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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钟伟苗

时间:2024-05-22 09:4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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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正确认识你自己

钟伟苗


  目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正在进一步深入推进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不断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切实增强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个人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而心态的外在表现则是其对自身认知程度的一个客观反映。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人往往心态不怎么好,反过来,心态不好的人往往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必然结果。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一定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这是司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和保证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前提。
当然,要做到正确地认识自己却并不容易。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正确地认识自己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保持比较好的心态更是不容易,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练才有可能达到。
  有一位文书,很不情愿地天天做着抄写的工作,可是迫于生计,又不得不做。效率自然很低,心情又非常压抑。一天,他遇然看到书法家启功先生被迫抄大字报的事。那是文化大革命中,启功先生被打成了牛鬼蛇神,强迫他给革命群众抄写大字报。启功先生抄得非常认真,一笔一画,一丝不苟。原来他在练习书法。据说,这为他日后书法取得巨大成就,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位文书很受启发,就把抄写和练习书法结合起来。从此他不仅不再厌烦他的工作,他的字也写得越来越漂亮了。另有一位老人,把上街买菜当成了负担。朋友告诉他,上街也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他这样一想,果然奏效,买菜成了他的习惯。谁都有厌烦的时候,厌烦情绪非但效率极低,而且有损身心健康。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当你看到利的时候心情就不一样了。这是一种正确的心态。
  保持正确的心态,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时能达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保持正确的心态,能使人生既有亮度,也有厚度,既有张力,又有定力,能使人真正做到泰然看得失,从容度人生。
  检察干部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要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要少欲。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生命如舟,载不动太多的物欲和虚荣,要想使生命之舟在驶向彼岸时不至于中途搁浅,就必须轻载。人生苦短,要想获得越多,就得放弃越多。少欲就是要有淡泊之心。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成败得失、进退留转,拥有一片“去留无意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望天外云展云舒”的淡泊心境。少欲就要看低自己一点,人就会多一分清醒,少一分陶醉。能够得到提拔或重用,并不代表自己处处都比别人强,只能说自己比别人多了一次难得的机遇,这里面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责任。
  二要识友。朋友不求多。朋友是知音、知交、,必须以真诚为基础,互相信任、宽容、忠诚、帮助,才是真正的朋友。然而,真正的朋友不是刻意寻求来的,而是在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自然形成的。交友需要缘份,我们只能坚持以诚相待,真情相见,至于是否能成为朋友,那得顺其自然,无法刻意追求。一经刻意,便很难说是真正的朋友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看一个人素质层次的高低可以与其交往的一帮人的素质分析为视角,从他们之间交往的频度和程度入手,这也是识人用人的重要方法之一。
  欧阳修在《朋党论》中讲: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如今亲君子远小人还是亲小人远君子是每个党员干部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论语》里说:益者三友:友直(直指正直)、友谅(谅指讲信用)、友多闻(闻见多识广);损者三友:友便癖(癖指怪癖)、友善柔(柔指心术不正)、友便佞ning(佞指花言巧语)。指的是与前三种人交友对你有好处,与后三种人交友对你有损害。胡锦涛同志也讲过: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坚持择善而交,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注意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对那些怀有个人目的来拉拉扯扯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更不能为了贪图享受而去傍大款。
  三要和谐。和谐的心理是一个人素质健全的重要标志。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给干部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冲击。若处理不好,难免出现道德失范、情绪失控、心理失衡等问题。
  人与人要和谐,人与物要和谐,人的内心更要和谐。内心和谐的人是善良的。他往往会信奉“授人玫瑰,手留余香”,会对弱者常怀慈悲之心,伸出温暖的手,而不会弱肉强食。与一个内心和谐的人相处,你会觉得安全。内心和谐的人是平静的。他往往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他不会为一时得失而呼天抢地,也不会为身边的人飞黄腾达或大富大贵而妒火丛生,他只会朝着自己既定的目标稳步前进。内心和谐的人是达观的。他往往对闲言碎语只是微微一笑,听得进逆耳忠言,看得开过眼烟云,他往往视野开阔,性情乐观。内心和谐的人更是知足的。他会常怀感恩之心,信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常思一粥一饭来之不易,对华服美食、高官显位不作非份之想,身居陋室而其乐融融。内心和谐是一种境界,一种修养,一种态度,一种情操。实现内心和谐的过程,是一个人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不断强化自我素养的过程。
  四要敬业。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就是说,在位尽职不要倦怠,执行政令忠心耿耿。即使遇到大的困难和挫折,也不能轻易放弃对事业目标的追求。古话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温家宝总理也说:多难兴邦。平庸之悲,面对苦难,往往颓然叹息而失措,终至一蹶不振,为苦难所吞没。而坚强之人,面临苦难而意志弥坚,认定目标,艰苦奋斗,往往终会否极泰来,苦尽甘至。对年轻干部来说,尤其要立足本职,从基层干起,这是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也是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一条必由之路。年轻干部一定要树立在寂寞中成才的观念。著名翻译家傅雷曾说:耐得住寂寞是人生的一大武器。甘于寂寞,有助于提高知识技能储备,有助于养成脚踏实地的务实作风,有助于陶冶良好的职业操守。要时刻牢记“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够,而耻智之不博”。在敬业爱岗的同时,又要正确对待权力。“什么是权力?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这不叫权力,这叫正义。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也可以不判他死刑,于是赦免了他,这就是权力!(影片《辛德勒名单》中的台词)。”为官者切不可把权力简单地当成是正义,或者把正义转化成为权力。就当今社会来说,要特别强调为官者要有好的官德。人无德不止,官无德不为。古人云: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从政道德是每位干部的立身之本,用权之道。要怀德自重,养心自慎。
  五要有畏。人是需要有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云: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凡天不怕地不怕、唯我独尊、为所欲为的人,闯的往往就是大祸。《论语》: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有一则典故说的是同样的道理。孙叔敖作楚国的令尹,一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来祝贺。有一人老人,穿着丧衣,戴着丧帽来吊丧。孙叔敖对老人说,我担任令尹这样的高官,人家都来祝贺,只有您来吊丧,莫不是有什么话要指教吧?老人说,是有话说,当了大官,对人骄傲,百姓就要离开他;职位高,又大权独揽,国君就会厌恶他;俸禄优厚,却不满足,祸患就可能加到他身上。孙叔敖向老人拜了两拜,说:我诚恳地接受您的指教,还想听听您的其他意见。老人说,地位越高,态度就越应谦虚;官职越大,处事也要越加谨慎;俸禄已很丰厚,就不应索取份外财物。你严格地遵守这三条,就能把楚国治理好。居官要有所畏,干事才有所成。要畏群众、畏法纪、畏监督、畏责任。
能否正确认识自己,取决于是否有好的心态。是否有好的心态,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理智。是否有足够的理智取决于是否注重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值得一提的是,好的心态与追求进步、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等并不矛盾,它只是与好高骛远、玩弄权术、贪图不法利益等相对立。做人要有理智,做官更要有理智。要始终牢记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得意时不飘飘然,失意时不愤愤然。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把个人看轻一点,把名利看淡一点,把人生看透一点。这既是一种超脱,也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境界。
  检察官,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正确认识你自己吧。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钟伟苗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的通知

