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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4-07-22 12:4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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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公告

第六十二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作相应变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八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97号




关于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治医院污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医院污水达标排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予以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请参照执行。

附件: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医院污水 指南 通知

附件: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第1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88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正在制定的《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和定义

  1.4.1 医院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医院按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两类,与卫生系统对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划分方法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指南所指综合医院为不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非传染性疾病的专科医院。

  1.4.2 医院污水

  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1.4.4 废气

  指医院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1.5 医院污水的来源及危害

  1.5.1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1.5.2 医院污水受到粪便、传染性细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传染性,可以诱发疾病或造成伤害。

  1.5.3 医院污水中含有酸、碱、悬浮固体、BOD、COD和动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1.5.4 牙科治疗、洗印和化验等过程产生污水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变性,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环境有长远影响。

  1.5.5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产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体内积累而危害人体健康。

1.6 医院污水处理原则

  1.6.1 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1.6.2 减量化原则。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

  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1.6.3 就地处理原则。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1.6.4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1.6.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原则。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态安全原则。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2章 医院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2.1 医院污水的收集

  2.1.1 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2.1.2 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 医院污水排放量

  2.2.1 医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医院

  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3]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

  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 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 小型医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2.2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类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以床位数分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医院污水水质

  2.3.1 新建医院

  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悬浮物:50~100g/床.d;

  根据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计算新建医院的设计水质。

  2.3.2 现有医院

  1) 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2) 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2-2。

  表2-2 医院污水水质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粪大肠杆菌

个/L

污水浓度范围
150~300
80~150
40~120
10~50
1.0×106~3.0×108

平均值
250
100
80
30
1.6×108






2.4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4.1 现有标准

  现在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医院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标准,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标准,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标准,现有医院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1) 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消毒效果;(2)水质波动大,消毒剂投加量难以控制;(3) 消毒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环境的安全;(4)余氯标准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安全等问题。

  2.4.2 新标准

  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第3章 医院污水处理工艺


3.1 工艺选择原则

  根据医院的规模、性质和处理污水排放去向,进行工艺选择。根据1.4.1中医院分类,分为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医院污水处理后排放去向分为排入自然水体和通过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两类。

  医院污水处理所用工艺必须确保处理出水达标,主要采用的三种工艺有: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简易生化处理。

  工艺选择原则为:

  3.1.1 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

  3.1.2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

  3.1.3 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

  3.1.4 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图3-1 不同处理工艺的应用情况(略)

3.2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工艺

  对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应加强其处理效果,提高SS的去除率,减少消毒剂用量。加强一级处理效果宜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以加强去除效果和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技术。

  3.2.1 工艺流程

  1、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加强处理效果的改造

  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处理设施,对现有医院中应用较多的化粪池、接触池在结构或运行方式上进行改造,必要时增设部分设施,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效果,以达到医院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2、一级强化处理

  对于综合医院(不带传染病房)污水处理可采用“预处理→一级强化处理→消毒”的工艺。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去除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从而避免消毒剂用量过大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图3-2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流程(略)

  医院污水经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消毒,接触池出水达标排放。

  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污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3.2.2 工艺特点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果,可将携带病毒、病菌的颗粒物去除,提高后续深化消毒的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其中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投资费用。

  3.2.3 适用范围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适用于处理出水最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

3.3 二级处理工艺

  3.3.1 工艺流程说明

  二级处理工艺流程为“调节池→生物氧化→接触消毒”。医院污水通过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好氧池进行生物处理,好氧池出水进入接触池消毒,出水达标排放。

  调节池、生化处理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污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焚烧。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图3-3 二级处理工艺流程(非传染病和传染病污水)(略)


  传染病医院的污水和粪便宜分别收集。生活污水直接进入预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后进入调节池,病人的粪便应先独立消毒后,通过下水道进入化粪池或单独处理(如虚线所示)。各构筑物须在密闭的环境中运行,通过统一的通风系统进行换气,废气通过消毒后排放,消毒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系统。

  3.3.2 工艺特点

  好氧生化处理单元去除CODcr、BOD5等有机污染物,好氧生化处理可选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和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如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等工艺。采用具有过滤功能的高效好氧处理工艺,可以降低悬浮物浓度,有利于后续消毒。

  3.3.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传染病医院(包括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和排入自然水体的综合医院污水处理。

3.4 简易生化处理工艺

  3.4.1 工艺流程

  简易生化处理工艺的流程为“沼气净化池→消毒”。沼气净化池分为固液分离区、厌氧滤池和沉淀过滤区。三区的主要功能分别为去除悬浮固体,吸附胶体和溶解性物质,进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机污染物,最后通过沉淀和过滤单元去除剩余悬浮物和降解有机污染物,保证出水质量。所产生沼气根据气量大小作不同的处理,当1m3污泥制取沼气达15m3以上时,收集利用;当1m3污泥制取沼气不足15m3时,收集燃烧处理。

  图3-4 沼气净化池工作原理图 (略)

  3.4.2 工艺特点

  沼气净化池利用厌氧消化原理进行固体有机物降解。沼气净化池的处理效率优于腐化池和沼气池,造价低、动力消耗低,管理简单。

  3.4.3 适用范围

  作为对于边远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医院污水处理的过渡措施,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第4章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 预处理

  医院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4.1.1 化粪池

  用于医院污水处理的化粪池主要有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

  普通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的原理是通过沉淀的作用先将有机固体污染物截留,然后通过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降解。沼气净化池处理效率优于普通化粪池。

  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第3.8.2~3.8.5条确定。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6h。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4.1.2 预消毒池

  预消毒的目的是降低污水中病原微生物的含量以减少操作人员受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机会。

