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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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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0〕16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搬迁改造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城区内企业,按照绵阳市“1+5”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实施“退二进三”战略,搬入相应产业园区,实现增量发展、做大做强。

第二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分工,简化审批、办事程序,加快推进企业搬迁工作。

第三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城区工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初审,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是指地处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已批准实施的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现址土地已不再是工业用途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搬迁企业新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重点向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的有效集聚。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新征土地按绵阳工业用地供地标准执行;对符合享受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贴。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企业原址土地处置等相关事宜,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管理的通知》(绵府发〔2009〕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将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置所得的净收益扣除财政计提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支持企业,用于企业搬迁补偿、补助、技术改造和解决遗留问题。(1)划拨土地按50%支持企业;(2)出让土地按60%支持企业。

第十条 搬迁企业现有规模(投资、产值)、厂房建设面积或土地利用率没有达到原立项建设时有关部门批复条件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后规模(投资、产值)小于搬迁前企业规模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支持。

第十二条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相关部门按原指标随搬迁改造转移至新址,超过原有指标部分,按规定缴纳相应规费。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迁入产业集聚区建成的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以内,除省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地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搬迁获取的政府支持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由企业申请,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按项目建设进度、已投资的额度进行初审,提出资金拨付意见,送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拨款给企业。

第十五条 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有关银行应本着“既支持企业搬迁,又防止债权悬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支持。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绵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经委牵头,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参与,统等规划,有序组织企业搬迁改造,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或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
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撤销部委改建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后,其档案暂时仍由改建后的国家局管理。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七、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1998年5月8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2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机械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机械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熟悉掌握机械设计(或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掌握与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或仪器仪表、或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等)有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熟悉本专业和相关机械产品(或新设计理论和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或相关仪器仪表产品等)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工作经历
(1)设计人员
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对本省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④完成过三项以上不同类别的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
①从事机械加工艺人员,曾完成过30种以上相当于数控车床、坐标镗床等复杂程度的机械产品的主要零件如床身、丝杠等关键件的工艺性审查、工艺规程或工艺文件的编制、工艺方案的实施并解决工艺疑难问题;
②从事铸造的工艺人员,曾完成过8种以上如精密外圆磨床床身或汽车发动机壳体的铸造工艺等关键性复杂铸件工艺、工装设计、工艺方案审定,并解决关键性技术、质量问题;或曾完成过两项以上铸造新工艺的应用开发;
③从事锻造的工艺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小轿车罩壳或柴油机曲轴等尺寸较大、质量要求较高的零件的锻压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的设计工作;或曾完成过15种以上比较复杂的锻件或冲压件的工艺方案的制定,或工装(模具)设计,并解决工艺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④从事焊接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或机械产品的焊接与切割工艺工作。曾完成8种以上相当于化工压力容器、航空发动机耐热合金件等焊接工艺方案的制定;或曾完成过8项以上重要复杂的焊接工艺的设计或实施工作,并解决工艺中疑难技术问题。
   ⑤从事热处理工艺的人员,应完成过8种以上相当于大型精密磨床、加工中心导轨、汽车发动机曲轴等关键零件的热处理工艺审查,工艺方案和工艺文件的编制等。
(3)设备工程人员
①设备管理人员,应完成过精密、大型、稀有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或购置上述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或完成过各种复杂的润滑系统和液压系统的故障分析与排除;或运用过ABC管理法进行备件的库存管理,合理节约备件资金。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正确评价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设备维修人员,曾完成前条所述复杂设备的修理全过程;或曾完成过复杂专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或曾从事过比较复杂的数控系统的维修与改造工作。并能使用诊断仪器进行故障分析。
③从事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和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人员,必须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设备管理维修,运行的专业工程师工作经验。具有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2、能力
(1)设计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设计的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自主研究、开发、设计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的机械产品工作的全过程。
制造人员要完成过工艺的研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工艺装备的研究、设计,或工艺方案的实施等项工作的全过程。具有解决制造专业内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设备工作人员要具有比较丰富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的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主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项目工作的全过程。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机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工程(包括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和设备工程等专业),从事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开发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机械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3、熟悉与机械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学习与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设计研究项目工作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工艺制定,或工装设计工作的全过程;或相应难度水平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
(1)设计人员应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
①参加过一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部分研究、设计工作。
②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中的主要部分的设计工作。
③完成过两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产品的设计工作。
(2)制造人员应掌握常规的工艺方法,具有编制比较复杂的零件的工艺规程或完成比较复杂的工装设计的能力,解决比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如曾编制过8种以上相当于一般精度的中等规格车床或铣床床身等的工艺规程;或曾完成过其它8种以上一般技术难度,比较复杂零(铸、焊)件工艺方案的设计或实施;或8套以上一般难度的工(模)具设计。
(3)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应掌握设备管理业务,曾完成过五项以上不同类型主要设备的规划、造型、购置(自制)、验收、安装和调试;或曾负责编制过80台左右的设备卡片、台帐,及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记录、设备维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和协调;或曾管理过400台左右设备所需要的备件管理工作;或曾完成过15台相当于CA6140普通车床修理复杂程度的设备大修理工作等。
2、能正确运用与机械设计(或制造,或设备管理)有关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在设计(或制造,或维修管理)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的论证,实验研究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然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