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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2:2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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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3年中央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3年中央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发电〔199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1993年国内证券发行计划有关问题紧急通知》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1993年中央债券和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的计划已经正式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中央债券(含国家投资债券和中央企业债券)转基建贷款计划确定为××亿元,分别由各专业银行等承担转贷。其中安排建设银行转贷××亿元,工商银行××亿元,农业银行××亿元,中国银行××亿元,交通银行××亿元,上海市银行系统××亿元。此项转贷款的
信贷规模和资金全部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各专业银行总行等核定,后三个月按“五·三·二”的比例安排用款。属于建设银行转贷的××亿元的项目计划和10月份供应的资金,建设银行总行已于9月27日以建总发字(1993)第163号文下达建设银行有关分行。具体项目的贷款事宜
即请各地与建设银行分行商洽办理。
二、1993年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主要按以下原则选定项目,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计划在1993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已落实或基本落实,只有地方债券转贷款部分还未落实的;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影响重大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如推迟投资、拉
长工期即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备已经订货或到货的大中型项目,如今年不安排转贷款即会形成新的拖欠的,基本同意转贷款。对用债券转贷款投资搞房地产、开发区或非生产性项目的,其他投资不落实、项目投资缺口过大、经济效益差的,开工时间不长、离投产期甚远及新开工的项目,
用债券转贷款资金搞参股、入股等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转贷款。
按照以上原则,第一批审定同意安排转贷款的计划为××亿元(不包括上海、深圳市和广东省和广州市),全部由建设银行承担,有关项目计划近日即可下达。地方债券转基建贷款的信贷规模由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核定下达,请各级政府、计委、人民银行积极协助贷款银行组织、增加
存款,保证转贷款资金及时供应,后三个月按“四·三·三”的比例安排,掌握用款。专业银行确有困难的,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增信贷资金。
三、上述两种债券转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一律执行现行的基建贷款基准利率,并随国家规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贷款银行按年实收利息。请各地计委、人民银行协助贷款银行给予落实。
有关债券转贷款项目的其他管理工作,请各地督促有关单位按建设银行建总发字(1993)第163号通知的要求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1993年10月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8月22日上午8时37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檀圩镇沙井村,村民在家中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半成品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13日下午3时30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蓝田坡村麻行岭果园内一处废弃养猪场,村民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截至目前,这起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21日6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出口花炮厂3号混装药工房发生爆炸,并引爆周围24间工房,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装药工人疲劳操作(该装药工人在事发前从20日晚间开始打牌,直至21日凌晨3时到该企业上班),该企业1.1级工房防护屏障和建筑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房滞留药物超量等。

这三起事故暴露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排查不够彻底,打击力度还不够;二是氯酸钾购销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给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者提供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仍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把关不严,一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基础设施仍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仍比较突出。

当前,烟花爆竹已经进入产销旺季,是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易发期,也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易发期。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为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营造安全、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将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立即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废弃厂(场)房、出租和闲置民房等进行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从严从重处罚。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四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各地区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许可证到期延期换证时,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进行整顿提升改造,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不予换发相关许可证。督促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定,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加强对整顿提升改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管,严禁边施工、边生产。加强对已明确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尽早关闭到位,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经营。

三、加强氯酸钾购销安全监管工作。要持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中有关氯酸钾流向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严处罚非法、违法销售、购买氯酸钾和不按规定落实氯酸钾流向监管措施的行为。

四、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要将治理“三违”和“三超一改”作为旺季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处罚。

请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