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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5-26 09:1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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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根据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为进一部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开发公司同其它单位联营,向联营单位投资的资产价值如由联营各方议定,议定的资产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不调整开发经营基金,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二、开发公司的经营用房屋和周转用房屋,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在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摊销费,分别计入房屋经营成本和有关开发项目成本,作为企业开发经营资金统筹使用。未使用或停用的经营房和周转房屋,不计提摊销费。
三、开发公司在国家规定或经批准免征所得税期间,免征的税额,除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外,应全部转做开发经营资金,视同国家开发经营资金。
四、开发公司购买各种债券(除国库券外),所得债券利息收入,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剩余的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的债券本金,应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五、为了有利于开发公司统筹使用企业各项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今后不再形成折旧基金,而是纳入公司的开发经营资金,统筹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开发经营活动。所提折旧仍应按国家规定计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六、以上规定中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科目设置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七、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二、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工作。对于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156号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
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