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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5:2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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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深府〔2009〕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产业持续竞争力,根据国家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及《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对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重点包括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科技研发、装备制造、能源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产业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新能源等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2009年起,连续7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建立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新能源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审定及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等。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3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

  鼓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新能源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本市企业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最高800万元资助。

  经认定的本市新能源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推动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新能源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

  第八条 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保费补助、风险代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新能源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新能源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新能源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资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高新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市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能源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予以项目"绿色通道"待遇;对属于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且为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等相关规定的深圳太阳能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补助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再给予不高于项目建设成本20%的配套资助,配套金额不超过国家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确保太阳能光伏电站并网发电。2009年至2012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给予项目建设成本最高70%且不高于20元/瓦的补助;2013年至2015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给予项目建设成本最高50%且不高于10元/瓦的补助。国家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价格政策出台后,从国家政策。已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措施。

  鼓励我市各类电力用户积极采购太阳能等新能源电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可向用户直供电,所发电量直接与用户结算。

  第十二条 创新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行建设、运营模式,依法建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本市有实力、信誉好的能源企业按照规模化、高标准原则,统一建设、运营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业管理,完善垃圾处理费补助机制、监督体系及技术规范。

  鼓励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建设大型垃圾焚烧发电示范工程。

  第十三条 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步伐,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补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用能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促进新能源服务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服务示范项目,给予承担该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3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新建太阳能-储能电站、风能-储能电站等示范工程和利用大运场馆、地铁枢纽、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储能电站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对储能电站示范工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直接给予本市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储能装置、逆变器、电源管理系统等关键设备成本的50%且每瓦不超过7元。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工程的总补助额和单位成本补助上限。

  允许储能电站业主单位向用户直供电,所供电量直接与用户结算。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审查其新能源利用状况。

  第十七条 鼓励新能源产业人才申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在本市经认定的新能源企业连续从事研发工作1年以上的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支持新能源企业、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动站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创新基地予以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生活补助,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

  鼓励新能源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6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新能源产业项目或者创办新能源创业企业,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逐步建立新能源产业创新人才支撑体系。政府、企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民间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人才,建立新能源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

