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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初探/马怀德

时间:2024-06-16 22:1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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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初探


马怀德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视。当政府希望对更多的行业确定标准、对更多的职业资格确定条件时,行政许可制度便成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本文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行政许可权,进行粗略的探讨。
许可权是最为普遍的自由裁量权

许可权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行政机关承担的管理任务日益繁杂,标准参差不齐,不可能采用"全面禁上或全面放开"的简单方式对管理对象加以调整和控制。例如,市政府不能因为行医行业个别人素质低、医术差而全面禁上该行业,也不能因为个别医生医艺高、服务好而全面开放这一行业。恰当的选择是制定统一可行的许可条件及标准,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医生从事该行业,以保证适格医务人员提供有效服务。而制定标准及审查相对人是否符合标准、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了。其次,法律只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让它自己决定许可的范围、具体条件、程序及是否发放许可证等事项。这就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很大余地的选择权,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州卫生部门"为了促进州居民健康事业提供保护"而进行各种管理,没有规定任何硬性标准。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制定规章或更为详细的许可条件来实施其职责。例如,在一个地区允许有多少旅店餐馆完全是行政机关自己判断和决定的事,因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条件差别较大,决非统一的标准所能解决。

行政许可权的自由裁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许可标准和条件。要求许可机关在法定原则和范围内,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经济、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基础设施状况、财政状况、管理能力以及地理、人口、环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灵活有效的具体许可标准和条件。例如,行政机关在规定医护人员资格许可条件时,必须考虑当地的医疗卫生条件及现有医护人员的普遍素质水平,同时还应斟酌当地的人口、环境对医护人员的需求量。第二阶段,判断申请人是否合乎标准、条件。行政许可的最终结果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就发放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反之就予以拒绝。

当然,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漫无节制的,首先,它必须依照法律行使,包括符合法律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严守法定范围;其次,它还必须恪守特定主观原则。在英国称之为"合理性"原则,在美国又可解释为"非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权力"原则。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志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②
行政许可权的构成
行政许可权不仅是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它是由一系列相互衔接、综合发挥作用的权力构成的完整体系。许可权由以下几种权力结合而成:

核准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审查斟酌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就予以批准,发放许可证。核准权是许可权的主要体现,其行使必须基于以下条件:①相对人符合许可标准和条件。比如企业法人申请营业执照首先应具备资金、人员、场所、章程等营业条件。②许可申请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提出.例如我国法律禁止私营企业生产军火,私营企业就无权提出这类许可申请。③申请程序合法。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业的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合格证。④行政机关认为适当。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适当,才可能最终发放许可证。如果认为核发许可证不适当,比如,因从业人员饱和就可不发某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现有电台设置密度大就可少发或不发电台许可证。

拒绝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客观环境不允许,可以驳回申请,拒绝发放许可证。拒绝是一种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行为,因此必须履行某些法定程序,如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公开听证。而且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已把行政机关拒绝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拒绝许可权随时可能被诉,尽管很大一部分拒绝权基于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

中止权:这项权力是保证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许可证发放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如果许可机关认为被许可人活动超越权限、服务水平下降、许可数量增多引起混乱等,可以暂时停止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许可的活动,限制其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的中止许可权。中止权不同于吊销权,因而不属于被诉行为。

变更权:许可机关根据相对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加以更改的权力。变更的范围包括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许可的具体内容、许可的期限等。例如,在经济过热时期,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可能包含了范围较广的许可事项,一般公司可能有权从事汽车购销活动,及其他专控商品经营活动,但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造成经济降温,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核准的许可事项,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

吊销权:行政机关因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其许可证件,不允许相对人继续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如果相对人在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从事某种许可事项,则构成违法。吊销权既是一种处罚形式,属于行政制裁权的一种,同时也是许可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证、调查、提供救济等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判例中这样说:"如果一个洒店主人允许在其店内进行赌搏和酗洒,那么他就被认为不适于持有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吊销之,但必须依正当程序条款进行。"③
对行政许可权的法律控制

如前所述,行政许可是以限制相对人行为自由为前提的管理形式。对某一行业、某一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味着首先禁止人们在这一领域内活动的普遍自由,然后规定标准、条件,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相对人从事这一活动。因此,确定许可制度,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何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及许可权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权必须由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设定,我国的立法和行政体制决定了行政权的设定必须遵循中央、地方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央统一管理的需要,也要重视各个地方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行政许可权作为影响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行政管理手段必须由国家立法加以控制和约束,这是设定许可权的一项原则,不能放任各级管理机关漫无边际地为自己或他人设定许可权、确定许可范围。目前我国许可制度比较混乱,许多设有行政许可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随意为自己设定许可权,这无疑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出现,可拟从立法上统一行政许可权的设定问题。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有权确定许可范围,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有权设定许可。国务院各部委局作为法律法规执行部门,虽然也享有一定的规章制定权,但无权自行设定许可权,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规定
许可制度。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规定许可制度,只能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许可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事项。
其次,虽然立法不可能规定十分具体的许可标准、条件和程序,但必须规定行使许可权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包括:许可必须遵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许可权应局限于某一时间;受到权力侵害的人有权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重新考虑的机会。立法还应规定司法监督。

