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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3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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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监督。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构、军事设施、军工企业和涉密科研单位以及其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审批时,应当查验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证。未取得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身份证明;

(二)拟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三)拟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说明文件;

(四)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实行分级行政许可。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建设项目中,国家在陕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要时,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行政许可证;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但通过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申请人指出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申请人按要求完善后,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通过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变更所有人、使用人及使用性质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否定意见时,建设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及使用性质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将建筑物、构筑物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转让、出租、赠与的,转让人、出租人、赠与人应当在转让、出租、赠与1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审查。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作出不得转让、出租、赠与的审查意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赠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国家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安全防范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国家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察、检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而未办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由其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章名】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2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泰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与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相配套的资金。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预算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逐年增长,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3%。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突出项目、突出重点、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同时,必须加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各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其扶持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列入上年度国家、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向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

(三)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有望形成新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农业优质品种项目以及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科技项目;

(六)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类社会科研项目,能够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

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被支持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是:

(一)科技项目资金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70%。在科技项目资金中,工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60%;农业(含新产品开发)项目占30%;社会事业项目占3%;专利资助项目占2%;科创中心补助占5%。资金主要用于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科技项目进行匹配、贴息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是:

1、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获得资金补助需地方配套的,按规定给予匹配。

2、科技贷款贴息按银行对该项目的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在贷款资金到位后,凭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回执联复印件办理科技贷款贴息申请手续。

3、有偿使用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及时归还全部贷款资金及有偿使用资金。该项资金继续列入以后年度科技三项费用。

(二)推进科技进步各类奖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4%。

(三)科技合作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8%。

(四)科技园区建设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5%。

(五)科技招商、院校行经费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10%。

(六)其它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3%。

第八条 建立科技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入库审查批准制度。凡申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以及需要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认真调研审核的基础上,将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项目纳入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按照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向国家、省上争的重点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上报,项目批准立项后,国家、省明确要求匹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首次拨付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80%,待项目竣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将经费余额予以拨付)。

对于纳入实施计划的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费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同时将经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境外进口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控制在该项目科技三项费用的1.5%以内;

(九)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对进库项目进行评估。项目评估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署名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评估综合得分排出项目次序,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择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向国家、省上争项目或列入市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把好科技三项费用的立项关、鉴定关和验收关,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严格实行项目责任书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撤销或变更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作出撤销或变更项目的决定,在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清算工作,并将项目经费决算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挪用经费将全额收缴财政,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