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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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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二、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组建以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财务工作特点,总行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规定了我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了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各分支行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若干实施细则
,在全系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财务监管与核算体系。
总的来看,绝大多数行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总行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增收节支,勤俭办行,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在业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从1998年财务抽查和个别行已经反映出的问题看,有的行对财务工作领导不力,基础工作薄弱,
财务管理混乱,在费用开支、资产购置和租赁费使用方面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极个别行违反规定为职工搞福利或借为职工搞福利为名从中为个人牟取私利。为了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反腐倡廉的高度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财务管理就是要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提高财务活动的效率,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也是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护国家资财安全,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中纪委廉洁自律八
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因此,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肃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提高执行财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根据《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精神,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具体领导,要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配备好财会人员特别是财会部门负责人;各级行财会部门是财务活动的主管部门,财会
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财会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财务活动,落实各部门和岗位的财务工作职责,完善财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执行财务政策水平;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财会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坚决抵制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
业务水平。
二、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规定,严格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财务开支、资产购置权限和分工,认真落实总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各项措施。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其他银行财务管理经验,结合农业发展银行费用开支实行指标管理的特点,从
1998年10月起系统财务管理和机关本身经费开支统一由财会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强化一级法人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体制。一是重要和大额的财务开支必须由上级行直接列支或经上级行批准后下级行再行列支,不得先支后报。省级分行审批或直接列支辖内营业办公
用房修理费、安全防卫费、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单笔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其他开支;地市二级分行负责审批或直接列支业务管理费中除工资、邮电费、公杂费和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开支,以及单笔金额在4000元? 陨系钠渌В幌刂械牟莆窨г蛏鲜敌斜ㄕ酥苹虮ㄉ笾啤6腔夭莆窆芾碇幸岢执蠖畈莆窨Ш妥什褐玫募逄致壑贫群腿粘2莆裰С龅摹耙恢П噬笈敝贫取J〖斗中械ケ什莆窨?万元以上的项目、地市二级分行单笔开支4000元以上的项目要经过集体研究,从1998年8月1
日起要有文字记录,财会部门对集体讨论的记录要妥善保管备查;日常财务开支要实行“一支笔审批”责任制,根据开支金额的大小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为了加强对省级分行营业部财务开支的统一管理,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将营业部机关本身的财务
支出一律并入省级分行机关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和报销。
三、开展对财务开支的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从8月10日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对全系统自1994年以来的财务开支和资产购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依据是财政部和总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的重点是房租费、运钞车租赁费和电子设备租赁费。检查的方式是以省级分行为单位,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校圆槊嫖?00%,各分支行要对本行自成立以来的各项财务开支和资产购置进行自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检查和纠正结果要报上级行;在自查基础上进行互查,互查面不低于30%,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和纠正;互查结束后,上级行要对自查和互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W苄薪扇硕约觳楣ぷ鹘卸降迹⒍圆糠质〉亩斗中谢蛳刂薪斜匾某椴椤8鞣种卸约觳槌龅奈侍庖腥险嫫饰龊妥芙幔圆环瞎娑ǖ牟莆窨б枰跃勒晕ス嫖ゼ偷男形写怼8鞣中幸觳榻峁?月15日前报总行。凡是自查、互查和抽查走过场或查出问题
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规范机关与服务中心以及工会办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各级行在与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中心)、工会办的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允许以搞职工福利为名,随意提高商品和劳务价格,扩大费用开支。对工会办的公司要在人、财、物上坚决与机关脱钩,严禁工会办的公司经营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有关
的项目;对机关服务中心和工会办的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要严格按照市价同类商品和劳务作价,不得提高商品和劳务价格,加大机关费用开支;对已迁入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省级分行,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物业管理费用支出,总行原则上不增加因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物
业管理支出在省级分行本身费用中包干使用。
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行
要继续发扬财务管理中艰苦创业、勤俭办行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按照中纪委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控制通信工具及电话费支出、会议费支出和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三项工作。
各级行要根据总行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置的移动电话,要按照原价卖给使用者个人,严禁低价降价处理;对因工作需要配置的移动电话和领导干部住宅电话要实行话费总额包干、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支
出,各级行可开可不开的会议要坚决取消,非开不可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的人数,开会场所要经济实用,不允许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开会,不准借开会赠送礼品和纪念品。各级行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加强对出差乘坐飞机的管理,出差乘坐火车到达目的地时间超过15小时或出差
任务特别紧急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机;出差要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有职工食堂的一律在职工食堂就餐。坚决制止借出差游山玩水、住高档宾馆、公款吃喝玩乐等现象。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行的精神,每个行都要制定具体规定,把管理工作落到实
处。
六、继续完善财务制度和办法
根据全系统财务管理情况,总行和省级分行要从抓基础制度入手,尽快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充分吸收各家银行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最新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互相制约、操作性强、规定明确的财务行为规范,同时对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的财务行为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
处罚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各项财务活动有章可循、各项财务行为有人负责、各项财务关系都置于制度约束之下,财务工作的运行不因为人的改变而变化。
七、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上级行对下级行财务管理的检查和指导要制度化和经常化,检查指导工作要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和建议。省级分行对地市分行的财务开支每季度至少要检查指导一次,地市分行对县支行的财务工作每月至少要检查指导一次。针对各级行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检查指导
内容并实行分类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财务管理人员的配备要严格把关,切实将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思想健康、不谋私利的干部选拔到财务管理岗位上来,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撤换。



1998年7月27日

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我局曾以(96)汇管函字第018号“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分局及时查处骗购外汇的违法活动,现就有关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对检查发现的以假单证骗购外汇问题,一经查实:
1.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为同一当事人的,可由外管部门先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再移交公安部门。
2.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不属同一当事人的,外管部门只对购汇企业进行处理;对提供或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二、对已调查核实清楚的有骗购外汇行为的企业,如骗购外汇行为发生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前,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罚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非法购汇金额的30%。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发生的骗购外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①进行处理。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在1997年1月14日修订后重新发布,原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变更为第四十条第四款。
三、对涉及以假单证骗购外汇的企业,各地分局应通知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购汇必须逐笔经外管局审核其真实性,外汇指定银行凭外管局的批件办理售汇。
四、各地分局应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连同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
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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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注:有骗汇赚疑,正在取证落实的请在填报数字后的备注栏内加“△”标明。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