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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朱凯

时间:2024-07-06 01:0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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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并提供被告人家属欲将家中彩电转移的情况,我们采取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将彩电予心扣押,使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进行诉讼保全。一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资产评估制度;二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制度;三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价值提存制度;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现有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宣告判决之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公安、检察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而且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等措施,随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防止在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惠民,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为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意义
  民生科技是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发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民生事业加快进步,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在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生科技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们加快培育和发展了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绿色建筑等民生科技产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民生科技已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育了新业态,开发了新市场,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增加了新就业。民生科技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对民生科技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改善、防灾减灾等重大民生需求将日益紧迫,加快发展民生科技已成为“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要把握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要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开展民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示范,着力加强民生科技队伍建设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医疗健康科技发展,突破重点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现代医学、药物创制技术,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二是促进公共安全。大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重大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是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勘探与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四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突发性灾害天气、农林病虫害、突发重大事故和灾难等,开发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和应急救灾重大装备,加强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一批重大民生科技工程,着力解决重大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1. 实施全民健康科技工程。加强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研究,建设完善的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等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提高疾病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研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残障人群康复和生活用具研制并实现产业化,培育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调动多方力量,普及健康知识,促进适用健康技术和产品在广大农村和社区的示范推广。要加强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建立强身健体科技公共服务网络。
  2. 实施公共安全科技工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技术装备。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提高我国风险与危机管理水平。
  3. 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支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呼吸清新空气。大力开发饮用水净化技术、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居民城镇饮用洁净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科技示范,消除垃圾污染。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强村镇低成本自助建造技术开发,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促进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镇绿化、园林建设、水环境整治与湿地保护等,建设宜居生态环境。
  4. 实施防灾减灾科技工程。加快发展台风、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的精细化预警预报技术,建立灾害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防范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快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应急技术创新,增强抵御重大地质灾害的能力。加快发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防灾减灾技术装备产业化。建立完善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网络,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开发灾后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发全球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民生科技发展能力建设
  1. 加强民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把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在健康、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民生科技重大需求和任务的牵引拉动,锻炼和培养民生科技队伍。支持和吸引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民生科技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民生科技的创新创业。
  2. 强化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在全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在民生科技领域的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民生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加强民生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发展民生科技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要率先开展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要积极探索发展民生科技的新模式、新机制。
  4. 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五、营造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民生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科技,把发展民生科技作为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把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真抓实干。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和机构支撑方面要给予支持。要把加快发展民生科技作为部际会商和省部会商的重要主题,凝炼目标、明确任务、共同推进。
  要切实加大对民生科技的投入。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民生科技研究开发的支持,逐步提高资源配置份额。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产业化。加大对民生科技应用示范、用户工程、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采购首台(套)民生科技产品的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民生科技事业。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民生科技产业。把发展民生科技相关产业作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支持方向。制定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型企业的发展和民生科技产品的开发。
  要积极推进民生科技国际合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民生科技作为重要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深化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注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合作。
  要加强民生科技的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远程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社会对民生科技认知水平。大力开展民生科普、民生科技帮扶、救助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禁止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依据、期限和程序等;

(二)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三)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结算后,财政部门应当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需要退付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退付。

经确认系错缴、多缴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退还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的规定到银行网点缴款,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批准。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分成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非税收入挂钩。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分成比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非税收入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