最后,加强对许可权行使过程的法律控制。对许可权的控制,既要从许可权的设定方面的考虑,也应从许可权的行使着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发放许可证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控制许可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但对许可权另外几个方面的控制却是空白。如何限制行政机关滥发许可证行为?如何减少许可机关变更、中止许可证时的不公正或违法现象?如何杜绝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中的滥收费行为?诸此种种,均是我国许可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
注:[1][美]纳什和梅里:《美国公法制度导论、案例及材料》,英文版第8页。
[2]《科克判例汇编》第5卷第99页,1589年英文版。
[3][美]诺曼·G·考纳耶:《旅店、餐馆和旅游法》英文版第81页。
(《中外法学》1991年3期)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印发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相关专家所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根据部《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的部署,部制定了《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单位要主动与被检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尽快开展互查工作。相关专家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专家开展检查工作。
  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请各地务必落实岗位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在已开展的省内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特别是在假日期间要全面部署,严防死守,切实做好值班和监管工作,确保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和运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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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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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1.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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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2.1.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省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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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2.2.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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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3.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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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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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5.××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doc

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省际互查工作方案

按照部对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各地自查工作已于9月10日前完成。为检查自查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总结和交流各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决定组织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省际互查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根据部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和《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行政和技术管理规定,开展省际互查和专家抽查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在建项目重点对长大隧道、跨江跨海大桥、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实体工程质量、工程原材料和施工工艺等情况。《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1。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2个包含上述内容的重点建设项目。
2.在用桥梁重点对桥梁日常养护情况,特别是《2006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的特大型危桥(见附件3)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桥梁养护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危桥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检查评价标准》见附件2。每个省份应检查不少于10座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以三四五类桥梁、大桥以上为主)、5座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大桥(大桥以上为主)的养护管理工作和2个治超站点。
二、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互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见附件4)的安排和时间要求,由检查省份组成检查组对受检省份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检查组组长由检查省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厅级主管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由本辖区熟悉公路建设、桥梁养护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省内桥梁专家和养护工程师。西藏不安排受检,只派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领导1-2人参加青海省交通厅检查组。检查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人以内。
(二)专家抽查结合省际互查同步开展。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将派桥梁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关省份组成的检查组,一并对有在用特大危桥省份进行检查,并重点对特大危桥的改造方案和桥梁安全开展技术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的省份情况见附件3。
(三)省际互查各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省份与受检省份具体商定。检查时间确定后,请提前三天电告部公路司,以便部专家委员会确定委派的专家。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资料准备。
1.汇报材料。各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辖区贯彻落实8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措施;
——在建项目的自查和整改情况;
——在用桥梁的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说明本辖区不同年代、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危桥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以及对四、五类桥梁采取的主要安全保障措施;
——治理超限超载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行政和技术管理措施;
——对加强以桥梁为重点的安全保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在用特大危桥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和主要病害(附照片);
——危桥的评定过程以及病害成因分析;
——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及防范的主要措施;
——近期开工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并简要说明改造方案。对于确定要废弃的桥梁,应具体说明替代方案,废桥如何处置。
——附相应的检测资料。
3.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说明性资料或文件。
4.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按照行程方便的原则,推荐接受检查的在建重点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在用桥梁。
(二)听取受检省份工作汇报。
检查组抵达受检省份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三)确定受检具体项目。
检查组根据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受检省份商定受检的在建重点项目和在用桥梁。为便于受检省份安排行程,此项工作可在检查前由受检单位与检查单位提前协商确定。
对于附件3中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当将该特大桥作为受检对象,并按照方便行程的原则确定受检的在建项目和其他桥梁。
(四)实地检查。
专家组根据检查行程,分别赶赴现场,听取相关桥梁的管养单位、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参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汇报要求。
检查组上路分别对普通公路上的桥梁(或存在较严重病害的桥梁)、在建项目、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和治超站点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检查内容进行评价。
有特大危桥的省份,应实地检查该桥梁养护管理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查看桥梁病害等有关情况,并对隐患及排查和整治工作进行技术咨询。
(五)检查组总结。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和专家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对受检省份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收集相关资料。
(六)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