  1、传染病医院病人的排泄物进行预消毒后排入化粪池。

  2、传染病医院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必须预消毒,预消毒池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常用的消毒剂有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等,粪便消毒也可采用石灰。

  3、对于普通综合医院,可不设预消毒池。

  4、生化处理如采用加氯进行预消毒则需进行脱氯,或采用臭氧进行预消毒。

  4.1.3 格栅

  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宜设置格栅,格栅井与调节池可采用合建的方式。

  1、传染病医院的格栅应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在普通医院宜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小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格栅)。

  2、格栅井应密闭,设置通风罩,收集废气以进行集中处理;

  3、栅渣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等一同集中消毒,外运焚烧。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4、设计应遵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等有关规定。

  4.1.4 调节池

  1、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连续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日处理水量的30~40%计算。间歇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2、调节池宜分二组,每组按50%的水量计算。

  3、调节池应采用封闭结构,设排风口,防沉淀措施宜采用水下搅拌方式。

  4、调节池产生污泥定期清淘,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一同处理。

4.2 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加强一级处理效果宜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改造以加强去除效果和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技术。

  4.2.1 一级强化处理

  医院污水的一级强化处理一般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气浮等工艺。过滤的固液分离方式需要反冲,操作管理较为复杂,而气浮工艺中气体释放易导致二次污染。所以医院污水中一般采用混凝沉淀工艺。

  医院污水的一级强化处理宜采用混凝沉淀工艺。混凝、沉淀池应分二组,每组按50%的水量计算。

  1、污水处理量小于20m3/h时,沉淀池宜设备化,可采用钢结构或其他结构形式的一体化设备,池形宜为竖流式或斜板沉淀池。当污水处理量大于20 m3/h时,沉淀池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形宜为竖流式或平流式沉淀池。

  2、当沉淀池体采用钢结构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腐措施。

  3、当采用斜板沉淀池,必须设置斜板冲洗设施。其他形式的沉淀池需采取便于清理、维修的措施。

  4、设计应遵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等有关规定。

  4.2.2 对现有一级处理工艺进行加强处理效果的改造

  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处理设施,对现有医院中应用较多的化粪池、接触池在结构或运行方式上进行改造,必要时增设部分设施。

  有改建场地时,可将调节池用作沉淀池,在化粪池旁增设调节池。

  场地不足时可在地面上增设混凝沉淀池。

4.3 生物处理

  医院污水采用生物处理,一方面是降低水中的污染物浓度,达到排放标准;另一方面可保障消毒效果。生物处理工艺主要有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反应器、曝气生物滤池和简易生化处理等。

  4.3.1 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以悬浮生长的微生物在好氧条件下对污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进行降解的废水生物处理工艺。

  1. 工艺特点

  活性污泥工艺的优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污水适应性强,建设费用较低。

  活性污泥工艺的缺点是运行稳定性差,容易发生污泥膨胀和污泥流失,分离效果不够理想。

  2. 设计参数

  曝气池和二沉池设计遵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有关规定;

  曝气池污泥负荷根据出水有机物和氨氮要求,需要时应满足硝化要求。

  

表4-1 活性污泥工艺曝气池主要工艺参数

参数
参考范围

HRT (h)

气水比

MLSS (g/L)

污泥负荷(kg-BOD5/(kg-VSS d))

泥龄(d)
4~12

6~10

2~4

0.1~0.4

5~20



  3.适用范围


  传统活性污泥法适用于800床以上水量较大的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对于800床以下、水量较小的医院常采用活性污泥法的变形工艺——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SBR工艺是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变型。SBR按周期循环运行,每个周期循环过程包括进水、反应(曝气)、沉淀、排放和待机五个工序。SBR单个周期的进水、反应、沉淀、排放和待机都是可以进行控制的。每个过程与特定的反应条件相联系(混合/静止,好氧/厌氧),这些反应条件促进污水物理和化学特性有选择的改变。

  SBR工艺具有流程简单、管理方便、基建投资省、运行费用较低、处理效果好及设备国产化程度高等优点。

  4.3.2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

  生物接触氧化工艺采用固定式生物填料作为微生物的载体,生长有微生物的载体淹没在水中,曝气系统为反应器中的微生物供氧。由于生物接触氧化法的微生物固定生长于生物填料上,克服了悬浮活性污泥易于流失的缺点,在反应器中能保持很高的生物量。

  1. 工艺特点

  (1)生物接触氧化法对冲击负荷和水质变化的耐受性强,运行稳定。

  (2)生物接触氧化法容积负荷高,占地面积小,建设费用较低。

  (3)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泥产量较低,无需污泥回流,运行管理简单。

  (4)生物接触氧化法有时脱落一些细碎生物膜,沉淀性能较差的造成出水中的悬浮固体浓度稍高,一般可达到30mg/L左右。

  2. 设计参数

  (1)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防腐蚀、易于挂膜、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组合体。

  (2)生物接触氧化法已在实际中长期应用,有关工艺参数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版)等相关的设计手册。

  

表4-2 生物接触氧化法主要工艺参数

参数
参考范围

HRT (h)

气水比

污泥负荷(kg-BOD5/(m3填料 d))
0.5~1.5

10~15

2~5



  3.适用范围


  生物接触氧化法适用于500床以下的中小规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尤其适用于场地面积小、水量小、水质波动较大和污染物浓度较低、活性污泥不易培养等情况,管理方便。

  4.3.3 膜-生物反应器

  膜-生物反应器(Membrane BioReactor,MBR)是将膜分离技术与生物反应器结合在一起的新型污水处理工艺。根据膜分离组件的设置位置,可分为分置式MBR和一体式MBR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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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 27 号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二○○七年三月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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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四条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第五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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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八条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第十一条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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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