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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2:0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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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全国手足口病疫情迅速上升,突出特点是范围广、病例多、重症多、死亡多,病情发展急,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本地区手足口病暴发流行的危险因素,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以农村地区和学校、托幼机构为重点,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二、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的管理和督导,不断提高本地区疫情报告工作质量。要密切关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疫情以及聚集性疫情,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全面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收集更详实的数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结合本地区疫情情况,尽可能准确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为完善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农村基层人员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手足口病防治能力的培训,尽快将我部印发的《乡村卫生人员手足口病防治手册》发放给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确保人手一册,并以此为指导,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规范临床用药,努力减少农村儿童重症及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加强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努力降低病死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重点抓好分级医疗及重症病例集中救治工作,切实落实四个层次的对口支援,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严格规范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行为,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重点场所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蔓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优势,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辖区内所有的小学、托幼机构落实好晨检制度,尤其要高度重视流动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防治工作。要根据学校疫情的发生情况和严重程度,适时采取局部、暂时的关停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和扩散。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群众生活环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的《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彻底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七、加强健康宣传,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健康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全面科学地宣传和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特别是教育农村群众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逐渐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消除谣言传播,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维护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3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89)法呈字第8号《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是对刑法的补充,它规定了新的犯罪行为和罪名以及应处的刑罚。在审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案件时,应直接引用上述补充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附: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请示 〔1989〕法呈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补充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补充,它增加了罪状,提高了量刑幅度,没有增加新的罪名。对补充规定所列罪行仍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按补充规定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补充规定并未表述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补充,而明确了是对刑法的补充,实质是对刑法分则内容的补充,它不仅增加了新的罪名,而且还规定了对这类犯罪较严厉的刑罚。凡遇有补充规定所列举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应按补充规定定罪量刑,而不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妥否,请批示。
198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