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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3:1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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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运〔2006〕25号

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部驻各铁路局机车验收室,地方铁路协会,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现将修订后的《机车报废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8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简称“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下同)等单位的机车报废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日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 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18. 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铁道部或铁路局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对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固定资产部件和经修复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19. 机车报废的有关文件、记录、证件等,由有关部门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20. 铁道部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报废。

21.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1: (A4纸张)(格式1)







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

车型车号



















铁路局






机车状态鉴定意见及报废申请 (格式2)



型 号机车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意见:(空格不足,可以附页)





























据以上原因,拟申请该台机车报废,请核准。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章)

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章)

机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委员:(签章)

机务处检修科长 机务处运用科长 财务处业务主管

机务段长 总工程师 检修副段长 运用副段长验收主任 技术科长 材料科长 财务科长

运用车间主任 检修车间主任 检修工程师




机车运用、检修概况 (格式3)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制造厂家
制造年月






机车用途
走行公里
调车天数
封存日期






项目

修程



承修单位
修竣日期
修后公里

最近大修





最近中修





最近小修
















           



可利用配件调查表 (格式4)

型 号机车

序号
名 称
图号或规格
数量
单 价
金额

原价
折价


合计

(此页不足可附页)



型 号机车照片 (格式5)





机车正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侧面彩色照片粘贴处




 

机车报废审批记录 (格式6)

型 号机车

铁路局审核意见:


铁路局长(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批示:

 

附表2:报废机车明细表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配属单位
报废原因
记事

 
附表3: 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



铁路局机务处(章) 年 月 日

序号
机车型号
原配属单 位
报废批准字号
取消配属

日 期
拆解单位
拆解完成

日 期
记 事



铁道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章)

