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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2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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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397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有一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我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综合性措施,认真研究解决。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会正在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深入开展商业车险调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

  (五)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任务分工

  各保监局针对上述调研内容,负责在辖区内进行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全国范围调研。

  保监会成立调研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国调研活动。

  三、调研方式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召开座谈会。主要包括:一是召开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及部分车主的座谈会;二是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三是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四是召开部分媒体座谈会;五是召开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座谈会等。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书面问卷、网络调查、书面来信等多种方式。

  (三)采取重点走访的方式听取意见。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等。

  除上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个别访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研。

  四、调研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研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组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业务骨干参加的调研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客观求实。调研工作要保证质量,充分反映被保险人完善车险制度的愿望和呼声,如实反映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四)按时上报。请将相关调研报告于2011年5月底之前上报我会。

  我会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分批定期给付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武志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据此似乎可得出“给付或延付租金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简单结论,但是,遇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定期支付的合同纠纷(比如租期为一年,按季度定期预付租金),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定期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是否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呢?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或者说,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虽然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使债务不得产生),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合同订立时债务已经确定,受到时间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
  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但是,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并无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
  对此基本上有三种观点:
  其一,应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每笔租金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债权)。根据此种观点,每期租金分别起算诉讼时效;
  其二,定期给付之债基于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性质之债权,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属于此等情形,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三,整体性强的定期给付债权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独立性强的定期给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则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的整体性强,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以为,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有违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但不应当走极端!不应浪费司法资源,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不适合中国目前诚信状况现状,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意,“最后一期”并非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租金,而应是起诉之前实际应付未付的最后一期租金。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函[2004]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6号)等规定,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和人民币卡在境外的使用,防止不合规交易的发生,经商各有关部门,现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进行限定。请各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在系统内做好设置:

  一、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使用,由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在其系统内进行设置;境内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统一在系统内进行设置。

  二、所附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类和金额限制类。其中完全禁止类16个,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金额限制类66个,除6010、6011两个代码有特别限制外,其余64个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三、境内外币卡发卡行应将商户类别码6010(银行柜台提现)和6011(自动提款机提现)合并设置境外提取现钞(以下简称提现)限额。具体限额规定是:一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一个月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六个月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一年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美元。

  中国银联应在系统中对持人民币卡在香港提现进行限制:持人民币卡不得通过银行柜台提现,可以通过自动提款机提现,每卡每日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

  四、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若通过国际卡组织进行代授权交易的,应遵照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4月30日起执行,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做好系统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5月起对境内外币卡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系统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即向辖内支局、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促进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规范使用。

联系人:乔林智 010-68402313



附件:禁止和限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