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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实习协议劳动关系认定/张娇东

时间:2024-07-13 03: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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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9日,原告赖某(丙方)与被告钢管公司(甲方)、第三人成教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11年1月18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者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管理,准时发放工资;乙方按时安排人员到岗实习,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服从管理,辞职须按程序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属实习岗位,按招聘简章的待遇支付工资。签约当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轧机工作。被告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实行同工同酬。原告每月工资800元,另发有其他补贴。2010年11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仲裁后原告不服,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成教学校是为成人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事业法人。2010年5月,其将原告登记在《报名册》上,但未对原告进行过培训,原告未在该校上课。学校未收取原告培训费,也未向原告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不属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生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并非成教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原告进行培训,也未收取培训费、未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等,即原告不受成教学校的管理,其到被告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原告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
2.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首先,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关于辞职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再次,原告独立从事被告业务组成部分的轧机工作,被告按招聘工人的待遇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实习协议》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常采用类似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为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考核管理、支付报酬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依据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0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长特别奖的审批表、荣誉证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3.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的材料,由市长签批。

  4.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出国请假单、任务件审批表,由市长签批。

  5.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6.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报送的一般函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市长阅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长分工的,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加盖(套印)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2.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3.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4.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报市长阅知。

  5.市政府与省政府各厅局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6.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7.市政府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活动的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8.需报省政府的市政府单项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9.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事项,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一)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市长手签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二)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由办公厅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以外,其他均由承办单位填写用印审批单,按送审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需市长二次签批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三)用印单位要对用印文稿内容负责,为分管市政府领导服务的厅综合处室负责文字审核,文电处负责用印。

  (四)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五)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印市政府印模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承办或批准。

  (六)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七)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印章登记簿》、市政府领导审批件和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八)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的带有沈阳市人民政府字样的各种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单位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使用备案手续,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印章使用明细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备案,报市长阅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汪啸风

者二○○三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论务会议审论议通过

2003年9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洲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鳌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收容遣送规定》(1997年7月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