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检查结束。
四、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的两周内,向部公路司提交相关材料和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字数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一)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
——在用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表;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表;
——受检省份的汇报材料(含桥梁管养单位和建设项目);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受检省份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评价表(附件5);
——现有特大危桥检查情况、病害情况和改造建议。
(二)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具体数据);
——受检省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
——受检省份桥梁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进一步加强桥梁安全工作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受检省份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按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检查行程,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安排检查相关事项。
(二)检查组要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部。
(三)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方面的相关规定,受检单位不得向专家组赠送礼品,安排公款娱乐项目。
附件1
在建项目检查评价标准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等级 评分方法 备注
基本建设程序 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批复情况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情况(如为企业投资) 好 手续齐全
一般 手续大部分齐全
差 手续大部分未办理
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 好 行为规范
一般 行为基本规范
差 行为不规范
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好 满足标准、规范,深度要求 3
一般 基本满足
差 不满足
水文、气象、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好 完整、真实 2
一般 真实,基本完整
差 不真实,不完整
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且具有针对性 好 制度健全,针对性强
一般 制度健全,针对性不强
差 制度不健全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好 均落实
一般 大部分落实
差 大部分未落实
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好 无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差 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
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试验检测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少,试验检测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试验检测设备不全
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包括主要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 好 无人员变动,机械设备全
一般 人员变动较少,机械设备较全
差 人员变动大,机械设备不全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情况 好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完整
一般 试验检测数据真实、较完整
差 试验检测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工程项目和合同段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好 有应急预案且经过演练
一般 有应急预案,但未经过演练
差 无应急预案
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好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合理工期情况 好 工期合理
差 工期不合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持培训合格证情况 好 均持证
一般 部分持证
差 未持证
“两项达标”(施工人员管理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落实情况 好 均达标
一般 部分达标
差 不达标
“四项严禁”(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好 均落实
一般 部分落实
差 未落实
施工前是否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好 技术交底签字齐全
一般 技术交底签字部分齐全
差 未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好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一般 有针对性,但操作性不强
差 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 好 符合
一般 基本符合
差 不符合
原材料 工程原材料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好 符合要求
一般 基本符合要求
差 不符合要求
现场质量检查 现场施工环境 好 现场整洁有序
一般 现场基本整洁有序
差 现场不整洁,混乱
工程外观质量 好 工程外观质量好
一般 工程外观质量一般
差 工程外观质量差
实体检测 好 检测项目合格率≥90%
一般 90%>检测项目合格率≥75%
差 75%>检测项目合格率
现场安全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好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规范
一般 安全警示标志基本齐全规范
差 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规范
现场安全隐患 好 无安全隐患
一般 基本无安全隐患
差 有安全隐患
注:本表由检查组成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组应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以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附件2
公路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省级)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具体内容 等级 评定标准
1.明确桥梁管理责任 1.1养护责任划分 是否正式落实所有公路桥梁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 好 已落实,职责明确
一般 基本落实,职责基本明确
差 未落实
1.2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好 制度明确,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一般 有制度,但不能明确
差 没有相关制度
2.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1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执行情况 好 已对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明确要求,职责明确,执行情况好
一般 已提出明确要求,但覆盖面不够,或存在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基本满足桥梁养护需要
差 制度和执行情况难以满足桥梁养护的需要
2.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和考核情况 好 已建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桥梁养护工程师能够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
一般 已建立相关制度,但执行力不够,培训和考核不能持续进行
差 没有制定相关制度,或基本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3.桥梁基本技术资料 3.1对本辖区不同技术状况桥梁数据的掌握情况(以截止2006年底数据为准,下同)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技术状况桥梁分布情况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2对本辖区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干线公路上不同年代建设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3.3对本辖区不同跨径建设的桥梁数据掌握情况 好 能够掌握所有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一般 能够掌握部分行政等级公路上不同跨径的桥梁数据
差 只掌握部分公路数据,且不完整
4.桥梁检查与评定 4.1桥梁检查与评定情况 好 能够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不能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评定,执行情况一般
4.2危桥复核情况 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否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抽查复核资料 好 均按程序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般 大部分桥梁进行了复核
差 基本未复核
5.危桥改造管理 5.1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情况 是否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危桥改造计划执行到位,主要包括计划下达后的具体开工、验收两个主要环节是否可控 好 有明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较好
一般 有制度,执行情况一般
差 计划下达后省对改造工程进展等情况基本不掌握
5.2危桥改造配套资金情况 好 省厅能够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改造计划顺利执行
一般 省厅落实专项资金力度不够,存在难以执行现象
差 资金缺口较大
6.应急处置 6.1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 是否制定桥梁坍塌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好 已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
一般 已建立,职责基本明确,程序基本合理
差 未建立
6.2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处置 重要和特大型桥梁是否建立单独的应急预案,能否满足需求,抽查预案 好 预案较完善,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般 基本建立,预案欠完善
差 大部分未建立

