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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6 11:0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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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达到:
  1、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登记注册;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4)农业项目投入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账、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来投资者出资在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
  (五)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作价的1%给予奖励。
  (六)单个项目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认定
  (一)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报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奖励基数的认定
  1、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账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奖励基数不包含投资者在本市银行的融资。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3、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各县、区。
  2、在《淮南日报》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七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财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无偿捐款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奖励的,由市政府在每年4月召开的表彰大会进行奖励。
  2、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3、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4、引荐的项目或资金能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再行奖励。
  5、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奖励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称号,须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为税后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或无偿捐献的受益方负责交纳。
  (三)对引荐外来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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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月1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
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0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搞好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大力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开展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按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导致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其中典型的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199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