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唐青林


  互联网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它强调互通和信息共享,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效率和便利,但往往也是“侵略者”活跃的舞台。近些年来,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或窃取的惨剧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的。正因如此,可以把互联网看作成一把双刃剑,它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效率和便利,同时也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企业的网络使用和管理不善,相当于给不法行为者提供便捷的窃密通道,增加了泄密的危险性。因此,作为一家在互联网时代经营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本企业的网络管理:
  (1)在企业内部建立局域网,并且采取访问控制,不同级别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访问权限;还可采取访问历史记录技术,系统自动记录员工使用电脑的每一次访问活动,尤其是访问涉密文件的内容、时间。
  (2)保存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如互联网。企业应为其存储核心和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配置专门的电脑,并且禁止这些电脑与互联网建立,防止黑客入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
  (3)在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的涉密文件的前部设置阅前商业秘密保密提醒,当用户打开某商业秘密文件时,弹出提示窗口告知该文件系涉密文件,告诫无权用户不要随意阅览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用户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4)采取计算机加密技术传输的商业秘密文件,限制具有非法意图的人在文件和信息传送过程中通过高科技手段窃密,也可以防止员工因过失选错发送对象导致的过失泄密。
  (5)公司的互联网管理中心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使用网络的行为和内容进行监视。监视前企业应当事先通过企业规章制度、计算机屏幕画面及弹出窗口的方式明显示员工,避免员工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起诉公司。
  (6)规范员工使用电子邮件,避免员工因电子邮件错发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7)聘请计算机专业人才采取技术措施避免黑客攻入本公司局域网,例如安装防火墙等。
  (8)高级涉密企业,还需要在企业内部配备对周边一定范围干扰信号的设备,防止他人通过截获辐射信号等高科技手段窃取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现将《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中执行。并将试点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根据《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提出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清产核资试点,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并真正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关键。为了积累和总结工作经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必须认真、严格、深入、细致地进行,真正做到能够为全面工作的开展创造经验和探索基本工作方法。
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摸清问题,研究政策,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
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摸清企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二)探索开展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秩序,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取得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组织扩大试点探索路子。
(四)取得清产核资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的初步经验。
(五)对干部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实战培训和实践锻炼。
二、试点单位的选定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经验,根据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要少而集中的原则,试点单位主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必要的覆盖面,而且基础工作比较扎实,业务人员力量比较强,有能力搞试点工作的少数大中型企业、中等城市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正式确定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企业有:鞍山钢铁公司、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南京化工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襄樊市、佛山市的部分轻工、纺织、化工、商业、粮食企业;并在水利部、卫生部、国家教委、海关总署所属的若干副业单位以及陕西省部分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和辽宁省盖县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试点(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按照《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清产核资统一资产目录》、《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试行)和《清产核资统计报表》(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制度和办法进行。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单位各项资产和各项资金进行清查,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查实,摸清“家底”。
(二)所有权界定。指对企业、单位举办或有直接财产关系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它等企事业单位的应归国有的产权进行界定。
(三)资产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单位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解决国有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问题。
(四)资金核实。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重新进行准确核实。
(五)产权登记。指对企业、单位经核实或核定后的国有资本金或国家资金占用量进行产权登记,以确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六)完善管理制度。指建立比较完整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促进优化资产结构,推动闲置资产的处理和利用,为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打下基础。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期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由试点单位隶属的中央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务院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进行推动和指导,并与各企业、单位建立工作固定联系制度。第一期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国务
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周密计划,充分准备,分层落实,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有关的中央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把这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的具体要求是:
(一)承担清产核资试点任务的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均应成立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试点工作,并与国务院清产核资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试点工作,有关的中央部门应积极协助和进
行行业指导;中央部门负责的试点企业、单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密切配合。
(二)试点企业、单位,要成立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与上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联系。
(三)中央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试点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都应由部门、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和办事机构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各试点企业、单位抽调必要的技术专业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方法组织进行。
五、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
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方法,一方面要组织预先研究工作,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进来,尤其是要将研究解决清产核资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清产核资以后建立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
为搞好第一期试点工作,对有关问题处理政策,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金损失和亏损挂帐,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本着“谁的问题,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对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在清查原因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分别处理。
2.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亏损,经财政核实后,在预算中逐步安排解决,三年内解决不了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财政拨补的资金,应首先归还银行的贷款。
3.属于明显因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分别情况,经国家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国有资金。
4.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亏损挂帐和潜亏,首先由企业税后利润等自有资金和承包抵押金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企业在今后若干年内的实现利润中连续抵补。
5.对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没有发展前途的少数企业,可以采取必要合并、改级或破产的办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二)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重估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并以调整后的价值填报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对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后,按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重估价值和合理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并于1992年10月1日进入实转,对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四)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政策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和有关法规执行。具体意见为:
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各种事业单位及军队的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减免税收、税前还贷等形成的资产,可以根据情况单独予以核算和考核,其资产所有权仍属国有性质。
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用集资和筹资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不能分股;对于经批准采用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可根据其资金来源界定资产所有权。
4.各企业、单位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和“拨改贷”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凡由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举办或承担债务人责任的(含新建企业和投资项目),其资产所有权属国有资产。
5.各级政府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等以各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资的资产及其收益,其所有权归国有资产。
6.经过所有权界定后,对于集体企业中明确为属于国有的资产,仍由这些企业继续使用,不改变企业集体所有制注册性质,但产权收益应按国家规定处理。
(五)在企业资金的数量及其性质均核实以后,要按经过核实的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来核定企业资本金,并以核定后的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和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同时作为法定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今后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依据。
(六)结合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对有条件进行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企业,可以按新一套制度实转。
(七)为了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对于试点企业自己清查出来的属于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帐外财产及属于违反国家财政、会计制度规定其它有关规定的问题,只要如实暴露矛盾,并采取坚决措施加以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六、试点工作的步骤安排
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统一规定以1992年3月31日为资产清查盘存的时间点,计划在今年第四季度全面总结第一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部署第二期扩大试点任务。
试点工作原则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1至3月),主要任务是:
(一)有试点任务的部门、地方及试点企业、单位正式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根据《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等工作文件、资料,各试点企业、单位拟定实施细则,根据全国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的《清产核资统一资产目录》、《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整理固定资产分类,具体编制本单位的资产价值
重估目录,拟定资产的清查范围、重点等,准备必要的物资、技术条件。
(三)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会议,正式部署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任务。
(四)组织参加试点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五)在试点企业、单位进行动员,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4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
(一)进行各项资产、资金的全面清查工作。
(二)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三)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
(四)进行国家资金核实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9月至10月),主要任务是:
(一)试点企业、单位和地区、部门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和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题研究报告。
(二)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三)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试点工作的各项数据。
(四)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促进建立比较完整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六)推动资产结构优化组合和闲置资产的处理及利用工作。
(七)召开全国试点工作现场会议,全面总结和交流试点工作经验。
七、试点工作的基本标准
(一)全部资产、资金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并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制度,帐实、帐帐相符,国有资产“家底”清楚。
(二)对与企业、单位有直接财产关系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了界定,产权关系明确。
(三)对1990年(含1990年)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值进行了重估,帐面价值基本符合实际。
(四)国家资本金经过核实,并进行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和揭露出的问题按国家政策规定积极进行处理和改进管理,并认真组织闲置资产的处理和利用工作。


(六)各试点企业、单位正式提出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总结和各项专题工作报告。
八、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
试点工作结束以后,有试点任务的中央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会同试点企业、单位,组织几发动群众,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摸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为推动和组织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做出贡献。具体要求是:
(一)各单位要及时写出有问题、有分析、有观点和有建议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呈报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尤其是要对难度较大的工作或者工作薄弱环节,抓住主要矛盾,认真总结和分析,提出必要的对策建议。
(二)要组织试点企业、单位及有关业务人员,对试点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方案设计、工作方法、数据处理、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专题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就各项专题工作问题,组织召开系列工作座
谈会、研讨会,总结有关经验,不断改进清产核资工作。
(三)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召开全国清产核资和一期试点工作现场会,全面交流全国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经验。



199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