在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检查评价标准表
(具体桥梁及其管养单位)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分项 等级 评价标准
1.桥梁管养基本情况 1.1责任主体落实情况 好 已根据行政区划或公路行政等级逐桥落实责任主体
一般 部分公路上的桥梁明确了责任主体
差 未明确
1.2桥梁养护工程师 好 本单位和下辖各单位梁养护工程师配备符合上级规定,职责清晰
一般 部分单位尚未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或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
差 基本未执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2.检查与评定2.检查与评定 2.1经常检查(检查抽检路线上相关桥梁的检查纪录,下同)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经常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2定期检查 好 能够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内容符合要求,纪录表格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一般 检查频率、内容基本符合规定,纪录表格基本齐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得当
差 定期检查不能正常开展,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纪录不齐全完整。
2.3特殊检查 好 每年能够根据四、五类桥梁情况安排特殊检查经费,委托具备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特殊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般 只对部分四、五类桥梁安排特殊检查
差 基本没有开展过特殊检查,或特殊检查不符合规范规定
2.4危桥复核 好 能够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文件齐全。
差 不能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复核。
2.5技术状况评定 好 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
一般 部分桥梁能够根据检查结果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评定周期、评定单位、评定程序基本符合有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评定结果基本准确
差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评定周期、程序存在问题较多
3.危桥管理 3.1组组织实施 好 危桥改造程序清晰、合理,并得以贯彻落实,信息发布及时,交通保畅方案完善。
一般 基本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改造工作,但部分非关键环节存在问题
差 不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程序,或主要环节存在明显问题
3.2工程验收 好 按照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到设计要求
差 未按规定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或工程质量和桥梁技术状况达不到设计要求
3.3危桥监控及交通管制情况 好 专人专职管理,责任主体清晰,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或封闭交通,设置合理绕行线路。
一般 责任主体清晰,但难以确保超重车辆限制过桥
差 未采取相应措施监控,或未设置限载标志
4.技术档案管理 4.1基础资料 好 桥梁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能够比较全面的掌握桥梁档案
一般 主要档案资料基本完整、准确,非关键内容存在问题
差 关键内容缺失、不准确
4.2检查资料 好 能够准确、完整纪录每次检查情况,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主要病害有针对性检查和跟踪纪录
一般 检查纪录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检查纪录不完整,或存在明显不准确现象
4.3养护维修资料 好 能够掌握桥梁的维修历史,相关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
一般 维修历史资料基本完整,内容基本准确
差 维修档案管理混乱,或维修历史不完整
4.4桥梁信息化管理 好 建立了完整的信息系统管理桥梁养护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更新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
一般 数据更新基本与桥梁检查、维修同步,关键信息基本完整、准确
差 数据基本不更新,或关键信息缺失、没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
5.应急处置 5.1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四、五类桥梁,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 好 均制定了单独应急预案,预案科学合理,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一般 部分桥梁单独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基本可行,交通绕行措施得当
差 未制定单独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有明显缺陷,可操作性差

说明:
1.评价上述相关检查项目时,应结合实地抽查桥梁的有关情况确定。
2.检查具体桥梁时,桥梁管养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准备抽查桥梁的基础资料。检查组应重点核对基础技术资料、检查纪录中的病害描述、技术状况评定等主要技术档案是否准确,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
3.抽检桥梁的管养单位应按上述检查内容,向检查组说明相关检查项目的具体做法,并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资料。
附件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互检方案
检查单位 受检单位 部专家委员会委派专家 建议检查日期
北京 黑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天津 上海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河北 新疆 10月15日前
山西 宁夏 10月25日前
内蒙古 吉林 10月25日前
辽宁 内蒙 10月15日前
吉林 天津 10月15日前
黑龙江 辽宁 10月25日前
上海 重庆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江苏 山东 10月15日前
浙江 湖南 10月25日前
安徽 陕西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福建 贵州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江西 江苏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山东 广东 10月25日前
河南 青海 10月15日前
湖北 河南 10月25日前
湖南 浙江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广东 云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25日前
广西 福建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海南 广西 10月25日前
重庆 北京 10月25日前
四川 安徽 10月15日前
贵州 海南 10月15日前
云南 江西 10月15日前
陕西 湖北 2人(待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定) 10月15日前
甘肃 四川 10月25日前
青海、西藏 河北 10月25日前
宁夏 甘肃 10月15日前
新疆 山西 10月25日前
附件5
××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汇总表

项目 经验和好的做法 主要问题 改进建议
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检查与评定
养护工程管理
技术档案管理
应急处置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6号

1995-10-16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0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