  第十九条 鼓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深圳大学城等在深院校开设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对开设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专业的院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新能源产业相关专业的教学设备和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深圳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鼓励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统筹规划新能源产业布局,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等区域规划建设新能源产业聚集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满足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产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经认定的本市新能源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厂房改造、产业置换等方式,建设新能源产业孵化器。经认定的本市新能源产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予以不高于建设成本20%的资助,单个孵化器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借助"高交会"和专业展会,吸引新能源产业项目、资金、人才向深圳聚集,提升深圳新能源产业国际知名度。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举办新能源产业展会,搭建新能源产业展示平台。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3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2月9日《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据你院提供的材料看,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和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之间是否有联营关系,应进一步查明。如能查明确有联营关系存在,农行就应当对无法追回的贷款及利息(作为损失)承担连带的责任。
二、在无法认定确有联营关系的前提下,同意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贷款利息由农行自负,对无法追回的全部贷款,批发部和外贸局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不应由农行及批发部、外贸局三家分担损失责任。
此复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我庭受理了一起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了正确处理该案,现将有关问题特向你庭请示。具体情况如下:
1985年3月21日,湖南省国营千山红草尾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湖南省沅江县外贸局土产股(以下简称:外贸局土产股)与湖南省沅江县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向银行贷款191万元的《工商企业借款借据(代申请书)》,银行工商信贷股长签注了“同意在信托投资中解决191万元,两个月收回”的意见,并盖了工商信贷股的印章。于当日下午办好限额结算凭证,由银行直接交给批发部和外贸局土产股的信息员送往他们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将此款转汇西安被骗。后经批发部和银行先后从西安追回821122元,尚欠1088878元因供货单位(系几个农民合伙)已解散无法追回,致使银行与批发部、外贸局发生纠纷。
经审查:银行违背贷款审批制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批发部仅有注册资金10万元和6名从业人员,既无物资和财产作保证,又无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不具有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银行明知批发部无贷款条件,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违反贷款规定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巨款放走有过错,对造成巨款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批发部在不具有贷款条件、未落实好货源的情况下,盲目贷款经营致使巨款损失有重要责任;外贸局土产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参与签订借款合同和经营也有责任。但是,对于无效借款合同如何承担责任,借款合同条例未作具体规定,且无其他法规依照。我们意见:可以适用各类经济合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过错原则的规定处理,即除已返还的82万余元外,其余无法追回的1088878元及其利息作为损失,由批发部、外贸局、银行三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1988年2月9日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1985年12月31日,铁道部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实行招标承包制,逐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下达设计任务的办法,是铁路勘测设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的技术,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开展设计招标,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实现社会主义竞争,可以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铁路勘测设计任务。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勘测设计为一体,系统性和连续性强,线路里程长,牵涉面广,工作条件差别大,以及编制标书花费的工时多等特点。因此,在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中标承担任务的阶段延续上都不同于一般工民建项目。现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文件精神,结合铁路工程勘测设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道部计划安排的新开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除必须以指令性计划下达者外,均按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定或议标指定勘测设计单位。
第2条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招标单位不得有亲有疏,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碍。
第3条 凡持有勘测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申请参加与其证书相适应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投标。
第4条 招标和投标的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5条 实行招标的铁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质量标准和文件审查鉴定办法,都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章 招 标
第6条 铁路工程勘测设计,一般是从初步勘测、初步设计或者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的总招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把一条铁路分成若干段或者只选择其中某个单项工程进行招标。不论是建设项目的总招标,还是分段招标或者单项工程招标,其中标单位皆须承担大部分勘测设计任务,只能将小部分任务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分包的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向甲方负全面责任。一个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承担时,招标单位应明确总体设计单位。
第7条 中标单位可承担自招标阶段开始直至技术设计(或施工图)的全部勘测设计工作,并签订任务承包合同。招标阶段以后,按计划安排由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另行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单项工程也可单独组织施工图的招标。
第8条 实行勘测设计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铁道部上报的设计任务书或部计划安排进行勘测设计的项目。
2.具有开展初测工作或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需基础资料和条件。
3.成立了招标小组,并有指定的负责人或联系人。
第9条 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经过一定程序,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个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或者采取议标方式,即由招标单位选择若干社会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分别进行议标,根据商议的情况择优选定设计单位;也可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纸公开发表招标广告。上述三种方式中,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前两种方式为主,投标单位暂以三家为宜。
第10条 招标程序
(一)邀请招标程序
1.由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向拟被邀请的单位进行投标探询。
3.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5.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6.招标单位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
7.投标单位编制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标书。
9.招标单位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会上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投标单位介绍标书。
10.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定标,并授权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对非中标单位应作出必要的解释。
1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议标程序
1.同(一)1。
2.招标单位分别向被邀请的投标单位进行探询。
3.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正式答询及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编制简要标书(承包勘测设计任务的保证条件)。
5.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简要标书。
6.负责主持招标单位对报送的标书进行研究,并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
7.根据分别商议的结果选定中标单位。
(三)公开招标程序
1.同(一)1。
2.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4.~11.同(一)4~11。
第11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招标方式。
2.对投标书的编制内容及深度以及对估算投资等的要求和约束条件。
3.有关报送投标书的规定。
4.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5.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提出评标的重点(必要时)。
6.招标文件说明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组织现场踏勘和组织踏勘的方式。
7.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8.其他有关事宜。
9.招标单位及联系人。
(二)招标工程的说明
1.铁道部上报的招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复制件,或有关勘测设计计划安排的说明。
2.招标工程内容、建设年限、设计范围和设计阶段,以及对勘测设计进度的要求。
3.经济和运量的说明。
4.以往勘测设计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情况。
5.有关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交通等情况的简介。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12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文件说明会讨论后,招标单位可根据讨论的意见,对原招标文件作一次补充和修改的书面说明寄发投标单位。补充和修改的书面说明发出后,招标单位即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应补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13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勘测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成立的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14条 投标单位报送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说明及其经济效益的评价;
2.勘测设计工作量和工作进度的具体安排以及保证勘测设计质量的条件;
3.主要施工技术要求和对新技术的采用意见;
4.主要工程数量和投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
5.勘测设计收费。
第15条 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书一经寄出,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16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任务承包合同。
第17条 评标,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实行招标的大中型项目,其评标工作由部评标委员会负责;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大中型项目报部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报归口单位备案。
确定中标的依据主要是:
1.设计方案的优劣(主要包括:技术标准的选择意见、运营条件、工程造价、工期、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新技术采用等内容);
2.设计进度的快慢及保证勘测设计质量的条件;
3.勘测设计费用的多少;
4.社会信誉的高低。
第18条 招标单位根据博采众长的原则,对未中标的标书中某些比较突出的优点应予吸取,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19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标书中有与投标须知中的规定不相符者,或在标书中注明附带条件者,招标单位视其情况可作出该标书无效的决定。
第20条 中标单位要认真收集勘测设计资料,加强工程地质和施工组织设计等薄弱环节,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并要求对设计概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21条 铁道部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统管全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部基建总局为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归口单位。
第22条 铁道部招标领导小组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基建总局牵头组织部内有关业务局和邀请的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第23条 由基建总局牵头,会同计统局、鉴定委员会等负责主持铁道部计划安排的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有关工业项目除外)的勘测设计招标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它建设项目和部委托的勘测设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24条 社会主义招标和投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和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招标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凡有以上情节者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凡由铁道部计划安排的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2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