商改发[2007]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要求,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五年时间内,国家开发银行将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支持流通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大《协议》的落实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密切合作,按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独立审贷,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评审标准和办法要适合流通企业特点,按《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项目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6〕45号)执行。大力支持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加快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信贷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国家重点培育和联系的大型流通企业;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大中型流通、物流企业;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

  2.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辽宁省、湖北省,南京市、成都市、绵阳市、潍坊市和厦门市)的重点流通企业。

  3.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的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

  4.发展势头好、有潜力的中小型流通企业。涉及民生的社区超市、便利店等连锁经营企业。

  (二)贷款投向

  1.经营网点和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各类店铺、营业网点和市场的购买、建设、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等。

  2.经营支持系统项目: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配送中心信息系统、仓储设施、冷链设备的购买、建设、升级和改造。物流园区仓储设施、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改造。

  3.流通技术升级项目:流通业前沿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具有行业共用性的重大技术专项。

  4.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项目:厂房建设,传统生产工艺改造,生产线及设施设备的购买和改造。节能降耗设施设备的配置。

  5.融资租赁项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节能等领域的租赁业务。

  6.并购、重组项目:企业收购、兼并、整合和债务重组投资等。

  7.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承担企业及具有一定优势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落实流通企业贷款项目

  1.继续扩大流通企业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规模和范围。商务部在继续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贷款项目的同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有贷款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企业项目,报送开发银行分行;总行加强对分行流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必要时采取总、分行联合评审的方式,推进评审工作。

  2.运用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开展中小型流通项目评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流通项目的经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可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模式运用于此类项目,从而有效解决信用建设问题。

  3.鼓励地方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平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流通企业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信用平台,并在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4.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已有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争取将流通企业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列入财政贴息的政策范围;没有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5.充分发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其支持、参与中小流通企业运用开发银行贷款。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开展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2.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已建立工作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要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机制,成立协调小组,明确协调小组的组长、对口处室及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有条件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省分行可签订合作协议或联合发文,推动工作开展。

  3.明确工作职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向开发银行推荐并初选项目;提供有关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与对方担保公司协调,争取建立统一的担保平台;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组织流通企业进行培训;对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开发银行进行协调。
开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对项目进行评审、放贷和管理;结合流通企业的特点,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评审进度;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对流通企业进行培训;对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4.加强沟通联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要于8月20日前将协调小组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和业务发展局)。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应在年底前将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和流通项目评审、贷款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商务部(“万村千乡”项目报市场建设司,其他项目报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万村千乡”项目报评审三局和业务发展局;其他流通项目报评审一局和业务发展局)。

  联系人: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李嘉建
  电话:85226439  传真:65135823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一局  李旗生
  电话:68306478  传真:68306430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