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0: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质加价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国发[1987]44号《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执行临时出厂价格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其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省(区、市)内外不得实行两种临时价。国发[1988]3号《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定规定》规定,“优质产品,必须经国家标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可,才可以申请优质产品加价,加价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国家物价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今查有些地方制定的临时价和优质产品加价违反了这个规定。如临时价的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又允许在临时价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优质产品加价不按物价管理权限,自行决定对部优、省优产品加价;这些作法,都不利于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和稳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88]3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物价局发布的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品种、价格水平,各地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这是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重要措施,是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的重要环节。各地均不得随意变通有关规定,违者按违反法纪查处。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定的临时价格。凡按规定实行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其成本按年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临时价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计算,如成本利润率超过百分之五的,相应降低下一年的临时价格。制定临时价的产品,价格不得再向上浮动,用户有权拒付临时价向上浮动那部分的价款。各地应将整顿结果报我局。
三、正确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标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加价幅度要按物价管理权限审批。要贯彻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国标发(1987)095号《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对部管的生产资料价格,地方自行规定“部优”、“省优”加价的,都要停止执行。对<83>机财联字640号《关于机械产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试行办法》,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1988]3号文件精神进行修改;有关机械产品金、银奖加价的规定,可执行到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按金、银奖加价的机械产品不得再加价。


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原则。按照人口数量、密度、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烟草专卖专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全市范围内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辖区户籍总人口的4‰以下。
第四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疏密适当原则。城区人口相对稠密,卷烟销量大,在布局上可适当密集,但两个卷烟零售网点之间不应相距太近。农村地广人稀,可以村屯为单位,适当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五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大型的宾馆、酒店、饭店、网吧、洗浴、娱乐场所等特业市场不受布局限制,可按照一对一设点;在建建筑工地,可设立1-2个网点,并按照工程建设工期,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六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经营范围规范、经营地址固定、方便配送服务、便于专卖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控制卷烟黑批发的原则。对带有商品批发性质的区域,不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第八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护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定距离内不设卷烟零售网点。
第九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时限性原则。对于原有持证业户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的疏密适当原则要求的,采取自然淘汰、依法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等办法逐步调整。
第十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保证经营卷烟和商品安全、卫生的原则。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和卫生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设卷烟零售网点。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坚持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不予延续、变更或恢复营业。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 一 ) 烟摊、摊床、板房、冷饮摊点,以及电话亭、报刊亭、公厕和临时性设施等;
( 二 ) 经营化工、石油、油漆、农药、烟花爆竹、化妆品等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的产品和建筑装璜、医药保健、仪器珠宝、美容美发、服装鞋帽、修理、加工、空车配货等场所;
( 三 ) 窗口经营、没有电话、烟草送货车进不去等不便于配送服务、不利于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的;
( 四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
( 五 ) 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 六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七 )非法贩卖烟草专卖品的。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合理布局的标准如下:
( 一 ) 市区、县城中心城区的卷烟零售网点,按照距离设点。新设立的卷烟零售网点与原卷烟零售点的距离,在道路一侧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隔道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70米。
( 二 ) 住宅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网点,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并且每80户以上设立一个网点。
( 三 ) 城乡结合部、乡镇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网点,按照户籍人口数设点。户籍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网点,每超过300人增设一个网点。
( 四 ) 农村的卷烟零售网点,以村屯为单位,户籍人口数在 250人以内的,设1个卷烟零售网点;超过250人的,可适当增设网点。
( 五 ) 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 六 ) 中心城区申请人应具有购烟资金15000元以上;乡镇所在地申请人应具有购烟资金10000元以上;农村申请人应具有购烟资金5000元以上。
( 七 ) 中小学校、幼儿园150米以内,不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 八 ) 商业繁华区及交通便利区可适当增加网点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齐齐哈尔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