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办〔2009〕59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我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附件: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doc
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农业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作会商主要是对部内重大工作进行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以作出科学合理决策,或为中央以及部党组、部领导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大工作会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商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工作进行会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二)分析研判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及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进出口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三)应对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对农业部全年、阶段性或某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或总结;
(五)筹备农业部重要会议、活动;
(六)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文稿;
(七)部领导批示的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重大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农业部特别重大工作会商由部主要领导主持,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分管副部长主持,或由分管副部长委托总师、办公厅主任或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主持。
第六条 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业务主管司局牵头负责,其中,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由预案牵头单位牵头负责。跨预案或无预案的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应当请示部领导明确牵头司局;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七条 与会商事项有关的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会商,并按职责分工落实会商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商准备
第八条 会商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手段,进行异地会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需要提请进行重大工作会商的,牵头司局商相关司局后,及时向部领导呈报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主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和有关要求等。根据会商需要,牵头司局可提出邀请相关部委、地方农业部门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的建议。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会商的,牵头司局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等方式请示部领导同意后,迅速组织相关司局和单位进行紧急会商。
第十一条 部领导批准同意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后,牵头司局应及时启动重大工作会商程序,做好会商会的材料准备、通知报名、会务安排等各项工作。需要会商的重要文稿,原则上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会商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牵头单位送来的重要文稿,要组织本单位有关处室和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商和决定
第十三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先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需要会商的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对会商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在会商过程中,对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要深入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后,重新进行会商或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商结束后,牵头司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部领导审示。涉及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会商,预案牵头单位应在当天形成会商报告。
第十六条 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各方主要观点、争议内容、会商结果、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地反映会商情况,尽量采纳参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进行沟通。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会商报告经部领导审定后,由牵头司局印送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将经部领导审定的会商报告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会商议定事项一经形成,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执行或难以落实的,由承办单位详细说明原因,按程序报部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牵头司局应根据重大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部领导审示,并印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牵头司局在协调落实重大工作会商议定事项过程中,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根据部领导指示,及时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重大工作,牵头司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准备新闻稿件,由办公厅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需要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由牵头司局按程序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