老院
景德镇市竞成镇幸福院
万安县潞田镇社会敬老院
南昌市郊区青云谱乡敬老院
萍乡市上栗区彭高镇敬老院

山东省
平度市中庄镇中心敬老院
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敬老院
枣庄市峄城区峄城镇敬老院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敬老院
曲阜市书院乡敬老院
泰安市郊区满庄镇敬老院
日照市石臼办事处敬老院
文登市宋村镇敬老院
平阴县平阴镇敬老院

河南省
郑州管城区十八里河乡幸福院
清丰县大流乡敬老院
长葛市董村乡敬老院
南召县云阳镇敬老院
上蔡县杨集镇敬老院
林州市城郊乡敬老院
孟津县马屯乡敬老院
兰考县张君墓镇敬老院

湖北省
荆沙市荆州区八岭乡敬老院
潜江市渔洋镇幸福院
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幸福院
武穴市四望镇敬老院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敬老院
恩施市龙凤镇敬老院

湖南省
炎陵县策源乡敬老院
岳阳市郊区梅溪乡敬老院
长沙市郊区马王堆乡敬老院
洞口县花古乡敬老院
湘潭县古城镇敬老院

广东省
番禺市石棋镇敬老院
斗门县井岸镇敬老院
三水市芦苞镇敬老院
东莞市樟木头镇敬老院
化州市林尘镇敬老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港市贵城镇敬老院
兴安县界首镇敬老院
荔浦县荔城镇敬老院

海南省
琼海市大路镇敬老院

四川省
垫江县高安镇敬老院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敬老院
双流县东升镇敬老院
大竹县石河区敬老院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敬老院
内江市市中区国光乡敬老院
自贡市贡井区艾叶乡敬老院

贵州省
桐梓县娄山关镇社会福利院
玉屏县大龙镇幸福院

云南省
晋宁县古城镇敬老院
禄丰县仁兴镇敬老院

西藏自治区
波密县敬老院

陕西省
丹凤县商镇区大峪乡敬老院
城固县原公镇敬老院
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敬老院

甘肃省
泾川县合道乡敬老院
山丹县清泉敬老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金积镇敬老院
陶乐县县乡联办敬老院

青海省
玉树县下拉秀乡敬老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敬老院
昌吉市三工乡敬老院



1995年12月20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五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施行。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体育总局
               令
        公安部     
        
      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刘鹏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条 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

第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枪弹库(室)。

第十八条 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枪支管理人员及持枪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枪支安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枪支,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枪支的安全保管设施。枪弹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做出报废运动枪支批准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缴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第五章 运动枪支的运输





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邀请函;

(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运动枪支研制立项和试用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给定点企业。运动枪支的定型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组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四十条 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运动枪支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